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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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资字〔2005〕96号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7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2004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办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经国务院同意,成立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协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拟订和实施工作,协调、推动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我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上海世博会筹备、举办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决定,确定上海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
组委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由贸促会承担。
(二)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第一副主任委员:陈良宇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 韩 正 上海市市长
万季飞 贸促会会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于广洲 商务部副部长
沈国放 外交部部长助理
委 员: 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吴知论 中央编办副主任
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颂德 科技部副部长
刘彦平 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李 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傅雯娟 建设部副部长
胡亚东 铁道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刘文杰 海关总署副署长
崔俊慧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葛志荣 质检总局副局长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顾朝曦 旅游局副局长
王国庆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高 燕 贸促会副会长
周禹鹏 上海市副市长
二、执委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
(一)主要职责:
在组委会领导下,执行组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反映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上海市有关机构开展工作,承办组委会交办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 陈良宇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
执行主任: 韩 正 上海市市长
万季飞 贸促会会长
常务副主任:周禹鹏 上海市副市长
专职副主任:张学兵 钟燕群
三、组委会和执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今后,组委会、执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贸促会审核后,报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其中,执委会专职副主任的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执委会委员以上海市有关部门同志为主,如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由上海市、贸促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