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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3:23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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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分行长会议精神,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现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送各行,请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联系人:姚华,电话:(010)65101934)。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卡
第二条 发卡银行经办员接到客户的发卡申请表后,应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发卡条件认真核对申请人与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卡时应核对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申请表上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如单位卡凭副本办理申
领手续的,如有必要,可视情况要求对副本应进行公证。上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均应留存影印件。
有条件的分行其电脑可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以核实申领人身份证的真伪。各行不得凭临时身份证发给信用卡。
第三条 发卡行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所填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初步核定申请人的经济、信誉情况。初审后,经办人员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复审人员审核。
第四条 在初审的基础上,发卡行业务主管应进行审批,明确是否同意发卡,并签署姓名。初审、复审和审批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条 对已获批准的申请表给予开户,应填写制卡表,凭制卡表制卡。打卡和密码信制作不能由一人承担,预发卡和密码信封必须分专人保管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明由本人亲自到发卡行办理领卡手续,经办人员应对其身份证件等进行最后核对。持卡人应当着发卡行经办人员的面,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署姓名。若由他人代领卡,代领人应提供申请人及申请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代领人应是本行长
城卡持卡人(单位卡代领人须凭单位证明)。发卡行应制定相应的表格,供代领人填写和签名。
第七条 因期满而换发新卡的,信控人员应对该持卡人的资信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分析意见,依此再核发新卡。

第三章 商户
第八条 分行在选择特约商户时,应要求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签订协议应与其营业执照有效期相一致。对有些高风险行业的商户,分行应进行实地考察。对规模小、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不规范及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商户,分行应不予接纳其为特约商户。
第九条 分行应及时对特约商户的收银、财会等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信用卡业务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其识别假卡和冒用卡的能力,培养其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条 分行应由专人负责,通过交易、授权、清算等渠道对商户的交易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控。
第十一条 对特约商户在短期内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分行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控制办法;对那些管理不善、屡出问题的商户应中止其受理信用卡的资格。各行应对商户建立档案,对其业务情况进行登记。对已中止商户协议,不再向中国银行交单的商户,签约行应及时收回受卡机具
、单据,并要求商户不得将持卡人信息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分行应安排市场人员每半年有选择地对一些特约商户进行检查,询求商户的意见,加强与商户的联系,解决商户在处理卡业务中所出现的问题,优化用卡环境,提高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水平。

