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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3:20:02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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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9]161号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后勤事业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及独立核算的幼儿园、礼堂、修缮队、印刷厂、疗养院等。

  第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预算是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 对有一定数量的经常性收入,但不能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标准,根据机关后勤社会化的发展、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收支状况的改善而调整。随着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结算关系的逐步建立,定额和定项补助将从形式上转化为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
(二) 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三)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 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及措施测算编制。
(二) 支出预算根据所负担的任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 后勤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后,应统一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预算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 后勤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部分除政策性增减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和其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其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取得的,具有服务性、补偿性、非盈利性的收入。包括:伙食收入、车队收入、礼堂收入、门诊收入、会议室收入、修缮收入、印刷收入、幼儿园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促进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建立结算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在事业收入的一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结算收入",核算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与机关结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租赁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后勤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后勤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即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其中: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2元计提使用,不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使用,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使用;社会保障费用于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据实列支;其他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使用。
  经营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经营活动消耗的材料、工资等费用,直接计入经营支出,由单位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后勤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难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 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国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国管局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规定,报国管局备案。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国管局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费用、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业务费用等,直接计入成本。其中:
直接人员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事业活动及经营活动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直接材料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等。
  直接业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直接消耗的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间接费用等,分配计入成本。其中:
  管理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间接消耗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是后勤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医疗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医疗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后勤事业单位的存货包括材料、燃料等。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入帐,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后勤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实物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指后勤事业单位所能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借入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
   应付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提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在国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机构变动中,划转撤并的后勤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其资产处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对转为企业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全部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国管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后勤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开支水平、财务管理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后勤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后勤事业单位、后勤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后勤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等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7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X100%
支出总额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 资产负债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3、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X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X100%
  上述公式中:
  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附件二:


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目录



  1、房屋和建筑物;
  2、家俱设备、办公桌、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3、机械电器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电视机、录相机、收录机等电器、电子设备仪器和机械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
  5、图书;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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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已经2007年12月17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长 张东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切实维护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励。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条件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

  第八条 贡献奖不分等级。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 贡献奖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

  第十条 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20%,可以空缺。

  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重大的研究成果,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阿坝州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特色产业开发与建设中,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贡献奖授予的人员所依托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二)近3年内每年获得利税率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

  (三)近3年内每年用于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占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

  (四)近3年内获得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含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州级以上(含州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2项以上(含2项),专利(要有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

  (五)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5%,其中高级职称人数占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2%;

  (六)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金。

  第十三条 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四)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医疗卫生防疫等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本条第(二)项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已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第(三)项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申报州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州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登记,且应当在鉴定或评审后两年内申报。同一项目成果最多只能申报两次。

  属于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的,必须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和实际效果,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州进步奖:

  (一)已获州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当年已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

  (三)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六条 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进步奖的项目,主研人员和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和奖励范围确定,依照对本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八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阿坝州的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四)经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贡献奖和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实行一年一聘。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11人或13人组成;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15人或17人组成。贡献奖评选实行无计名投票制,进步奖评审实行打分制,其贡献奖评选程序和进步奖评审评分指标及标准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批后聘请。所聘请委员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聘请当年贡献奖候选人或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担任相应委员。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选、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州科学技术奖进行评选和评审,并根据评出的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30天。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州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州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万元。

  州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6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80%,其中,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对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20%。奖金分配方案经单位审查盖章并报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各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州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载入阿坝州志。州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州外的单位、个人,与我州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

银发[2001]3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业拆借的各项管理规定办理拆借业务,加强风险管理。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以法人为单位进行同业拆借,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拆借业务。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期限和限额进行交易。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三)已成为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交易后必须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法人许可证标明的业务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严禁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保证。

  已经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前,不得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按《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要求,加快规范工作进程,在规范工作完成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办理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等原法人许可证业务经营范围之外的各项新业务。凡未经批准已开办的有价证券短期投资等业务(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要按上述《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三、即日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批准办理的短期投资(不包括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实行余额比例监控,列入非现场监控指标体系监管。监控指标为:短期投资比例(≤50%)=短期投资余额(不包括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资本总额×100%。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督促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并对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年以来办理的资金拆借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委托业务以及财务公司的委托业务、投资业务、转账结算业务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开展业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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