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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29:20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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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5]35号

2005-03-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全国看,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地方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船税收加强征管的需要;一些地方对加强部门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的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船使用税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推进部门合作,加强源泉控管。针对车船流动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大力推进部门合作,切实实行源泉控管。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公安、交通、港监等车辆、船舶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研究税源控管的具体办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抓住车辆登记和检验的关键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明确并公示工作流程等方式实现税检同步;要与车辆、船舶管理部门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掌握应纳税和未纳税车主的有关信息,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与车辆有关的其他税种的征管信息,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利用国税系统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档案资料和信息,准确掌握保有和新增车辆的税源信息;要利用对运输车船征收营业税的信息资料,掌握这类车船的税源情况。此外,对直接征收有困难、无法控管的车船,也可以委托国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三、摸清税源,堵塞漏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车辆、船舶税源信息资料,摸清本地车船的税源底数,堵塞收入流失漏洞。要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档案,实行按纳税人归集,一车一档。要加强分析比对工作,通过车船使用税征收数据与有关管理部门统计掌握的车船保有数据和税务系统对车船征收的其他税收数据的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认真查找漏征漏管车船,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夯实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基础。
四、加强宣传,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针对车船使用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大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纳税宣传活动。要向纳税人宣传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意义,使纳税人知晓征税范围、计税标准和适用税额,提高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要在车船使用税的征期,向社会公告车船使用税纳税事项,并采取电话、信函、短信等多种形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按时缴税;对过期未缴税者要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不缴税者,要加大查处的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五、优化服务,方便纳税。要提高服务意识,结合本地区实际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缴税方式,设立便利纳税人的缴税网点,简化纳税人缴税手续,减少等候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继续推行和完善委托代征或税银联网等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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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能否剥夺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获得权?

黄登雄


[案情]
  张甲与张乙系同母异父姐妹,二人之母系陈某,陈某之夫系上门女婿。陈某与张甲、张乙共同向村民小组承包了3.39亩承包责任田,后陈某因精神病走失,承包地由张甲管理耕种,张乙随其父亲返回父亲的原籍生活,户口仍留在母亲陈某户。2006年因国家铁路建设需要征用了陈某一户的承包地0.367亩,村民小组将征地补偿款22020元经村民小组研究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全部兑付给张甲。按当地村民委员会确定的规则,征地占用了哪一户的承包责任田,该土地补偿款就全部分配给被占用的户,承包责任田亦不再作调整。2007年2月,张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1)确认自己对陈某一户的承包责任田拥有共同的承包经营权;(2)请求判令张甲将征地补偿款22020元中的一半11010元返还给张乙。

[判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甲与张乙均系陈某之女,在其母下落不明时,对其母承包的尚未被征用的3.023亩土地享有共同的承包经营权。但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政府修建铁路,征用了陈某一户所承包的0.367亩承包田,土地补偿费21020元经村民小组研究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兑付给张甲,该行为系集体经济组织私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不予干涉。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甲及张乙,对其母陈某所承包的尚未被征用的3.023亩土地享有共同的承包经营权;
二、驳回原告张乙要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争议]
  对于本案的第二项判决,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村民自治能否剥夺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获得权?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户主为承包人代表,户内人员不分份额的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不能认为铁路建设征地的0.367亩属于其中那一人,而应当是征用了三个承包人共同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只能补偿到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得假以村民自治,将征地补偿款仅分给陈某户内的张甲,而不分给户内的张乙,剥夺张乙作为共同承包人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从而变相剥夺张乙作为村民的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自治权不得对抗村民的生存权。张乙应当分得村民小组分配给张甲的征地补偿款21020元的一半10510元。该判决的第二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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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83年7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搞好规划 落实任务
第四章 明确权属 落实政策
第五章 培育树苗
第六章 科学植树 加强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义务植树运动,要长期坚持不懈,年年有所改进,一年比一年搞得更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宣传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进行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对义务植树、爱护
林木、花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每年三月和十一月,为我省法定的植树造林月。在植树造林月前,各级绿化组织,要做好造林土地规划、劳力安排、苗木等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生产队,领导带头,全体动员,参加义务植树和种草、栽花等绿化劳动,按照规定
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市、县、市属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成立绿化委员会;乡(社)、镇、街道,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根据绿化任务大小,成立相应的绿化机构或确定专管人员。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
,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组织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培育苗木、技术训练等工作,解决好义务植树运动中的林权、管护和收益分配等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七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下设农村、城市、部队三个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义务植树的重点,树立样板,取得经验,以推动整个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本着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积极支持。

