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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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1日 生效日期199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对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在班珠尔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其中五人在法拉菲尼卫生中心工作(含译员和司机),二人在孝乌卫生中心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生活待遇及工作条件、津贴费标准均与前述议定书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止。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彭以华 萨马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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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 〔2003〕4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标志是指城区街牌、路牌、巷牌、楼牌、门牌。
第三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第四条 地名标志设置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所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实行政府采购,中标单位需持有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地名标志牌制作《资质证书》。
第五条 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采取分工负责、分步实施的办法,由民政、公安、城管、财政、技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民政部门为政府地名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规划,掌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度,并具体负责街、路、巷牌的设置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楼、门牌的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工作;城管部门协助对街、路、巷牌的选点与安装工作;技监部门负责依照国家标准检查监督地名标志的制作质量;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名标志设置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城区街、路、巷牌设置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设置后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从城镇建设维护经费中列支;城区楼、门牌制作设置经费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受益单位(产权单位)或个人筹措。
第二章 地名标志设置
第七条 城区标准地名标志必须按照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的要求设置,实现标志系列化、编码科学化、质量标准化、管理法制化。
第八条 地名标牌规格采取同一的尺寸,即:
街、路牌(DP-J) 1500mm×375mm(主要街道)
1200mm×300mm(次要街道)
巷 牌(DP-X) 450mm×150mm
楼 牌(DP-L) 900mm×500mm
门 牌(DP-M1) 150mm×90mm
或240mm×160mm
(DP-M2) 600mm×400mm
或360mm×240mm
第九条 地名标牌按照所标示的不同地理实体采取不同的材料。街、路牌采用工程级反光标牌,并一律采用底座固定的单柱不绣钢管(内镶铁管)支架支起。主要街路牌采用φ76mm不绣钢管支架,次要街路牌采用φ63mm不绣钢管支架。巷牌、楼牌、门牌采用长余辉蓄光标牌,用字体发光、双面喷塑的冷轧板材料制作而成。
第十条 地名标牌背景色和文字颜色采用GB2893—1982规定的安全色。东西走向的街、路、巷牌为蓝底白字,南北走向的街、路、巷牌为绿底白字;楼牌的左边名称部分为蓝底白字,右边楼号部分为白底红字;门牌为蓝底白字。标牌上的地名书写一律使用等线黑体字。
第十一条 地名标牌应安装在醒目的位置、大致同一的高度。街、路牌外沿下端距地面2.2米,巷牌、楼牌、门牌固定在墙壁(柱子)上或其它合适的位置,其下沿距地面约2.5米。楼牌一般安装在大楼两侧墙面上,门牌一般按东西向、南北向安装在门东侧或南侧墙面(柱子)上。
第十二条 城区地名标志设置的遵循“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易找易记”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 城区主要道路需设置街(路、巷)牌。街、路、巷牌应标示道路汉字名称、汉语拼音和指示方向。街、路、巷牌的设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先命名后设置原则。新建城区街、路、巷牌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街、路、巷名称后方可设置。开发公司、城建等单位在开发、改造新建街区、住宅区、商贸区时,凡涉及城区地名命名、更名事宜的,应事先同地名管理部门联系。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命名、更名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2、导向优先原则。为增强街、路、巷牌的导向功能,街、路、巷出入口处都要设置地名标志,三叉路口、十字路口和较长的道路中间(每隔400米)、拐弯处要适当增设地名标志。
第十四条 独立的具有多栋楼房或住宅小区必须设置楼牌(居住楼房须附加单元牌、户牌),楼牌应标示所在街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临近街区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也应设置门牌。门牌分为大门牌和小门牌,大门牌标示临街的院落、单位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该门的编号和邮政编码。小门牌标示独立门户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和该门的编号。
第十五条 楼、门牌的设置必须遵循下列相关原则:
1、申报审定原则。所有楼号、门号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街、路、巷、住宅区等标准名称统一编号。在新建的街区、住宅区、商贸区需要楼、门号的用户,应先向市民政局申请,填报《宜春市地名标志设置申请表》,经市民政局审定地名后,用户持《申请表》到市公安局办理楼、门号的编制、安装手续。批量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承办申报。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用户申请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定号、编制、安装。
2、单双号分开排列原则。道路两侧或仅有一侧的门号一律按照“东单西双、南单北双”的方法,进行单双号分开编码。
3、相邻单双号相对设置原则。道路两侧的单、双号相邻门号尽可能做到相对设置。
4、区域编码定向原则。所有楼、门号均应按一定的起止、走向、顺序编排,不得逆向、颠倒、重复编号。编排楼、门号码要以街、路、巷、小区等街区地名所指区域为单位。城区中心、院落等改造变化不大的区域,以袁河为分界线,采取从东到西、从南到北(袁河以北)或从北到南(袁河以南)顺序依次编码;尚未完成的开发区域、道路正在延伸的区域,可采取中心辐射取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心起用号码,依升序或降序编码。城区编码取向要尽可能保持统一。
5、照顾原编码序列原则。对过去已安装了楼、门牌,且编码序列较为完整的,仍保留其编码序列。
6、预留空号原则。楼牌、门牌编码一般分别实行一楼一号、一门一号。凡有围墙、空地、一户多门(一个单位多门)、窗户临街或者近期内待改造的旧建筑,可根据城市动迁改造与建设发展趋势以及其占据临街的线路长度适当预留空号。其商业区的门号每3—4米留一空号,其余门号每4—6米留一空号。楼号预留酌情而定。
7、附加副号原则。在主干道旁存在较短的不便命名的支路(长度小于100米),且支路两旁有店面(门面)需要编排门号时,则要遵循附加副号原则,仍采取“东单西双、南单北双”的方法,在邻近主号后加副号,从主干道口依单、双副号次序编码,如秀江中路66—1号。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十六条 地名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地名标志的管理,在设置地名标志时要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地名标志档案资料,定时公布新的地名标志设置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地名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地名标志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下达违章使用地名标志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名标牌旁3米内堆放物品、树立广告牌,不得在地名标志上乱涂乱画乱贴或悬挂物品,否则,地名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样;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视情责令损坏者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由地名管理部门报请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对街、路、巷牌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公安部门应对楼、门牌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街、路、巷、楼、门牌长期清洁和完整,一旦发现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民政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88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项 目
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
不允许
晶点、僵块 >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
≤5个/10×10cm2
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
不允许
≤2个/10×10cm2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 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项 目
指 标
LLDPE(LDPE+LLDPE)
HDPE(MDPE)
拉伸强度(纵、横向)Mpa≥
20
25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450
250
落膘冲击质量(g)
190
270
热封强度N/15mm≥
10
10
3、包装袋规格
(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 折径×长×厚(mm):
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
450×500×0.08mm(HDPE;MDPE)
(2)当包装袋容积在0.1 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 m3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
第三条 利器盒标准
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
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
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
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
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四条 周转箱(桶)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
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
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二)技术性能要求
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原料要求
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
2、外观要求
(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
(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
(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
3、规格要求
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
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造。
4、物理机械性能
(1)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
(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
(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
(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
(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生裂纹。
(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转运送的要求。
第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如下图: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