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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3:11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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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权办[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版权局: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盗版”,是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守法意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打假、防假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 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 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号)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为四月份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版权局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要紧紧围绕“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策划、周密部署,力求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达到逐步增强全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目的。

二、认真做好“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组织与参与工作。“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是“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点活动之一,也是今年著作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的重点。各地版权局要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举办“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通知》(国权〔2004〕4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参赛组织工作,确保“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顺利进行。

三、各地版权局在“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要结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加强执法,开展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图书、音像和软件市场,坚决打击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不法行为。对侵权盗版制品要一律收缴,对重大案件要追根溯源,对制售侵权盗版制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增强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确保“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收到良好的效果。

各地版权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开展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和打击各种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将报告国家版权局。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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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科协发布《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科委 等


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科协发布《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科协发布《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中、青年骨干。
第三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得到扩展、加深和提高,使其结构趋于合理,水平保持先进,以更好地满足岗位、职务的需要,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他们大学后进修提高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应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六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依靠各方面力量,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七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既是需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重点单位,又是实施这一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有条件的学术团体也应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对校内人员和为社会服务的大学后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学校联系社会、服务社会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
第九条 在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大学后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科研课题、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新成果推广、新产品开发和管理现代化进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课程设置必须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确定,以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
第十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应当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为主。教学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用开班面授、专题研讨、实地指导、辅导自修、电视、声像和函授等多种形式实施。
第十三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要保证质量,注重效益。各办学单位须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含聘请)业务水平较高的师资;编选相应的教材、教学资料;提供实施各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教学条件。应对办学质量和效益及时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可向学员颁发与学习内容相符的学习证明。学习证明须开列所学课程名称、教学时数和考核成绩。颁发与任职资格有关的证明,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办学单位对各种学习证明的发放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组织评估,尽可能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把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技术和管理素质的重要途径,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水平作为考核企业事业素质的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81〕6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脱产进修制度。进修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进修期间工资和其
它福利待遇应参照原来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劳总薪字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学习人员应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教育、科技、经济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考核制度,把进修、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单位应将参加大学后继续教育人员的情况和学习成绩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办学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接受委托办学的单位可向委托单位合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担任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其职务评定、聘任等待遇应与其他教师和管理人员相同;教师担任大学后继续教育课程应计入教学工作量;企业办学单位专职教师的待遇或与学校教师相同或与企业科室技术人员相同。办学单位对兼职教师和其他兼职工
作人员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给予合理的报酬。对继续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可在本
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86)教计字162号〕及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规定》〔(86)教计字124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培训基地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或建立大学后继续教育基地和网点并重点建设好若干骨干基地,作为掌握社会需求、组织办学、交流信息、开展研究的中心。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可建立继续教育中心,或在现有的培训基地内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5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邵阳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邵阳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九年六月十六日








邵阳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市政发〔 2009〕 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实行统收统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设立“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专户,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开支。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来源。


按我市每年企业和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争取中央和省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 4%,从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作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第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提取办法。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资金专户,按照上述第四条规定统一收取。对市城区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项目,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从其经营收入中向市财政局直接交纳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对于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代收后划缴市财政专户。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全市生产力布局研究、产业规划研究和相关课题调研。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策划、包装、推介(包括项目库建设和项目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争取活动。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带动作用,且没有明确项目业主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 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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