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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出访国别时间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17:35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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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出访国别时间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访国别时间规定
建设银行



一、出访天数为5~7天的国家
地区 国别
亚洲地区: 日本
欧洲地区: 俄罗斯
英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美洲地区: 美国
加拿大
巴西
阿根廷
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
非洲地区: 埃及
南非
二、出访天数为4~5天的国家
地区 国别
亚洲地区: 韩国
印度尼西亚
泰国
印度
巴基斯坦
伊朗
伊拉克
沙特阿拉伯
土耳其
欧洲地区: 挪威
瑞典
芬兰
波兰
爱尔兰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
奥地利
罗马尼亚
南斯拉夫
希腊
乌克兰
美洲地区: 墨西哥
智利
大洋洲地区: 新西兰
非洲地区: 利比亚
阿尔及利亚
马里
尼日尔
尼日利亚
苏丹
埃塞俄比亚
肯尼亚
坦桑尼亚
扎伊尔
安哥拉
赞比亚
莫桑比克
马达加斯加
纳米比亚
三、出访天数为3~4天的国家(地区)
地区 国别
亚洲地区: 新加坡
马来西亚
文莱
菲律宾
东帝汶
缅甸
柬埔寨
老挝
越南
蒙古
朝鲜
香港(地区)
澳门(地区)
台湾(地区)
孟加拉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阿富汗
尼泊尔
锡金
不丹
科威特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也门
卡塔尔
巴林
阿曼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塞浦路斯
巴勒斯坦
欧洲地区: 丹麦
冰岛
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捷克斯洛伐克
荷兰
比利时
摩纳哥
安道尔
卢森堡
列支敦士登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匈牙利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美洲地区: 乌拉圭
秘鲁
玻利维亚
巴拉圭
委内瑞拉
圭亚那
苏里南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巴拿马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伯里兹
萨尔瓦多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地区: 斐济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
瑙鲁
西萨摩亚
汤加
非洲地区: 摩洛哥
突尼斯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布基纳法索
冈比亚
西撒哈拉
几内亚
佛得角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
喀麦隆
中非
索马里
吉布提
乌干达
卢旺达
布隆迪
刚果
马拉维
毛里求斯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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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7〕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

第六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省属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收益申报手续,并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上缴;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转让方在转让价款收讫后30日内上缴;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上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用于省属企业发展和改革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省属企业资本性投资;

(二)省属企业改革成本;

(三)为省属企业提供融资;

(四)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省属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反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反映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反映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等,为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层次收集、整理、报送政务信息,负责政务信息领导批示的督办、查办工作,并反馈结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适时向下级单位提供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网络建设、网络活动。

  

  第三章 网络体系

  

  第八条 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体系由各网络成员单位组成,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它信息联系点均属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可以横向扩展,纵向延伸。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体系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是收集、传递和加工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体系。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的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一条 信息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规章,熟悉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层次收集、加工、报送、贮存政务信息,做好为各级领导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和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可借阅有关的内部文件、电报、资料。

  第十三条 做好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办公室分别组织,可采取短期脱产轮训、以会代训、到上级信息工作部门挂职、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省政府报送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并要续报事态的进展、处置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情况;

  (二)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三)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五)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科室审签,必要时,报本单位领导审签;

  (六)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 督查制度:

  (一)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信息人员和有关科室要按批示范围,迅速传达领导的批示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督查,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结果;

  (二)上级要求反馈的信息,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必须按时反馈;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通报迟、漏、匿报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制度: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编发的政务信息,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由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便检索和对信息进行专题综合分析。

  

  第六章 报送范围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八)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九)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建议;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的内容。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必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理好用于政务信息报送的电脑和网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和设备管理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安全畅通。

  (一)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是政府机关内部相对独立封闭的计算机网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密系统使用之前,涉密文电资料不准上网。对收到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应及时作好备份并定期删除,以免影响网络的安全或泄密。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上的任何节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凡因自行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造成泄密事件或网络受到非法入侵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软件系统。不得随意删除计算机的程序步骤;不得自行录入与政务信息无关的程序;不得随意拷入游戏以及非法软件。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发生病毒感染的,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排除。严禁播放、传送内容不健康或有政治问题的软件及多媒体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对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界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送时须遵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传递。

  

  第九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负责对本级或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报送数量、采用量以及信息员队伍、网络和制度建设等。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级或本部门信息工作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实现政务信息机构和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各信息联系点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应定期听取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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