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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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9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招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玉林,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 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 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贡献突出的;
(三) 在本市投资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 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六) 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 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推荐。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核。
(三)会议讨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可以撤销其“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办库[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现将《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应对工作。
附件: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财政“十二五”发展改革目标,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丰富采购政策功能,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继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
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着力拓展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加大对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实施力度,争取将更多的公共服务、专业服务等传统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云计算”等新型服务业态的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拓展服务类采购领域。结合扩大消费需求、强农惠农等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扎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及抗灾救灾物资等关系民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二、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针对当前政府采购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在填补空白上下功夫,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做好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两法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力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规范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程序,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集中采购管理,制定下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制度办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各地要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解决执行中操作不具体等实际问题,使各项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加强与财政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的协调配合,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继续做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正版软件使用等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完善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和配套政策。深入研究政府采购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清理规范地方出台的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维护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和完整。推动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评价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有效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热点、焦点问题,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监管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与预算编制、资产管理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审核监督,防止超标采购、豪华采购等现象的发生。全面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促进代理机构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协议供货组织形式,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监控,切实解决协议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问题。加强评审专家管理,通过多种方式扩大专家数量,改进专家抽取、评审及考核评议制度,严格约束专家评审行为。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体系,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公开曝光力度。
五、规范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以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专家库、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及代理机构库相关信息注册、入库、变更等标准流程,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合同、质疑投诉等标准文本。按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有关规定,完善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规程。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等工作规程。结合GPA国际分类标准口径,从2011年开始,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增强工程采购等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制度。
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基础数据共享”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与电子交易一体化系统建设,做好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资金支付及资产管理的衔接等工作。全面开展全国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实现中央地方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评审专家库和代理机构库间的信息共享。推动改造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在中央与各地分网站互联互通的基础上,规范信息分类、改进版面设计,逐步将该网站建设成为全国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各地要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做好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站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
七、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
创新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方式,加强对战略性、前瞻性及改革实践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增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持续发展能力。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协同合作,推动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有效利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重点抓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的宣传、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曝光等工作。积极推进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政府采购师考试相关工作,加快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继续做好对部门、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县级和基层人员的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相关系统操作的咨询服务,提高采购操作执行水平。
八、积极开展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
按照开展GPA谈判的整体工作部署,统筹对外谈判和国内准备工作。继续做好多边和双边框架下政府采购谈判工作,积极与美国、欧盟等GPA参加方沟通交流,拓展政府采购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2011年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08号)要求,深入开展出价研究,为制定我国加入GPA第3份出价提供依据。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为研究法律政策调整方案提供参考。全面分析加入GPA的影响,为开展配套改革提供相关建议。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第50号
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
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
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
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
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
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
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
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
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
察办公室。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
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
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
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
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
理司。
4、人事司增加安全教育培训职能。
5、安全监察司筹备组调整为安全监察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
公室增加乡镇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调整为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
全监察办公室。
上述职能调整后,各司(室)的职能为:
1、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值班、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社团管理和其
它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和煤矿
安全监察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
研究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
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
品结构,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
有关政策的建议;推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
矿井建设;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科研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标准、认证、安全
标志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负责起草制订煤炭工业生产建设规程、
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
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炭技术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技术
保障工作。
3、政策法规司
负责煤炭工业法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煤炭工业规章;负责煤炭行业执法监督和检查;
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信息;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报
告和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新闻工作;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
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法制建设规划和法制宣传工作。
4、安全监察司
负责组织起草制订煤矿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按分级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
危害的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
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灾、救
援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
5、行业管理司
负责制订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和研究有关政策;
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内外部之间的
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协调煤炭运销和经营秩序整顿工作。
6、企事业改革司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煤炭企事业改革
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炭企事业改革;指导各类煤炭企业改革,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推动煤炭企业减员增效、扭亏增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
业工程;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
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派出机构的专项经费。
7、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领导班子的管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培训;负责组织煤矿
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认证工作。
8、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推动整顿地方乡镇煤矿,依法监督检查各类小煤矿;关
停布局不合理、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条
件的小煤矿;负责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
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