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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6:01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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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我市将在城市重点地区及主要地段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进行法定图则试点。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有章可循,特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法定图则的编制
  (一)编制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法定图则介于分区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其阶段相当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形式,它上承分区规划,下启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一环。分区规划作为法定图则的上一层次规划,是编制法定图则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分区规划编制情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新区与老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法定图则的试点地区,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试点地区的法定图则。
  (三)编制要求:法定图则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进行,《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在该规定制定前,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应比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条文化、图表化,并采用统一格式。老城区法定图则的编制要力求深化、细化。法定图则在编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片区内现有单位及居民的意见,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法定图则的审批
  (一)审批部门:杭州市法定图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法定图则,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超过规划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批程序:
  1、初审:法定图则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展示:法定图则草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在公共场所公开展示30日,展示时间和地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法定图则草案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3、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对公开展示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在审议时,如有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经审议如公众意见被采纳,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审议意见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提议人;如不被采纳,则应书面向提议人说明原因。
  4、批准:法定图则草案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表决,以法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形成决议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索取。
  三、法定图则的实施
  (一)法定图则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随意更改。只有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才能修改法定图则:
  1、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2、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3、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查过程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修改的必要;
  4、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接纳。
  修改法定图则原则上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二)法定图则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所有法定图则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图则。
  (三)所有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一律无效,应予更正,并予追究。
  (四)为严格执行法定图则,应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
  1、审查部门监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法定图则的法定审查部门,应每两年一次对法定图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监察机构及各区的规划监察部门应对法定图则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以及时发现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行为,并加以制止。
  3、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群众对违反法定图则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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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竞争激励目标监测考核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竞争激励目标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竞争激励目标监测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竞争激励目标监测考核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豫政〔1999〕93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焦发〔2001〕3号)精神,按照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高度重视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的议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为主,城镇建设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考核相结合。
(二)以定量考核为主,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抽样考核相结合,行政考核与民主监督考评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所辖乡镇。
三、考核内容
(一)经济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4项指标。
(二)规划实施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小城镇发展规划编制情况,依据规划实施基础设施、市场建设等工作情况。
(三)城镇建设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展情况和镇区聚集人口情况。为便于考核认定,设置若干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考核指标,如道路硬化率、电话普及率、人均绿化面积、镇区绿化覆盖率、自来水普及率等。
(四)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主要考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指标。
以上指标分别以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各小城镇指标的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评。
(二)组织实施。小城镇建设目标监测考核工作,由焦作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市、县(市)区结合,有关部门分工操作的办法进行实施。
(三)办法及程序。
1.小城镇自查自评。按照小城镇目标考核内容(内容见附表),各小城镇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年终综合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底之前,经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上报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市)区审核。对小城镇上报的年度数据及文字报告,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统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填报《小城镇建设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核汇总表》,分别由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统计局、财政局等签字盖章后,由各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上报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最终认定。小城镇的年报指标,在小城镇自查自评、县(市)区审核的基础上,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逐项审核。凡未报年报等基础材料和未经县(市)区审核的数据,一律不予承认。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收集和整理;乡镇财政收入由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其它经济指标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最后认定。
4.评比办法。对小城镇建设各项目标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经济目标占总分值的30%,建设目标占总分值的30%,规划实施目标占总分值的20%,社会发展目标占总分值的20%。根据综合打分情况,排出各县(市)区、各重点镇、建制镇序次。从2005年起,对全市18个国家、省、市级重点镇实行动态管理,把各级重点镇与其它乡镇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一、二、三类单独排序、单独评价,考核结果在《焦作日报》予以公布,并作为对小城镇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进展较快、成绩显著、综合考评名列前10名的乡镇要给予重奖,并列为项目资金主要扶持单位;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实行末位淘汰,属于重点镇的取消重点镇资格,同时将发展较好的建制镇递补到重点镇行列。




晋中地区鼓励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晋中地区


晋中地区鼓励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地发(1996)17号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的对外开放,有效地实施“开放兴区”战略,加快建设经济强区的进程,全方位、多层次地鼓励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引进,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资金

  第一条 凡给本区内引进下列资金者(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额度大小和使用期限给予奖励。

  1、引进港、澳、台、华侨及国外社团组织赠给资金或设备物资(作价)的,奖励引进金额的5-8%。

  2、引进港、澳、台、华侨和国外财团、商社企业来我区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且其投资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奖励金额按引进投资额度(引进设备进行作价)分档计算。具体公式为:得奖金额=(1至10)万美元*1%+(11至100)万美元*5 ‰+(101至500)万美元*4 ‰+(5001万至1亿)美元*1 ‰+1亿美元以上*0.5‰。

