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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15:06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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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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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日期:2007-09-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普及农村沼气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沼气建设工作,2003年以来,累计投入国债资金55亿元,支持建设农村户用沼气560万户,带动了农村沼气的快速发展。到2006年底,全国农村户用沼气累计达到2200万户,受益人口7000万。发展农村沼气,既是解决农民生活用能、缓解国家能源压力的需要,也是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既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农产品品质的需要,也是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既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但是,在推进农村沼气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地区仍存在着领导认识不到位、项目管理不规范、新技术推广不快、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各地方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农村沼气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建设管理,推进加快普及,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地区建设规划。要根据实际,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与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结合起来,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与农村改厕、改水等社会事业建设结合起采。既要加快发展,又要扎实稳妥,根据农民需求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防止盲目过热。

  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农村沼气是一项很有意义、很有希望的公益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建设,从实际出发提出沼气普及时间表。要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沼气建设。

  加强指导,园地制宜。要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结构变化,以及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新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坚持按照实际采用多种建设模式,以农村户用沼气、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为重点,积极发展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以秸秆为原料的农业生物质沼气工程、农村中小学生态校园沼气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

  综合推进,提高效益。坚持"一池三改",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厕、改厨、改圈,积极推动农村沼气与农村改水、太阳能利用等相结合,切实推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要提高沼气利用效果,加强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四位一体"、 "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促进循环农业的发展。要建管并重,加快建设农村沼气服务体系,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巩固建设成果。

  二、加强沼气项目建设管理

  强化前期工作。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完善申报程序,推行项目公开,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和改进前期工作。实行农户主动申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在拟建项目村公示,组织拟建农户填写自愿申请表,根据养殖条件、自筹能力、农户申请等因素,确定项目村申报规模,编制、上报年度建设方案。原则上项目村入户率要达到50%以上。统筹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各地要在当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明确管理责任。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建设,按照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职责做好组织实施。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及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总责,对项目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

  加快建设进度。对已立项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各地要尽快批复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开工条件,加强在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加快建设。各省应提高设备采购效率,在国家沼气计划下达后尽快完成沼气灶具等设备的采购。原则上各项目县市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的半个月内全面开工建设,在半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如个别地区因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施工的,最迟应在9个月内完成任务。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要按照沼气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网上填报项目建设信息。

  严格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沼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中央投资和地方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地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商请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落实好地方资金。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按不低于中央投资5%的比例安排沼气工作经费。

  加强质量监管。农村沼气池主要施工和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县应培训满足沼气建设和服务任务需要的沼气生产工。要严格建设规范,按照统一标准、专业施工、统一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建设,科学安装输气管道、沼气灶具、净化设备等。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实施户用沼气建设监理制度,县市农村能源管理办公室应培养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建立监理队伍,安排专人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养殖项目农户要切实做到"一池三改",使用秸秆做发酵原料或购买发酵原料的农户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院、改水等。要严格执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灶具等关键设备按照"统一招标、分省采购、货物到县、服务到户"的方式采购,各地必须采购中标产品,严禁加价采购,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水泥等主要建材原则上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统一招标采购,或指导农户自行采购。

  三、搞好沼气技术推广和创新

  要创新技术模式,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企业联合攻关,深入研究沼气产业化发展模式、生态家园建设集成配套技术模式、沼气后期管理服务模式、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循环经济模式,以及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模式等,积极开展农村沼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加强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建设水平。要针对养殖与居住分离,部分村庄和农户不再搞养殖,沼气原料短缺的情况,积极稳妥研发秸秆沼气,切实解决进出料和连续产气等问题,逐步扩大示范规模。支持农业科研院校开设农村能源专业,建立沼气重点实验室和沼气科技创新中心,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要重视提高农村能源管理推广队伍的人员素质,坚持做好管理技术干部、持证技工的再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要将农村沼气技工培训内容纳入其中,逐步实观"一村一名技工,一户一个明白人",建立懂技术、会施工、能管护的高素质农民沼气生产工队伍,不断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支持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

  各地要认真研究提出加快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的方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循环农业发展要求,加强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治理养殖污染。要研究制定相配套的激励政策,安排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调动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的积极性。要积极向养殖场推广"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沼气工程建设模式,向农户提供清洁能源,向农业提供高效有机肥。开展联户沼气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试点,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根据实际探索建立适宜的建设和使用机制,按照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加快研究制定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准入制度,培养和扶持一批专业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是确保沼气池正常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事关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是当前农村沼气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将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与沼气发展协调推进,逐步建立以省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县乡服务站为支撑、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诏气建设成果。

  要因地制宜地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元化服务组织。各类服务组织要有服务场所、人员、设备、配件,从为农民提供服务中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重点支持村级服务网点建设,为村级服务网点提供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或维修工具,倡导扶持壮大农民沼气服务合作社。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为国债项目安排的地方资金可用于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各类沼气服务组织的管理,直接面向农产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做好项目检查和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建设质量和后续服务等进行检查。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委托国家沼气质检机构开展定期抽检,按季度报告抽检结果。实行"三公开一公布"制度,即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计划任务、补助标准和建设条件,公开自愿建设户名单,公开物资的采购价格、分配情况,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实施好的地区在投资上给予适当倾斜,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减少安排投资。各项目省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结合农村沼气项目特点,制定本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诏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项目县为单位开展验收,重点核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建设质量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推进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任务艰巨,意义重大。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广大农民做好这件实事。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的政策措施,省级农村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落实意见情况及时向农业部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署办发〔2008〕125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审与审查,以及对使用政府性基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项目进度款项的支付、财政投资项目结算以及国有资产的交付使用入账登记,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五条 全盟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四)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的评审;

 (六)专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

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以及决算审核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下达年度评审计划。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二)项目各项招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 (六)使用研发基金、科技三项费、技改财政贴息、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核查;

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

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 (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开展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五)审查项目承办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承办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承办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承办单位反馈意见,据实调整有关数据,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复杂,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项目评审的,可采取以评审机构为主体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的形式完成。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 (三)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通知书;

(四)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程序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 (二)原则上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五)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 (六)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投诉。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评审机构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返还。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盟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主题词: 财政 投资 评审 办法 通知

抄 送: 盟委各部门、人大工委办、政协办,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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