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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1:35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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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



洪府发〔2005〕20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南昌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善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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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市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牡丹江市城市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2003年5月30日牡丹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传染病发生,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违反城市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四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环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从罚没款中给予20%的奖励,对协助执法人员抓住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给予50%的奖励。
  第五条 违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和烟头等其它废弃物,违者处以50元罚款。(二)禁止随地便溺、高楼抛物、行车抛物,违者处以1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个人50元罚款,处以单位1000元罚款;乱倒固体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罚款。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与冬季除雪义务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残土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以每车500元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超过批准范围占用道路,不准在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清洗车辆,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者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元罚款。
  (八)禁止在居民小区和学校、医院、机关等重要场所周边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在居民小区内和市区占道屠宰畜禽,违者处以禽类每只20元、畜类每头200元罚款。
  (九)损坏各类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设施造价5倍的罚款。
  第六条 故意损毁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其公用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应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滋生场所。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500至1000元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消杀鼠、蝇、蚊、蟑螂统一行动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消杀。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法。
  第九条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金额上交同级财政,并以此款设立城市卫生环境治理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30日起施行。
配偶反对 拍卖无果
文/中央财经大学拍卖法方向硕士研究生于闯

《物权法》第106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这条规定对拍卖实务的影响深远。
06年,蒋先生通过拍卖公告看好一套住宅,该标的是不交吉状态,令蒋先生有所疑虑。经过实际考察,蒋先生了解到,业主夫妇正准备离婚,男主人欲将房屋拍卖,而女主人不同意。
  配偶要求撤销拍卖
虽然男主人承诺一定会把房子拍出,并说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以此加强蒋先生的信心,但其配偶则拿出正在离婚诉讼的文件,劝蒋先生不要参与拍卖。蒋先生在看楼时应业主配偶的要求,签名证明自己已经看过楼,后这个签名又被女主人用来证明蒋先生已看过诉讼离婚的文件,结果,虽然蒋先生通过拍卖方式成交,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定撤销拍卖合同,蒋先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警示:不交吉状态
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拍卖市场不交吉的情况多样,隐秘性强,因此拍卖行通常也不愿意列明不交吉的情况,需要竞拍人亲自考察,但通常竞拍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缺少经验,较易掉进圈套。
专家点评:
此案例涉及到《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任何人处分财产应当有处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将自己无处分权的东西拿出去处分的现象。比如说朋友托我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我把电脑卖了,受让人善意地以合理价格取得笔记本电脑,这时朋友起诉,法律该保护谁的权利呢?106条规定,一般来说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符合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所有权人就不能追回了。
第一种情形: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动产,根据权利的外观,可以认为是出卖人的,而且受让人也不应当知道这个动产是属于其他人的,可认为善意。不动产,如果登记机关错了,登记在我名下,我去拍卖了,原则上讲,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应当知道,这时所有权人就不能追索了。
第二种情形: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第三种情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106条实际上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但是大家注意《物权法》中还规定了一个但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两种情形:
1、如果处分的财产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对于遗失的东西,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有时间期限,只有在两年之内才可以追回,超过两年,法院也不保护了。如果受让人买这个东西,是通过拍卖取得的,或者在正常经营场所买受的,所有权人可以追,但应补偿受让人因此花费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实际由业主夫妇共有,蒋先生在应该知道男主人不能单方处置房屋的情况下,仍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房屋,不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术语分析:
“交吉”和“不交吉”,这是两个专有名词。交吉,即竞买后即可使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都较小,但起拍价格相对高些。而不交吉物业,通常只是已取得产权,但房屋仍因各种原因或仍被他人居住使用,要实际拥有,还须办理一些相关手续方能取得。因此,不交吉的标的一般非常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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