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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1:45:41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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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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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6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今明两年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的要求,定于今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国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35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和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有关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12月5日至15日。我部将组织10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各检查组的行程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8个项目,其中2个公共建筑项目,6个居住建筑项目;

  (二)受检省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分别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轻车简从。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1.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吴 宇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昂贵且价值较高,购房者往往倾其多年积蓄才能购得。因此,当你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时,请一定不要忘记事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且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究竟该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随心所欲,想签就签,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房屋出售方必须具有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无权出卖他人的房屋。

  第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双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任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否则将不予以办理过户。

  第六,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六种房屋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1、违法或违章建筑;2、国家征用或已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3、寺庙、教堂、庵堂等宗教建筑;4、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政府加以保护的房屋;5、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 6、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那么,作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如果是购买期房,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意味着所购房屋具备了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确立的严格的限定条件。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并就特别事项在补充条款中予以详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

  第三,力求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部分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事先予以拟定,这种事先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决不可马虎视之。

  第四,确保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规范可行。在自己付款能力和付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定要作出明确约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这就可能造成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时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

  第五,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之间的误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了详尽的约定后,购房者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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