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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2:18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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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大约50%的旅客和70%的货物运输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国有铁路(营业里程)5.38万公里,除西藏自治区外,覆盖全国各地。其中97%的铁路在城市以外的广大地区,特别是有较大一部分在高温严寒、沙漠戈壁、边远落后的艰苦地区。运输系统257万职工有112万分布在远离城市的铁路沿线,其中65万在边远落后地
区。工程施工系统的48万职工常年流动于各地施工作业,有的在深山僻野,有的在严寒、酷暑、风沙、潮湿的野外或隧道中作业。这些职工除要克服吃水难、吃菜难、买粮难、就医难等物质生活困难外,还要忍受单调、枯燥的精神生活困难。家居农村的职工的困难更为突出:一是这些职
工与家庭成员长期两地生活,难以相互照顾,有的家庭积累了矛盾,关系紧张;二是职工家中缺乏劳力,田地无人耕种,房屋无人维修,造成口粮缺少、房屋破旧,基本生活条件难以保证;三是这些职工家庭多数在边远落后地区,主要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经济负担过重,家庭生活贫穷,

子女入学困难;四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职工农忙季节请假回家的多,家属、子女来单位探亲的多,不安心本职工作的多。许多职工因此在生活上、精神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承受着很大的压力,给铁路运输、施工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因此,妥善解决部分家居农村的铁路职工家属“
农转非”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稳定铁路职工队伍,确保铁路运输、施工生产安全,使铁路尽快改变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解决部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创造了较好的条件。经研究,同意部分家居农村的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的原则
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既要考虑国家的经济状况,又要考虑铁路企业自身的能力,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解决,要就地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严格控制在大中城市落户。解决“农转非”的重点是铁路运输、工程施工系统的主要工种和苦、脏、累、险
工种的铁路职工家属。
二、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
解决“农转非”的铁路职工工种范围为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检车员、运转车长、车站值班员、搬道(信号)员、线路(养路、巡道)工、桥梁隧道工、通信工、信号工、机车钳工、车辆钳工、接触网工、钻探工、潜水工、测量工等16个工种。凡家居农村、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
,年满40周岁,从事上述工种工作累计达20年及以上的铁路职工的配偶和未满15周岁(含不超过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系农业户口的子女可以“农转非”,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铁路职工的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系农业户口的父母也可以“农转非”。
三、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方法和步骤
截止1993年底,符合上述“农转非”条件的铁路职工约10万人,按平均每户解决三人“农转非”测算,共需“农转非”指标约30万个,从1995年开始在5年内分批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每年所需指标列入国家计划,根据铁道部汇总核实的数字,由国家每年将指标
分别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地负责统筹安排,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办理家居农村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先由职工所在单位(局、总公司)按上述“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由当地(地市级)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入户登记、粮食供应关系。
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后,其职工除提升、退休等特殊情况外,本人至少在10年内不得申请调离现岗位。
解决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它既关系到广大铁路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铁路事业的发展。铁路、计划、公安、粮食等部门在办理铁路职工家属“农转非”时,要密切配合,热情服务,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有关部门执行。



199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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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高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认
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有利于全面透视政
府工作的真实情况,及时加以改进,减少或避免失误。因此,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工作,可以推动人民政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唯一的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当人民公仆的观念和为
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切实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负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闭会期间视察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就某项工作进行调查和考察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接
待和办理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三、承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把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分管办公厅(室)工作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和厅、局长分管这项工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由一名主管的秘书长或主任负责,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具体承办。要从上
到下建立起承办工作的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和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
县(市)和市辖区相对说更接近基层,更接近群众,民意信息量大。县(市)、区政府在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方面,担负着非常繁重的任务。县(市)、区的承办力量要加强,地、市对县(市)、区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也必须加强。
四、承办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从实际出发。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为了做到实事求是,要注重深入实
际,调查研究;提倡面对面地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针和政策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凡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要坚决落实。不能不顾政策,凭想当然办事;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盲目许愿。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向代表和委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衡量承办工作的质量高低,主要看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了没有,解决的程度如何,是否收到了好的效果;不能解决的问题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没有,该宣传的政策宣传了没有,是否做到了使对方满意。承办中还要举一反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或提案
,发现和解决一系列的同类问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允许敷衍塞责,推倭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或者落实过程中虎头蛇尾。
五、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程序
1、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交办工作力求及时、准确。办法是召开专门会议或发文字通知。
2、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或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并核实是否有交办不准的现象。对于应由本单位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并限期办结。如发现交办不准,不应由本单位承办的,要及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退回的时间,最迟不
得超过二十日。
3、催办。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承办任务,交办单位要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采取重点深入检查、召开小型座谈会、定期电话询问情况以及发通报等方式进行催办,督促落实。
4、审查。对办结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同志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严格把好质量关。给代表和委员的答复意见以及上报的办结报告,主管领导同志都要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

5、答复。凡由省政府部门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他们的信访函件,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凡省人大代表建议、视察意见及信访函件,其办理结果由有关地、市和
省直有关厅、局行文答复代表,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凡省政协委员的提案及考察意见,其办理结果由有关地、市及省直有关厅、局行文,按省政协的要求上报,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会同会办部门共同
答复或上报办理结果,也可以共同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署名答复或上报;几个部门分别承办的,由承办部门分别答复或上报。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可并案答复或上报结果,但要把建议或提案的序号以及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写清楚(数名代表或委员署名的可只写每一件
的前一名)。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向代表或委员答复和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精练,语气要诚恳,书写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市、县政府部门答复本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6、复查。为确保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度这项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来一个“回头看”;各级政府的办公厅(室)除了要随时检查之外,还要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向部分代表和委员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凡发现办理不
符合要求或代表和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并抓紧采取措施重办或补办。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向代表或委员行文,说明情况。
7、总结。承办建议和提案分别在五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或基本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以上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对人大代表视察意见和政协委员考察意见的办理工作。
六、承办建议和提案过程中的协调、协商工作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建议或提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办理,不能互相推拖。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会办部门的意见,会办部门要积极参与办理。如遇到主办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致使承办工作难以进展时,主办部门可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综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帮助,
必要时由主管或主要负责同志出面进行协调。
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要主动与代表和委员取得联系,采取信函往来、直接对话、登门走访、面对面座谈等方法,征求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1987年8月17日

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2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科学发展、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地和景区要在今年11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发放各类宣传音像制品、小手册;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统一宣传标语,在风景名胜区及有关城市主要街道张贴。要在游客集中的景区景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方案。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持久开展学习贯彻活动,深入领会《条例》的精髓。各地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推进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管理、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各项制度,依据《条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景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城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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