第四章 授权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配备专职授权人员,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术熟练,会用普通话和英语处理授权业务,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实行24小时的授权值班制,保证授权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授权行在给出授权号前,必须弄清请求授权方及交易卡是否属于本行的授权范围。审核交易卡是否属于止付卡、过期卡、无效卡以及与持卡人档案资料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授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给予授权。除上级行代授权外,严禁给予手工授权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经办人、主管、主管领导三级授权审批权限制度。经办人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超职权范围的应报经主管批准方可给予授权号,若超出主管职权范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对非本行卡交易超出10万元的,应通过授权专用电传或传真等方式向发卡行取得授权。
第十九条 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交易,禁止使用电话申要或给予授权号,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行申要或给予授权号。
第二十条 如果代办行或商户(下同)的授权请求已被拒绝,过后发卡行又来电话给予授权的,代办行应让对方把电话挂好,反打电话给对方核实;如果发卡行已将授权给予代办行,代办行如需取消授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行。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消费交易下的透支授权应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重要持卡人,各行应根据其资信情况,可适当提高信用额度。
第二十二条 各行要严格执行总行NAS系统对长城人民币卡限额内取现和直接消费代授权所规定的每卡每天的笔数。其直接消费和取现的限额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收单行代授权超过总行规定的次数和金额限制而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授权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每笔授权业务及当班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信用卡部门负责人员应每天查看记录,签章确认并及时处理有关情况。授权应建立交接班制度,规定交接班内容,交接班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信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必须指定专人担任专职信控员,信控员应每天查看透支清单,监督各长城卡账户的交易,分析用卡规律,尤其对透支户要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拟定计划,实施追索。定期向信用卡风险管理小组报告业务中存在或发生的风险问题。
第二十五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普通卡5000元,金卡1万元)或规定期限(2个月),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各行对此必须严加控制。各行应将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恶意透支控制在透支总额的15
%之内。
第二十六条 对透支超过5000元(普通卡)或1万元(金卡)且30天以上者,信控员应建立专项透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透支原因、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催收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对已透支账户,经再次透支通知仍不能按通知期限补足款项的,要采取措施止付该卡,并继续追收欠款。员工卡的使用和操作应视同为一般信用卡办理,如员工卡发生透支,信控部门也应加紧催收。
第二十八条 对短时间内大量提现和滥用签单引起透支剧增,应立即止付,并查明情况,抓紧追收欠款。
第二十九条 对退回月结单和通知书的账户,虽然透支额不大或未透支,要及时联系持卡人本人和保证人,如属失去联系的账户,必须立即止付。
第三十条 对于已被止付卡号而尚未还款的持卡人,要通过各种途径与持卡人和担保人联系,向其提出还款期限及逾期应负的责任,追收措施要做好详细记录;如仍无法追回,可通过法律途径促使持卡人或保证人还款。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单位)如要提前退出担保地位,应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被担保人(单位)。自递交退出担保地位书面申请之日起45天内所担保卡发生的一切交易,原保证人(单位)仍需承担有关保证责任。保证人(单位)书面申请退出担保地位后被保证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 诹碚业1#裨颍⒖ㄒ杏笆敝垢陡每ā?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总行或省行“止付名单”后,要核对本行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该期止付名单内,如发现错印或漏印,应立即与总行或省行联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详细报告案情。当接到总行或省行紧急止付通知时,应立即在银行的取现点、授权中心和重点特约商户做好布控工作。同时,发卡行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十四条 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信用卡有关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行,案情严重者,要向总行报告。同时要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对上述案件应建立、健全整套档案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挂账两年以上的恶意透支,分行若通过有关司法途径追回的,总行同意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由分行自行解决。严禁对此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总行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账务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通过电脑进行,确保信用卡业务电脑账与银行会计账相一致。此业务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 代办行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时应在次日划付发卡行,消费交易应在收到单据后及时输入电脑,及时复核,并妥善装订保管。
第三十八条 信用卡业务批处理后,如因错误需修改,应报领导批准,并由两人同时进行并严格复核。
第三十九条 代办行应要求商户将各种交易单据自结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负责清算的代办行。
第四十条 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异地存款,代办行应于1个工作日内用电划方式向发卡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发卡行对于发出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权,如在15天内尚未收到清算单据,应向代办行继续查询,代办行须及时查复。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发卡行收到代办行划来报单及附件后,应认真核对报单金额与所附存款单金额是否相符,存款单上的卡号是否为本行卡。经复核无误后,发卡行应缮制有关传票贷记持卡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在办理取现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辨别信用卡的真伪,检查信用卡的有效性,如发现可疑之处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2.核对注销卡名单及紧急止付令。如在注销卡名单和紧急止付令之内,应立即扣卡,并通知发卡行。
3.检查身份证。信用卡与持卡人身份证件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彩照卡可免验身份证,但须校对取现人与卡上照片是否一致。
第四十四条 发卡行应由专人对每天的账务进行监控,对日交易量起伏波动较大的,笔数异常增多的,应及时分析,必要时应报有关领导。

