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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27:47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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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其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其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撤销、合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档案清理、移交等事宜。


  第五条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保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和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便于公众查阅。


  第七条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规划,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


  第八条 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周边环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馆和各单位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第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接收档案,征集有价值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教育。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档案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结束时,由其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第十三条对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的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承办的,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四条 禁止出卖、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出卖、赠送、交换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禁止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建立相互联通的档案信息网络,档案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按规定实行无偿或者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十条 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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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社团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重申社团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社团组织、部属各单位:
  
  近一时期,我部领导和有关部门接连收到一些企业和个人来函询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性质以及与信息产业部之间的工作关系等问题。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组织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和规定,答复并重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是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社会团体组织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社会团体不得违反(登记的)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其他活动。

  (四)通信、信息业务的社会团体,不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对于自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审查认定其资格(包括资金来源),要加强对赞助资金、物资的财务管理,严禁挪用、私分。

  (六)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正建设要求,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借机滥发钱、物,拉关系等不正之风,防止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活动。

  (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交纳年度会费,对规定以外的任何摊派和赞助有权予以拒绝。

  (八)对假借领导名义进行乱摊派拉赞助的要抵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本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九)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业务活动,不得要求领导同志参加与业务无关的事项,更不得将有关领导的签名、言谈、照片、影像资料等在公开场合张贴、发表或播放,甚至用于商业宣传或“公关”。

  (十)对社团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二00一年一月一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投入使用的通知
国税函[2000]850号

2000-10-25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公司HCC188型税控计量器投入使用的情况,研制了HCC188型改进型,并通过了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的检测。现决定,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HCC188税控计量器改进型准予投入使用,不再另行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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