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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21:59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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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收归公有,未能按期回赎.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赎房要求时,宛认为典期已过,拒绝回赎,并向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
经我们研究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一九六六年九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四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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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9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培育中小企业特别是培育战略支撑产业和骨干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
第三条 享受激励的企业高管是指个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额,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下人员:
(一)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监或享受高管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级负责人;
(三)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以上人员,包括副职。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地的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高管所在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激励。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激励企业高管的资金最高可达到该高管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以高管所在企业的年缴税额增长率、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四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20%、30%、20%、30%。
第六条 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一)企业年缴税额(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查补税款,下同)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9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二)企业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以上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三)企业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10%(含10%)到20%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20%(含20%)到3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到40%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40%(含40%)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四)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含10%)到15%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含15%)到2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含20%)到25%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5%(含25%)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凡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其高管均可申请激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高管申请激励资金的,在年度结束后8个月内由所在企业集中向个人所得税入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递交相关部门审核签章的《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激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及投资额证明;企业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及新购生产经营性设备购进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与新吸纳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的审核职责: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税额以及企业高管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及投资额。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本年度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的人数、企业当年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及企业为新吸纳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负责审核企业各项指标达标情况及高管应获得的激励资金数额,并拨付激励资金。
各部门自收到企业递交《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激励资金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高管所在企业有偷税、超标排污、重大安全事故、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以及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的,不得申请激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审核意见(证明)或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及规定,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同时自治区、各地(市)、县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企业高管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远古至今,自从有了人类,孝道作为人的本性如同血脉一样不断传承,经过历史的积淀,从传统的思想意识渐渐凝化一种文化形态——孝道文化,植根于国人的思想深处,指导着人们的善言善行。

新的形势对孝道文化的理性呼唤。孝道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始终闪烁着人性的光芒,其历史地位和作用无与伦比,从最初的“敬亲、奉养、侍疾、立身、谏诤、善终”,发展到现代以“忠诚、仁爱、向善、幸福、包容、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孝道观,其间经历了不断提炼、升华、扬弃的过程,其内涵已经超越了家庭的界限向社会延展,成为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以家庭为基本细胞的中国社会,自古就有“非孝者无亲”、“刑三千不孝为大”等法律文化传统。运用司法的手段,推动以孝道文化为代表的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今天就是年轻人的明天,保障好老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千家万户。当前,社会评判孝道的标准已经从单纯的物质供养发展到物质与精神同步关注,让老有所居、有所养、有所学、有所医、有所乐,需要子女和晚辈的厚言重行。在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支配下,每一个家庭都渴望和睦幸福,每一位老人都希望子孙孝贤,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渴望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深刻转型,日益增长的物质欲望不断考量着人们的亲情观、价值观,因利益驱动而导致亲情疏离、亲情淡漠的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纠纷数量趋于增多,迫切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亲情失调、家庭失和等社会范畴下的“不孝”现象给予规范。司法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方面要运用法律的刚性规则,但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孝道等文化的柔性滋润作用,通过借力孝道以及其他文化的力量,达到了案结事了、心顺人和的效果。

司法实践对孝道文化的现实选择。司法实践中对孝道文化的运用应当有所甄选。孝道文化内涵丰富,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人群对孝道的含义有不同的感悟和认识。就其司法功能来说,孝道文化必须切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且具有功能上的可操作性,以善良为基点,达到孝道文化和司法目标的内在统一。

对孝道文化的运用要坚持价值的合理性,有一定的理性品质要求,达到法律要求和社会价值的统一。针对孝道文化的厚重性和宽泛性,我们把孝道文化具体化、时代化,赋予其诚信、和睦、和谐等更多的时代内涵,让当事人置身其中,自我对照,做出理性正确的选择。

在审判中运用孝道文化必须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把握时间节点和空间范围,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认知度和承受力,针对不同的案件选择适当地运用方式。在审理赡养等典型的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要善于利用庭审、住所两种场合,借助孝言、孝例、孝德,用感情之声传孝道之音,引导子女重树“以孝为荣”自觉观念。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不断拓宽孝道文化的外延,充分运用各种文化的力量化解矛盾。在审理相邻权纠纷等邻里纠纷时,要充分考虑矛盾发生的地缘性,本着和解、包容、共存的原则,倡导与邻为善,用大爱观念缝补彼此隔阂。在审理熟人之间因小额经济利益引发的纠纷时,要用诚信、宽容、仁爱等文化力量,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利益诉求,界定利益责任,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在刑事审判中,要注意从犯罪行为对家庭造成的创伤,对父母、爱人、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入手,教育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孝道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给法律以有益的辅助和补充。每一个社会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孝亲爱家、感恩爱国,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把孝道文化融会贯通到司法实践中,让司法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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