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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39:31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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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辖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

第六条 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七条 首办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院名义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九条 对有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及时答复来信来访人,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答复,并做好办结后的息诉工作。

第十条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要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附件二),对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按顺序逐项填写,实行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首办责任制实施中与本院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协调,了解和掌握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定期进行通报。控告与申诉机构分设的,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办理控告、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质量好,妥善息诉,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可以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逾期不能办结,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的;

三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依法查处的;

四办理的错案纠正后,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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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综[2006]1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政策界限
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强制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审批管理规定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否则,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各地区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主要是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以及其他收费基金项目。
(二)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
(三)减免收费基金。对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要本着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稳定出租汽车营运的原则,降低过高的标准或予以免收。
(四)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计量检定机构对出租车计价器一年检定一次,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各地应针对目前涉及出租汽车检测的部门多、项目多、频次多等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五)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要进行清理和规范。
(六)强化监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针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公布取消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举报的乱收费问题,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调整,哪些收费标准偏高需要降低标准。
(二)审核处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对出租汽车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以下查一级。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全面检查,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检查进展情况,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四)总结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应于2006年8月1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与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医用吸脂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用吸脂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用吸脂机等89种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通知如下:

  一、医用吸脂机:由针具、手柄、控制器、脚踏开关及附件组成。通过产生接近脂肪固有频率的机械共振波,选择性破碎、乳化脂肪细胞,并利用负压将脂肪吸出。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3。

二、无创呼吸设备:用于治疗呼吸功能不全的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仅用于治疗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的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三、眼科断层成像仪:由一套光学照明系统和一套相干层析扫描光学系统组成,用于眼科疾病的检查。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四、还原离子治疗仪:采用高压元器件产生电子,经离子变换器产生负离子,负离子通过导子极板导入人体,从而抑制生物体内活性氧,用于疾病的辅助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输尿管镜:由转轴、工作通道、目镜、冲洗口、指示灯连接柱、数显镜头、光纤等组成,用于泌尿系统的检查和手术。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六、消化道粘液清洗剂:由碳酸氢钠溶液和链霉蛋白酶配制而成。用于清洗消化道粘膜上的粘液,改善内窥镜下染色效果。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七、人工椎间盘:模拟正常人类椎间盘的特殊装置。用于椎间盘置换术。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八、中心静脉输液穿刺套装(含穿刺针):用于穿刺并使药液通过中心静脉输入人体内。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九、计算机辅助输注系统:由主机和传动控制装置组成。用于麻醉科静脉麻醉时控制药物变速输注。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十、医用流体加热器:由主机和一次性使用加热袋组成。用于术中对盛放于并流经加热袋的冲洗液进行快速加热,加热袋与冲洗液直接接触,预防由于冲洗液温度过低引起的并发症。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十一、脑脊液测压计(含穿刺针):用于腰脊椎穿刺法中脑脊液压的测量。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十二、手术导航计划系统:利用X线、CT或MR设备获取患者影像数据,生成手术计划的系统。用于立体定位手术,包括脑外科、耳鼻喉科、骨科导航计划系统。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十三、手术导航系统:由主机、双目红外摄影机、功能软件、定位框架、适配器、标记物和附件组成。用于配合已生成的手术计划,辅助外科手术导航。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十四、腔内弹道碎石机:采用机械原理,利用压缩空气推动手柄内撞击针的尾部,使撞击针头部接触结石,将结石击碎。用于泌尿系统结石的内窥镜下碎石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十五、纤维桩:由玻璃纤维及环氧树脂组成,用于牙齿残根残冠修复。长期植入体内。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十六、牙科用粘合填充材料:为双固化型的牙科用牙质粘结剂,用于牙本质粘结。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十七、含药止血用胶原蛋白:含少量庆大霉素的胶原蛋白。植入伤口部位,用于毛细血管局部止血及高感染风险部位的薄壁渗血。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十八、含人骨形态发生蛋白(hu-BMP)的骨修复材料:以羟基磷灰石、药用明胶、卵磷脂为基质,含有人骨形态发生蛋白的骨科修复材料。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十九、止血壳聚糖颗粒:主要成份为壳聚糖,若用于体内止血,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仅用于体表,作为Ⅱ类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肿瘤异常蛋白检测系统(仪器):由生物显微镜、摄像系统、肿瘤异常蛋白检测应用软件组成。用于癌症早期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二十一、胶片验证系统:用于对模体中放置的胶片与放射治疗计划系统输出的剂量场进行定量比较,以决定预先设计的放射治疗方案是执行、修改或放弃。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二十二、藻酸盐与透明质酸钠医用敷料:为含有藻酸盐与透明质酸钠两种高分子材料的无纺布层,以及压敏胶层、离型纸层复合而成。用于体表创面的护理。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三、多孔石墨医用敷料:由多孔石墨组成。用于体表创面的护理,促进愈合。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四、清鼻护理液:由氯化钠溶液及少量薄荷组成。用于清洗鼻腔内各类粉尘、病菌等有害物质,辅助鼻粘膜纤毛恢复正常运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五、无创脑电电极:由电极片、导线和连接器组成。用于记录脑电生物信号,与脑电图机或脑电诊断仪配套使用。为一次性使用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二十六、造口栓:由医用粘帖胶和吸收栓组成,主要成分为聚氨酯泡沫、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炭过滤片、高吸水性材料和医用胶粘剂。用于堵塞造口,控制排便,过滤肠道产生的气体。在体内持续使用时间少于30天。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二十七、腰椎支撑牵引器:由压力弹性自然支撑装置、束装部分和控制器组成。用于腰椎间盘突出的辅助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二十八、听力检测仪:用于检测患者听力或听力损失的有源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二十九、影像报告发布系统:PACS系统的子系统,用于影像科室向全院发布医学影像和检查报告数据,同时可用于远程会诊。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三十、烧伤浸泡治疗装置:由抗酸蚀不锈钢制成,配有高灵敏度温控调节装置、电加热器、温度显示器。用于对烧伤患者进行水浸入式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十一、高频电场皮肤治疗仪:通过将高频热能透过被冷却的表皮,刺激皮下深层组织同时产生热能作用,治疗痤疮。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5。