第三章 搞好规划 落实任务
第十条 市、县绿化委员会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镇和农村的义务植树规划。规划要有长期的和近期分年度的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镇义务植树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同市容绿化、美化、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和美化。城市园林绿化总的要求是: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
之三十,每人平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三至五平方米;到本世纪末,凡是可以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起来。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也要作出规划,从1983年起,争取三年内完成厂区、营地、校园、庭院等环境绿化、美化任务。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植树规划,要同农牧业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规划相结合。要优先安排路旁、水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农桐间作。做好河岸、荒坡和荒山的规划,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 提倡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劳动。凡年满十一岁的公民,男至六十岁,女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和中小学生,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通过义务植树活动,培养广大青少年爱国?
摇濉投ち帜净ú莸牡赖路缟小? 对免除义务植树劳动的人员,自愿为绿化祖国献计献策,支持义务植树活动的应当受到鼓励和尊重。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每个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三至五棵的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不少于五棵;平原地区不少于三棵;城市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种草、栽花任务。上述各类地区及城镇也
完成相应的义务植树劳动量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人员,据实统计,逐级上报,作为市、县绿化委员会分配任务的依据。绿化委员会要按照当地每人每年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分配下达指标。分配指标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分配指标,划定责任地段,包整地、包育苗、包栽、包管
、包活、包绿化,也可以分配相当的种草、栽花、采种、育苗、抚育、管护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第四章 明确权属 落实政策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必须明确林木权属:
(一)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权属单位。
(二)在地方铁路、公路两旁和水库周围、河渠堤防两侧的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主管单位所有;由国家和社队合作栽植的树木,林权按协议规定执行。
(三)铁路用地界内两旁的绿化,由铁道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在城镇公共绿地、风景游览区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控制地带的义务植树,林权分别归城市建设、园林部门或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所有。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驻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林权归本单位所有。
(六)在城镇公房庭院,凡由园林部门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义务栽种管护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园林或房产部门所有;由单位栽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单位所有;在规划以外由住户个人栽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住户个人所有。
(七)在农村没有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由集体管护的,树权及收益归集体所有;由个人承包管护的,按协议执行。在社员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按所订协议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要发给林权所有单位林权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更新,必须经过林业或园林行政部门批准。河流源区、水库周围的林木以清理老、病、残树为主,严禁破坏水土保持。 城镇中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违者追究责任。已侵占的,要限期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经批准可另征土地给予补
偿。

第五章 培育树苗
第十八条 培育好苗木,是开展义务植树的基础。各地要根据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的需要,落实苗圃地和管理苗圃责任制,以市、县为单位做到苗木自给或自给有余。
第十九条 要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建立苗木基地,鼓励和帮助专业户育苗。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利用空闲地自办小苗圃。有条件的可办暖房、温室,培育树木、花草。
第二十条 实行科学育苗。要选用良种,培育壮苗。农田林网、农桐间作和城镇街道两侧植树,要培育大苗。林业、园林部门要做好种苗的余缺调剂,组织缺苗单位与附近苗圃订立合同,预约订购。

第六章 科学植树 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要讲求实效。重大造林绿化工程要有规划、设计,做好苗木准备和组织工作。防止“一阵风”,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二条 义务植树,造林绿化,要坚持适地适树,采取良种壮苗、细致整地、适时栽种、合理密植、科学混交、加强管护和防治病虫害等基本措施;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要合理配置;城市绿化,以乔木树种为主,适当增加常青树、灌木和花卉的比重;大力提倡栽种
草皮,发展多层覆盖和垂直绿化,有污染的地区,要选择抗性强的树种。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因架空线路、修建管道需要进行修剪、整形、采伐时,施工单位必须经林业或园林行政部门同意,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园林科技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实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责任制和合同制,明确责、权、利,有奖有罚,保证兑现。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义务植树管护责任制。可由义务植树单位包栽、包管,也可在验收成活之后,由林权所有单位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 林木管护应坚持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林权所有单位,应分别情况,建立林场、专业队、专业组或固定专人常年管护,建立绿
化档案,建立义务植树考核制度。要把管护林木花草作为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据实上报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检查验收和评比,严格进行考核。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义务植树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绿化、美化成绩突出的;
(二)保护林木花草、保护城镇绿地、维护林业法纪有功的;
(三)培育良种壮苗,品种规格符合要求,苗木自给有余,积极支援他人的;
(四)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要限期补栽;拒不执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
第三十条 家长有教育子女爱护林木、花草的义务,子女毁坏树木花草的,家长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损坏幼树的,按毁一补三罚款五元处理;对损坏花卉、草坪的,要限期补栽并处以罚款;对偷盗、破坏林木、花卉、草坪的,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法律制裁。
第三十二条 罚款由县、市绿化委员会作为绿化专项资金,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驻豫单位,参加营区内外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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