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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5:03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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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就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现阶段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五个货币对的货币掉期交易。

三、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

具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资格的境内机构,在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之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申请;申请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备案材料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下达备案通知书,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抄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五、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货币掉期中人民币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掉期中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二)境内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

(四)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交易双方须签订主协议。主协议和成交记录(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打印的交易单等)共同构成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补充协议是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货币掉期交易合同达成后,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按交易协定内容进行清算。

(六)货币掉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公告。

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系统,并依据本通知制定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交易进行日常统计和监控,应将统计信息和有关情况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九、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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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筛查和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筛查和报告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发布)

                      卫发电[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以来,全球及我国周边地区禽流感疫情形势严峻,我国部分地区也先后暴发禽流感疫情。为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防止和控制人禽流感疫情发生和蔓延、及早发现患者和可疑患者,现就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筛查和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者,所有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患者职业以及与病禽接触史。凡有病禽接触史者,应转县以上医疗机构检诊。

  二、对发热伴有肺炎症状者,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应当立即转上级医院筛查,不得滞留病人。

  三、县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93号)的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立即通过网络上报,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疑传染病死亡病例要认真迅速组织筛查。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采集患者血清及咽拭子标本,对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要采留肺组织标本(针穿),以备进一步确诊。

  五、经地、市级专家组筛查后仍不能明确诊断者,要按预警病例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传染病预检、分诊,筛查、疫情报告及管理,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现场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求在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此后,要形成定期检查制度。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执业医师法》进行严肃处理。接到此通知后,各地要尽快传达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宁波市重点档案登记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重点档案登记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点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档案的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图表、旗匾、证书、照片、声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重点档案是本市各项重大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配合做好重点档案登记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档案登记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档案登记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重点档案登记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工、青、妇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形成的档案;
(二)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的档案;
(三)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本市视察、考察、调研、检查形成的档案;
(四)县级以上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宗教团体等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形成的档案;
(六)县级以上开发区的设立、变更形成的档案;
(七)本市与国内其他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八)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九)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办、协办的大案要案形成的档案;
(十)县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档案;
(十一)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境内外经贸洽谈会、发布会以及其他涉外活动形成的档案;
(十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改制形成的档案;
(十三)县级以上各种统计普查工作的档案;
(十四)经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产品、工程、单位(如省级名优产品、中华百年老店等)与称号有关的档案;
(十五)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抗险救灾形成的档案;
(十六)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
(十七)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各种奖项(如发明奖、重大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科技发明及影响较大的专利产品形成的档案;
(十八)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承办的大型文艺、体育、经贸等活动的档案;
(十九)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档案;
(二十)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如卫生、拥军、环保、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的档案;
(二十一)海内外侨胞捐资规模影响较大的办学、资助慈善事业等活动的档案;
(二十二)省级以上重点保护的环境保护区、名胜古迹、文化遗址、旅游景点等确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十三)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各类论文、专著、文艺作品等创作、发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十四)大中专院校资质评估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二十五)其他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第七条 重点档案登记的方法和要求:
(一)重点档案登记的表式(《重大活动信息表》、《重点档案登记表》,见附表一、二)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二)由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四)由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活动项目确定后五日内向市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信息表》,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重点工程、重大技改项目在竣工验收或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市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活动主管部门填报《重点档案登
记表》和档案目录;
(六)重大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活动的登记上报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抓好落实;
(七)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重大活动信息表》、《重点档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做好信息的分类、管理和重点档案登记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对重点档案的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重点档案登记汇总情况和档案登记目录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市本级重点档案登记工作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制度或细则。
第十条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按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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