  三十二、脊柱用扩张装置及扩张用压力显示器:用于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中,通过充气或注入造影剂等方式使扩张装置撑开,使压缩椎体复位并形成一个可供充填剂填充的空腔,辅助脊柱后凸畸形的矫正。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0。

  三十三、暂时性牙周夹板:利用一种结扎的方法或其他可摘式与固定式夹板,将松动牙暂时固定。使用时间也较短,一般用几周或几个月。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三十四、甲醛灭菌器:用于医疗器械的灭菌消毒。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三十五、子宫颈样本采集器:用于采集子宫颈上皮细胞、细胞团和细胞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三十六、透析器复用机:用于可复用透析器使用后的冲洗、消毒,使可复用透析器达到再次使用的标准。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5。

  三十七、呼吸设备用附件(加热器、加湿器):用于将吸入气体加温、加湿。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三十八、尿流量仪:用于测量排尿时的尿流量、尿流率,主要作为测量患者尿液数量的计量工具,不与患者接触。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三十九、临床化验结果分析系统:自动接收蛋白、生化、电泳或微生物检测站数据,用不同分析程序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帮助医生对检验结果进行解释。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四十、充气式负压隔离舱:用于隔离传染病患者,防止二次感染的发生。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四十一、放射性层析扫描仪:用于定性及定量分析核素标本中放射性标记化合物各组分含量的仪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3。

  四十二、气腹机:由气腹机主机、气腹硅管、过滤器接口、气腹针、高压管、串联气体加温器组成。用于在腹腔内窥镜手术过程中,对腹部进行气体扩张,以提供理想的视像条件和足够的手术空间。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四十三、经络检测仪:由感应球、探头、传输线等组成。依据传统中医经络理论,替代中医的脉诊,对致病起因进行相应的分析与推导。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7。

  四十四、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用于患者的给氧,为一次性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6。

  四十五、电子人工喉:帮助全喉切除患者恢复讲话功能的非植入式医疗器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四十六、一次性使用光纤喉镜叶片、手柄:用于观察和检查患者的上呼吸道以及协助呼吸插管的插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四十七、病理镜工作站软件系统:与病理镜检查设备连接,实现信息录入、图像采集、录像等功能。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四十八、肠胃营养袋(不含鼻饲管、胃管):由袋体及输注管路部分组成,与鼻饲管或胃管配合使用,用于向患者肠胃输送营养物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四十九、显微外科手术器械套装:包含牵开器、咬骨钳、剥离器、冲洗吸引器等组件,用于椎板等部位。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2。

  五十、皮肤电阻测定器:基于中医理论的皮肤电阻测量,用于对人体生理、身体状况及病症的辅助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7。

  五十一、血管检查仪:基于无创监护仪,通过数学计算得出脚踝-上臂指数等其他指标,用于血管病变的辅助诊断。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二、无菌敷贴(不含药):由涂有医用压敏胶的聚氨酯复合膜或无纺布制成。用于手术切口及留置动、静脉导管时贴敷皮肤用及术后或外伤等创面贴敷,婴儿肚脐口创口保护。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五十三、牙科陶瓷修复用全瓷材料:用于全瓷单冠、长桥和嵌体的制作及全瓷修复。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五十四、低温等离子过氧化氢灭菌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五十五、跑台:如与心肺功能测试系统配套使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如用于运动营养代谢测试评估、运动康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六、鼻贴(不含药):将具有弹性的塑料片通过强力胶和基布固定在鼻梁部位,用于扩张鼻孔,缓解鼻塞。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五十七、一次性给药喷头:用于对外科体表和口咽部均匀喷洒药液。喷洒过程中喷头和患处不接触。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五十八、深呼吸训练器:主要材料是医用聚乙烯。用于深呼吸训练,可以提高肺部顺应性,增加有效通气,改善呼吸功能,减少和预防术后肺部并发症。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五十九、复合树脂充填工具:用于医生补牙时,向患者牙齿填充树脂的充填工具。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六十、纱布绷带:由脱脂纱布及脱脂棉组成。用于替代石膏绷带作为石膏夹板衬,起外敷、包裹、包扎、固定用。不接触伤口。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六十一、电动移位机/车:用于危重患者的转运,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6。