第七章 自动柜员机
第四十五条 发卡行应对ATM业务实行专人操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凡已安装、使用的自动柜员机必须由其管辖行统一编制“ATM机号”。
第四十七条 柜员机的钥匙和密码实行分管制度,密码应不定期更换,如掌管密码的操作员工作变动,密码必须随之改变。柜员机钥匙实行“双套制”。一套作日常工作用,一套作备用。备用钥匙经主管点验后由管钥匙操作员用封套封存,交与ATM无关人员放入专用保险柜或尾箱保管? F粲帽赣迷砍子⒌羌鞘中? 第四十八条 每个工作日必须进行双人清机,做到当天钱、账一致,并详细记录清机情况。
第四十九条 柜员机存款信封必须保留三个月以上,日志纸视同传票保存。
第五十条 柜员机存款清点应实行双人操作,一人点钞,一人监点,发现误差,及时报告主管,并以存款报告书的形式通知存款人。
第五十一条 所有柜员机止付名单,必须当天输入柜员机系统内。
第五十二条 被柜员机没收的卡,应每天在清机时取出,设立登记簿,注明卡号、没收时间、原因等,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综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环节多,相互制约强,发卡行应成立专门的信用卡部门,配备相应人员。有关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信用卡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电传、电脑、传真机和打卡机等基本设备。
第五十四条 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各发卡行信用卡部门要建立起由领导牵头,管理、信控、发卡、授权、清算等各职能部门参加的风险防范管理小组,定期分析、研究风险问题,采取有效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并形成经常化和制度化。要建立起防范风险的制约机制,加强内部
稽核。上级行对下级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必须进行监控和指导。
第五十五条 信用卡电脑操作员必须统一编号。操作员密码不得外泄,并应定期修改,输入密码时,他人必须回避。操作范围应有明确的分工限制,不得越权使用。电脑程序的调整,信用卡业务人员应该在场。
第五十六条 电脑稽核文件、电脑工作日记,每天应有负责人查看,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操作员进入电脑系统,必须签到,使用完毕立即签退,每天工作完毕终端要关闭,电脑数据要备份。
第五十八条 信用卡各级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办理业务,对违反规定的业务,柜员应该拒绝承办。
第五十九条 发卡行派人到上级行领取空白信用卡,一律须持加盖公章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领运空白卡应视同押运现金,必须坚持双人押运制度。信用卡须随身携带,不得按行李托运,押运途中不能绕弯、停留,运入行收到卡后,应及时入库、记账,寄出回单给运出行。
第六十条 空白卡应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账簿,定期核对库存,并建立查库登记簿。
第六十一条 空白卡如发生被窃或遗失,应立即报告行领导和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逐级上报,同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第六十二条 发卡行对打卡机必须进行严格管理,严禁一人既管机又管空白卡。打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应凭废卡向保管员换取新的空白卡,并记录作废原因。
第六十三条 发卡行应固定制卡操作员和密码操作员,制卡人不能同时又是密码员,制卡后必须经过复核,并由专人发卡。
第六十四条 委托上级行制作密码信或信用卡时,必须按统一格式填写清单,编上批号后加押、盖章,受托行与委托行之间要完善寄送回执核销制度。
第六十五条 预发卡必须视同现金,预发卡与密码信必须分别由专人管理。发卡行应在表外科目0570科目下设立0570-1预发卡子科目,每天营业终了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十六条 长时间不领卡(三月),应整理出卡号,电话通知持卡人领卡。一个月后仍未来领的,如属新开卡,则剪废卡及密信,作销户处理;若为换卡则视具体情况分别冻结、销户或直接剪废该卡。待销毁卡应入科目并整理出卡号,核对销毁清单后,由经办、复核双人定期销毁,并
由主管监销。

第九章 附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所有有关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信用卡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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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6〕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河道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采区;

(二)申请在该可采区采砂的潜在竞买人在3人以上;

(三)负责管理该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能够对该区域的砂石资源富集情况、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

(四)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与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未达成管理协议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第五条 拍卖人应编制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竞买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竞买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成交确认书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15日,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位置、现状、范围,出让期限、规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竞买人的条件;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举行拍卖会的时间、地点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拟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动力符合重庆市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条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按拍卖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开采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两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资格审查。拍卖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拍卖人统一公告。

(三)缴纳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人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拍卖会。竞买保证金按拍卖的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预期销售收入的5%—10%确定。

(四)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拍卖会场,只能竞买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入。

第九条 拍卖应设定起拍价,拍卖起拍价由拍卖人设定。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起拍价包括按规定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十条 买受人的确定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的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并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买受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下同)后,方能取得该可采区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权。买受人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

(三)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四)出让期限和办理开采权证时间;

(五)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拍卖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应重新组织拍卖活动,确定新的买受人。

新确定的买受人应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之内向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买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砂。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实施拍卖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之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公布拍卖出让结果。

第十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出让期限满后,须重新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第十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开采管理、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和治理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过程中违反有关采砂管理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的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嘹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 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钢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批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科技图收和科技期刊,是指下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880)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乐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上述第1至7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三、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 、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六、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在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从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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