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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10:08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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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1年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1997年6月20日和1999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先后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通过各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三、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作的签署是非法和无效的。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
兹同意下述各条:
 第一部分
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 第二条
一、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分。
三、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
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限制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 第五条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 第七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 第八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 第九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 第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一、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 第十四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在参加本公约时尚未能在其宗主领土或其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担在两年之内制定和采取一个逐步实行的详细的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在合理的年限内实现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性教育的原则。
 第十五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参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第四部分
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依照本公约这一部分提出关于在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二、(甲)所有的报告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副本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审议;
(乙)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同时是一个专门机构的成员国者,其所提交的报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与按照该专门机构的组织法规定属于该机构职司范围的事项有关,联合国秘书长应同时将报告副本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转交该专门机构。
 第十七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应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同本公约缔约各国和有关的专门机构进行咨商后,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所制定的计划,分期提供报告。
二、报告得指出影响履行本公约义务的程度的因素和困难。
三、凡有关的材料业经本公约任一缔约国提供给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时,即不需要复制该项材料,而只需确切指明所提供材料的所在地即可。
 第十八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得和专门机构就专门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在使本公约中属于各专门机构活动范围的规定获得遵行方面的进展作出安排。这些报告得包括它们的主管机构所采取的关于此等履行措施的决定和建议的细节。
 第十九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将各国按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和各专门机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转交人权委员会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议或在适当时候参考。
 第二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得就第十九条中规定的任何一般建议或就人权委员会的任何报告中的此种一般建议或其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意见。
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随时和其本身的报告一起向大会提出一般性的建议以及从本公约各缔约国和各专门机构收到的关于在普遍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材料的摘要。
 第二十二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提请从事技术援助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它们的辅助机构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对本公约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各种报告所引起的任何事项予以注意,这些事项可能帮助这些机构在它们各自的权限内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有助于促进本公约的逐步切实履行的国际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同意为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应包括签订公约、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援助、以及为磋商和研究的目的同有关政府共同召开区域会议和技术会议等方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联合国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组织法中确定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在本公约所涉及事项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
第五部分
 第二十六条
一、本公约开放给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其专门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任何当事国、和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 第二十九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得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出的修正案转知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请它们通知秘书长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家会议以审议这个提案并对它进行表决。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的情况下,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此会议。为会议上出席并投票的多数缔约国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接受后,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时,对已加接受的各缔约国有拘束力,其他缔约国仍受本公约的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三十条
除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同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国家:
(甲)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所作的签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约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 第三十一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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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言法语的功能

郭辉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法言法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材料,是这个专门技艺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工作别于其他职业的“基本功”。
  为什么要提倡用法言法语呢?法言法语具有三个功能,一是交流功能,二是转化功能,三是阻隔功能。当一位当事人向法官述说案情时,他花了2个小时仍然令接待的法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相反,一位律师将案情向法官陈述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这就是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中双方都抓住了要害,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这说明使用法言法语进行交流,能够促进交流与沟通,能够使争论观点快速凸显。
  转化功能,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般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法律思维的形成的重要标志是用法律语言进行交流。法律思维的应用举个110的例子。比如,“110报警台接到懒汉请求帮助购买早餐”事件,可不可以为懒汉买呢?答案是否定的,但为什么不能买,几种解释但都不具有说服力。这是一个普通的社会问题,似乎与法律问题无关,但是,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转化,则问题就很清楚,它是可以解决的。我们把它“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110报警台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切国家机关或机构在成立之日起均必须有明确的职权与职责,所谓“无法律授权则无行政权力”,即使你国家机关做好事的权力,也必须是有法律授权的。而110报警台在成立之时因“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热情冲淡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以“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等“四必”口号代替了法律对职权职责的界限划定。至此,问题的关键就很清楚了,要解决问题,也就有了突破口。这就是法律语言的转化功能。
  阻隔(就是隔离)功能。当政法机关处理一件案件时,法律思维在社会中占有主流时,法律语言就起到了阻隔非专业的思考,排斥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不会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在法律思维中,这样的语汇就会减少,如“民意”、“需求”、“情理”等,如过去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常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一例。结果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按照学者的观点,所谓司法环境好不好,实质上就是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那种占上风的问题。法律思维占上风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好,如果其他思维压倒法律思维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差。比如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媒体干预执法的炒作等等。


北安法院郭辉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1月12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在全
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求真务实,蕴涵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
时俱进的精神实质,对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包括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
基础性、根本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系
统大力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
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
史时期,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是对党长期以来优良传统的继承发扬,又
是党的思想路线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创新,这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
达的关键所在,也是劳动保障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事业新发展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最近几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顽强拼搏,克己奉公,为民谋利,
替民解忧,推动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也以自己的实干精神和优良作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
好评。但也要看到,在坚持求真务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干部抓工作不扎实,调查研
究走马观花,对实际情况不甚了了,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有的干部热
衷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或夸大困难以获得上级更多补助资
金;有的干部对群众生活不够关心,做群众工作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有的干部不认真学习
理论,不用心汲取新知识,满足于已有经验,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思考和研究;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不利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
劳动保障领域的贯彻落实。当前,劳动保障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宏伟目标对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
了一系列艰巨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认真查找在坚持求真务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要把加强求真务实作
风建设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在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要把加
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要把加强求真务实
作风建设与劳动保障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素质和理论素养,提高研
究和解决劳动保障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求真务实的自觉性
  胡锦涛同志关于求真务实的论述,对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
践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四
求四务”的精神实质,并且结合实际工作长期学、深入学,打牢求真务实的思想基础。要通
过学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劳动保障工作,无论是就业、社会保障,还
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事处处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
所谋的自觉性。要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基本国情,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
出发,制定劳动保障政策和开展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解决突出问题,
又要着眼长远,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探索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
制。要通过学习,深化对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规律的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
性、预见性,减少盲目性,克服片面性。
  三、扎实工作,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把求真务实体现到落实当前各项工作目标上,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
作会议的要求,努力完成中央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任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巩固“两
个确保”,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出新贡献。要把求真务实体现到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上,坚持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克服教条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
实效,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上。
要把求真务实体现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上,发扬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好经验,克服固步自
封、不思进取的思想,坚持与时俱进,认清新形势,围绕新任务,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四、健全制度,建立求真务实的长效机制
  坚持求真务实,要从制度上给予切实有力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各项
学习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不同时期、
不同地区劳动保障工作的特点,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把学习思考的成果运用到工作实践中
去;同时要善于通过学习把成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增强实践的自觉性。要坚持和完善调查
研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把
当前工作难点与长远建设的重点结合起来,把局部与全局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的实
效。要坚持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增加重大事项决策
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的规范性。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公开
办事制度,在劳动保障各窗口单位普遍推行“首问负责制”等便民利民措施,认真对待群众
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加强行风评议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监督,
提高政策评估和业绩考核的科学性。
  五、领导带头,做求真务实的表率
加强求真务实作风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劳动保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铭记“两
个务必”, 自觉践行“三个代表”,做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表率。要树
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务虚名,不作虚功,坚决执行中央指示,一丝不苟履行
职责。要始终保持旺盛的拼搏精神、进取精神,潜下心来刻苦学习,沉下身子勤奋实践,与
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本单位建设成学习型组织。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
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满腔热情、脚踏实地为人民群众
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要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追求高尚情操,增强拒腐防变的能
力,并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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