  六十二、鼻外夹板:用于鼻骨骨折和鼻整形术后对患处的保护,在鼻外部起固定保护作用,防止再移位。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六十三、吸引系统(无源):由间歇吸引阀、连接件、安全集液瓶、一次性收集储存器、吸引管、固定带组成。一端与气管导管/气管切开插管持续连接,不接触人体。另一端与真空负压吸引源连接,用于吸引气管导管/气管切开套管套囊上方的分泌物。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六十四、手术用体表标记笔:用于术前对人体皮肤作定位标记。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1。

  六十五、卡扣式止血带/压脉带:用于手臂静脉注射和抽血时扎紧手臂。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六十六、导引袖套、环状套扎器:不锈钢材质。用于人工肩关节韧带手术的外科器械。可重复使用。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0。

 六十七、医疗气体终端:由阀体、阀组引出箱和盖板组成。为患者提供医疗气体的接口,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病房、手术室、抢救室、监护室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十八、康复用浴盆:以温热、浮力、涡流、气泡按摩方式对身体各部位进行水疗,可以缓解肌肉紧张,解除疲劳。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十九、一键式智能阅读器:用于识别按一定格式印刷或书写在纸质品上的标记,将其变换成电信号并最终转化为语音输出的设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印模材料混合器械:用于印模材料的混合,不与患者接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一、骨科矫形用手机连接器:用于气动或电动骨科手术工具的动力传输,连接器一头插入电动或气动的手机,另一头连接锯片、磨头、钻头等。产品本身不能单独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二、便盆冲洗消毒装置:对医院便盆冲洗和消毒。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三、医用急救抢救车:供医疗单位作为放置和运送医用急诊抢救设备、装置、医疗仪器、手术器械、药品等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四、沐浴推车、电动助力车、移位机专用导轨:用于患者转运,可减轻医护人员劳动强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五、冷棒笔:用于正畸治疗时,冷却弓丝,使其方便入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六、齿科器械消毒储存盒:用于齿科根管治疗过程中或器械消毒过程中根管锉、扩大针、拔髓针等各种医疗器械及牙胶尖、吸潮纸尖的储存。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七、放射药品防护系列产品:包括放射药品储存箱柜、放射药品运输箱、放射药品注射针头储存箱、放射废物储存桶、放射药品分源防护、放射药品标记操作防护、放射药品的送给药防护、放射药品淋洗防护、放射药品防护注射器套。用于诊断、治疗具有放射性药品(如含氟、锝等)的储存、运输及废物处理、对放射药品进行分源、标记、淋洗、给药等过程安全的控制、减少放射元素对医护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危害。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八、高速涡轮牙钻清洗润滑剂:用于清洗润滑高速涡轮牙钻手机轴承。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十九、鼻舒棒:棒式皮肤保护霜。防止皮肤干燥,使鼻子通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鼻喉通爽贴:成分主要为羟基苯甲酸酯、桉树油。用于缓解鼻喉部不适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一、病理图文系统:用于对病人信息的登记、报告的书写录入、报告模板管理、帐户管理、字典管理、报表统计、病案的管理,图像仅用于图文报告打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二、激光防尘套:套在眼科激光仪发出的激光束外,防止灰尘等干扰光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三、激光头清洁片:由聚乙烯醇缩甲醛制成。用于擦拭清洁激光头。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四、按摩液:由带喷头的液瓶和按摩头组成。用于刺激穴位、促进按摩液活性因子有效渗透,活跃性神经,改善性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五、手术器械润滑剂:该产品为凡士林,用于手术器械润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六、移动式和整体工作台系列产品:包括移动式治疗工作台、移动式药品工作台、移动式麻醉工作台、移动式抢救工作台等。用于医院各诊室、护理工作站、手术间等摆放医生、护士的工作用品以及治疗物品、药品,非诊察治疗及手术用台、床。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七、雾化吸入用医用空气泵:为雾化吸入器提供动力。为无油气泵,将空气压缩为满足一定量的气流由喷气口输出,输出口外接雾化吸入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八、病人用洁净床单、被套、枕套、洁净病服、医护人员用洁净工作服(非手术、隔离防护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九、医用丙烯酸压敏胶:用于制备医用胶带、手术薄膜等产品的原材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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