  3、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属还本无息的资金,使用期限3年以上的,奖励引进金额的3-5%;使用期限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奖励引进金额的1-3%。属还本低息的资金,使用期限3年以上的,奖励引进金额的1-3%;使用期限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奖励引进金额0.5-1%。属还本且等于或高于银行利率的资金,使用期限3年以上的,奖励引进金额的1%;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奖励引进金额的0.5%。

  4、上述奖金发放均以人民币支付;若引进资金(或作价)为美元时,即以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比价计算,用人民币支付;所领取奖金均属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引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和用资方及出资方签订引资协议,并到招商引资委员会填报引进资金申报单。

  2、引进资金凭出资方和用资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依据用资方开户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及商检部门提出供的设备或物资作价报告,经地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审定、认可,然后按第一条规定的引进资金、使用期限及比例领取奖金。

  3、资金全额到位的,按引资总额的使用期限和比例领取;资金分批到位的,以总额使用期

计,按分批到位资金额比例领取。

  二、引进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主要是指国家认可的具有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及在某些科研、生产方面具有较深造诣和独特技术的专家、学者与专门人才(下称各类人才)。

  第四条  受聘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其所带技术、项目,为当地年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税后利润)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实行年薪制的,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5-8%支付;实行其它工资形式的,由双方自主商定;特殊贡献者可从税后利润提取1-2%作为奖励。

  第五条  受聘来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优先解决子女的入托、就学问题。系市民的,本人及随迁的配偶、子女户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免征城市增容费;系农户的,由计委与有关部门协调优先解决农转非指标。

  第六条  凡来我区经营承包亏损、 濒临倒闭企业有突出贡献者,除按双方合同规定的收入外,给予特别奖励:减亏、扭亏增盈或新增利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分别给予3%、5%、8%的奖励。

  第七条  采用调动、留职停薪、辞职等形式来我区工作和各类人才,由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可直接聘用、先聘后录,或直接办理录用手续;承认其原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龄合并计算。

  第八条  在引进各类人才中起到成功作用的中介者,自其所存人才在实施技术(项目)产生效益起,可在第一年度或在3年税后利润最高年度中提取1-3%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技术(项目)

  第九条 引进的技术(项目),主要是指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和显著增加经济益,特别是填补我区空白的具有省级以上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包括已进入生产期、中试期的技术(项目)以及最新经济技术信息等。

  第十条 凡成功引进第九条规定的技术(项目)的中介人,自该技术(项目)投产取得新增效益后连续两年给予奖励。其奖励额度: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万元到30万元人民币、30万元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别按劳取1%、2%、3%提取。

  第十一条 凡自带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以及其他生产性开发技术(项目),到我区进行技术(项目)转让、入股、承包,经核实、论证切实可行,本着“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互惠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在服务、资源、劳务、场地和要素配备方面,优先安排,手续从简。利益分配由供需双方自主商定。

  第十二条 凡到贫困县(乡镇)微利、亏损及濒临倒闭企业进行技术(项目)合作、开发者,建设期间一切从优;自投产后,除按规定取得合法收益外,年新增利润或减亏、扭亏增盈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人员币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除按合同规定的利益分配外,分别给予3%、5%、8%、1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团体来我区从事科技开发的,本着“共同实施,共担风险”的原则,可无偿或低偿提供中试基地和推广应用基地,并在试验、生活等多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四、附则

  第十四条 凡从事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项目)(下称“三引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益分配,并请法律部门公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兑现。

  第十五条 引进资金的奖金来源,属于合资、合作及赠给资金时,由用资方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可进入经营或生产成本;属独资经营项目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出专项资金支出。引进人才、引进技术(项目)中的奖励资金以及为人才和技术(项目)提供的优惠待遇和物质鼓励,均由受益方提供。在“引三进”中的新增效益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三引进”方面成效显著、贡献卓越、效益明显的个人或团体对被引进的各类人才及高新技术(项目)合作者,凡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可以行署名义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列给予中介人的奖金条款,不适用于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以及直接从事“三引进”业务的工作人员;但对在“三引进”中作成绩显著者,可给予表彰或奖励。特殊贡献者,可酌情给予重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榆社、和顺、左权三县可依据本规定,制定适当放宽的鼓励办法。

  地区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并统一协调、监督和负责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所有纠纷的终局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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