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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在水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8:51:39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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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在水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务院


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在水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
公室:
根据去年中纪委二次会议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水路延伸的部署,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治理水路“三乱”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水路“三乱”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扰乱了水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恶化了水运投
资环境,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改善水上交通环境,保障水路运输有序畅通,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搞好“三乱”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通航水域上设置对船舶进行检查、监督、征费的站(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港口(码头)、航道及航道设施上设置检查、监督、征费站(点);公安部门可以在港口(码头)、航道及航道设施上设置治安检
查站(点),打击违法犯罪重大行动时,可以在治安复杂水域设置临时治安检查站(点);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水路航段上设置木材检查站(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水上设置各种形式和目的的检查、监督、征费站
(点)。
二、在通航水域设置检查、监督、征费站(点),必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减少站(点)的设置。确需设置的站(点),属国务院部门隶属机构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属省级人民政府隶属机构的,必
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三、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对水路上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进行认真的清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和各种摊派。经批准设置的征费站(点),不得代征代收其他部门的任何费用,不得代收手续费或劳务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水上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活动。收费或罚款必须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临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在水上依法巡逻检查、疏导交通时,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追逐、扣
押或滞留船舶。
五、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监督、征费站,应对外公布设站的批准文号、批准单位、工作范围;涉及收费的,要对外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单位,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服务承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监督检查员,加强自我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检查船(艇)应有执
法标志。执法人员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公安民警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持有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工作证、警官证或值勤证。水上安全监督执法人员须持有国家海事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检查工作。审批机关核发的行
政执法证件要标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并张贴照片。执行检查任务时,需出示证件,并在本站或本辖区内进行检查。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水路“三乱”的实施方案。年底前将通航水域设置的各种站点进行清理登记,非法设置的站(点)应全部撤除,除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批准设立的站点外,今
后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新的站(点),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治理水路“三乱”工作近期要把内河,特别是两河(京杭运河、淮河)、两江(长江、西江)、三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作为治理重点。
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把治理水路“三乱”工作提高到讲政治、讲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大管理和督促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顶风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交通部
、公安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将不定期对通航水域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水路“三乱”问题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19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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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局(处)、民政厅(局):
为了搞好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民政、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执行中如出现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宗教社会团体,按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登记、换证手续。
第六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审查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三)、(四)、(五)、(六)款之规定外,还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第七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第八条 宗教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须同时报送该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者,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

王银梅(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 法律硕士 副教授 宁夏 银川 750021)

李 龙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 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 执法思想和观念是涉及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根本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执法工作。因此,正确认识转变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索和构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观念的内容和途经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安工作 思想观念 转变 改革

On Brokening and Forming Ideology of Public Security Job
Wang Yinmei (Dept. of Law, the Second National Institute of Northwest, Master of Law, Associate Professor,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Lin Long (Ningxia Police School, Vice-president, Senior Lecturer, Ying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Abstract: The ideology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re the basic problem that involve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 th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job.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for a long tim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n the sense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hose have influenced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ment work. So it is important and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and change the ideology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o mak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son which produced those problems and to form a new ideology.

Key Words: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ideology, change, reform


引言: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其全部活动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目的。执法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警察执法的二元性(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着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的权威、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关系着警察自身的形象和处境。因此,无论如何认识执法活动在警察职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其现实与历史意义都无不为过。
执法活动对警察而言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涵盖着警察工作的全部内容。然而,长期以来,警察的执法活动并没有令社会各个阶层十分满意。警察团队和警察个人也曾经并在当前仍然为此付出着形象、声誉和物质方面的沉重代价。因此,正视警察执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其生成的原因,重塑与社会发展和民众需要相协调一致的新型警察执法理念,在警察执法理念领域开展一场破旧与立新的“革命”既具现实的紧迫性,又具历史的长久性。

一、 问题的提出:激情与理性的结合与碰撞

在人民警察之中,开展一场执法理念之“革命”是一个富有激情的、有胆识的,虽然令人感觉“迟到”但毕竟真正开始得到了警察群体高度关注的问题。说其“迟到”是因为警察执法思想的落后与不合时宜由来已久,对之进行“革命”的呼声虽然在理论界曾经此起彼伏,但在警察实务各界并未受到过热烈的呼应。【1】说其“富有激情”和“胆识”是因为它不仅抓住了当前警察执法问题中深层次的根本环节,可以从根本上除弊兴利,而且对于重塑公安(警察)形象,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支持起到基础性,长期性的效用,这场“革命”所包涵的意义的多样性、现实性、历史性,必将令人为之振臂高呼。
一般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一个既能引起党和国家重视,又能促动民众心旌神往,还能使职业人士产生认同和共鸣的问题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的问题。
第一、 第二、它是关系到社会和民生大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它是社会和民众尽管曾经付出过沉重代价,不断进行追求但却因各种原因仍然尚未完全变为现实的问题。
第四、它是以关怀人类权利的实现、自由的保障、正义的伸张、公平的实现为核心的问题。第五、它是能够使不具有或还缺乏文明因素的民族、社会、国家跨入文明队伍前列的问题。
第六、它是能够唤起民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充满热情、对法律——道德充满尊敬,从而不断改造自己生活质量和生活观念的问题。【2】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总体上讲与这些特征 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如日中天,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进步,社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主义中国已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告别了左倾思想统治和短缺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自由、文明、民主、法治、秩序已成为社会和民众新的追求和向往。所有这些不仅是理性力量的胜利,也是激情燃烧的结果。在过去到现在的几十年中,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偏差,给社会尤其是民众个人造成了切肤之痛。因此,自觉进行执法观念之革命,既具激情化、同时更具理性化。是激情和理性的结合和碰撞。这种理性和激情,是对人治传统思想的反思、反叛和质疑,是求变欲望的表现,是对将人作为工具、对象而非目的厌恶、憎恨和放弃。是对执法活动“内忧外患”的积极慎视。体现了关怀人文的情感冲动。
因此,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善待这种理性和激情。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正视问题的勇气和超越现实的动力,能够促使我们从思想深处解放“自我”,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我们最大程度地追求合理性,最终达到追求真理的彼岸。

说明:本文在撰写中参考了以下著作:《法的价值论》(卓泽渊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权利现象的逻辑》(公丕祥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法理学论丛》第一、二、三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2003年、2004年版)。

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理性和激情的关系。尤其是在思想“革命”的初期,我们既需要激情的呼唤、呐喊、行动,因为它可以起到振聋发聩、警醒世人的作用,可以使“革命”具有巨大的精神力量的支持。更需要理性的思考,因为“革命”不仅需要激情作动力,更需要有明察秋毫、见微知着、把握未来、克服盲目、迷信、冲动的能力和水平。 忽视激情会使理性失去生机和活力,而忽视理性则会使“革命”因缺乏理性思考而缺乏深度和广度。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思想革命”具有积极的助推力并保证其不误入歧途。

二、从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看传统执法思想的主要表现及生成原因。

(一)当前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有的一味强调专政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因而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众做为专政对象,加速了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的名义,实施滥收滥罚,导到“三乱”不断。【3】
3、有的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片面地、简单地将打击犯罪等同于保护人民,忽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
4、有的执法不计成本,不惜伤害无辜。习惯于传统的执法行为模式(如大清查、大行动,大轰大嗡等)。
5、有的标签主义思想严重。执法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对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弱势群体更是另眼相看(即只看其是否违法违规,不看其社会贡献)。
6、违法违纪屡有发生。表现为: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问题不断发生,上至各级领导干部下到各警种民警层层均有。有的甚至疯敛财,被称为“造币机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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