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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2:36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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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教育专项贷款,支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实施燎原计划,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实施燎原计划的中小学校所办的实验实习基地和每年向学校上交利润不低于30%的校办产业。
第三条 教育专项贷款由国家工商银行承办。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申请教育专项贷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用向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和实施燎原计划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面的规定;
(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申请贷款的企业总资产额需在1000万元以上;
(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帐户;
(七)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八)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九)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清还;
(十)必须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
第五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教育专项贷款原则上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自下而上申报,学校申报需提交《教育专项贷款申报表》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教委(厅)负责对学校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委职教司、燎原计划办公室和财务司。
(二)国家教委职教司和燎原办会同财务司提出贷款预分方案,并列出备选项目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报国家工商银行审定贷款项目及额度。
(三)国家工商银行经征求各地分行审核意见后,下达项目贷款计划;同时,国家教委财务司将工商银行确定的贷款项目及额度通知各省(市、区)教委。
第六条 贷款的管理:
(一)国家教委的职责是:负责归口管理贷款,制定管理办法,并提出年度项目贷款总体方案;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联系、协调,按规定审核项目,监督贷款执行情况,定期组织项目检查,总结贷款工作经验等。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请贷款的学校学习有关贷款业务,认真论证项目,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资料,并建立贷款工作档案。
2、对所申报的贷款项目,根据贷款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保证教育专项贷款项目的申报质量。
3、主动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分行配合,做好与当地银行的协调工作。
4、组织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制定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对贷款项目的职责。
(三)工商银行的职责是:
1、负责落实贷款提保或抵押,审查发放贷款项目,并与项目单位签定贷款合同,按期收取利息和本金。
2、承担贷款风险。如贷款出现挪用或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工商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金融纪律,不准挪用教育专项贷款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不准用于社会集资,也不准将贷款作为投资或股本金。
第八条 除工商银行按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安排贷款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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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工作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强化内部监督又是最核心的内容。根据衡水市院确立的全市检察机关“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养院、以新兴院”的战略发展思路,构建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败惩防体系,是实现“以廉养院”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下面笔者就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监督工作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权力腐败高发,社会公信力下滑,干群矛盾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自身反腐倡廉工作,强化检察干警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加强内部监督,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得到提高,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突出。检察机关内部存在一些领导干部傍大款、滥交朋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在重大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贿,以权敛财;有的违法扣押涉案款物,不仅不及时退还,甚至以此向当事人所要财物;有的滥用职权、目无法纪,把手中权力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有的对网络媒体关注或炒作的违纪违法问题重视不够,查处不力,造成极坏影响。
(二)检察干警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突出。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检令不畅,甚至顶风违纪;有的检察人员慵懒问题严重,纪律涣散,对高检院制定的规范制度执行不严,尤其是违规驾车、违规饮酒现象仍然居高不下。
(三)检察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象突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规范,随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对人民群众态度恶劣、“冷硬横推”,耍特权、抖威风,执法作风简单粗暴,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现象突出。有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对干警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后捂着、拖着、护着,甚至押案不查。有的存在私存“小金库”,乱用公务用车等问题,存在无人管理现象。
二、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是认识不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仍然存在着,认为内部监督只是对本院干警的一种素质要求和纪律约束,这项工作主要是靠干警个人的修养而非制度来约束的模糊认识。因此,导致一些人不能主动接受监督,视监督为枷锁。
二是监督中的弱点。有的制度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较大,随意性强,因而造成在监督中不能产生实效性和全面性。对业务监督只是局限于自侦及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而对查处不力,处置不当的案件无条规上的纠正依据,因此导致了检察监督工作的苍白。
三是监督中的难点。主要表现在对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监督。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权力核心,目前,对领导班子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太健全,权力行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不高。因而造成在监督中因不好处理与检察长及其他党组成员的关系,而不敢大胆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
三、当前强化内部监督的途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首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树立监督权威。但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滋生,纪律作风问题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因此,加强和完善对自身的内部监督,势在必行。
(一)廉政文化建设好,注重预防
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应该为广大干警营造一个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
一是激发干警自我防范意识。加大教育力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积极开展多种有特色的廉政教育,把检察官廉政教育与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把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重要载体,不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完善政治培训制度,定期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主题演讲会等,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座谈,提高教育感染力,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在全员培训中深化典型案例以案释纪、说案明理活动,尤其是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办案关键岗位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使检察干警相互学习,相互看齐,增强学习吸引力,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保持勤政廉政的优良品质;
二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突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特别是领导班子的监督,纯洁领导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全面落实对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干部任用选拔监督、制度。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上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突出抓好对下级干警的教育;
三是促进干警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查找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干警遵纪守法;在不同岗位、不同层面选树一批踏实工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道德标兵,树立正确导向;班子成员要推行人性化规范管理,当干警有不良倾向性苗头、工作无精打采时,要与其谈心教育,干警政绩优秀时要找其谈心鼓励,从而提高干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职业道德内化于干警之心,外化于干警之行。
(二)规章制度执行好,注重源头治理
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对各项工作机制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如岗位职责、办案纪律、人员成连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使各项工作管理机制定型化,从而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让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置于群众、媒体监督之下,推行检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形势倾听民众意见,定期走访案发单位,并将搜集的意见如实记载于廉政档案;
二是整合资源利用现代科技。运用现代科技力量,推进内部监督机制的创新防控腐败。借助案管中心、反贪出查档案、电子执法档案等信息技术管理平台,在业务工作中引入科技,比如将法定程序、办案内部规定设计在软件程序中,一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或办案规定,电脑将自动提示、预警,纪检监察部门可即时发现介入,实施监督,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同步监督,海关实行电子通关管理系统,深圳推行电子监查都取得明显成效,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三是完善基础性条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复内部监督机制,要注重制度的顶层设计和配套体系建设,如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金和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好,注重惩治并举
一是规范干警的日常工作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树立“执法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注重从细节上规范干警的日常行为。如1. 警车的使用,私用外借,鸣笛招摇过市;2.工作纪律,工作日饮酒、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聊天、打游戏、外出办私事;3.检容风纪,执法办案不按规定着装或穿着不整;4.办公室环境脏乱,下班后不关灯、关空调等问题。这些看上去都是一些琐碎的小事,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只有监察人员时时监督,及时查处,从细处严格要求干警,才能使大家养成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树立强烈的自律意识,同时也会提升检察人员的整体社会形象;
二是建立权立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重点,则是用人、开支、基建、办案及其它重大问题的决策的监督。主要是设立硬性规定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和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使党组、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在干部的选拔上推荐中层以上干部必须事先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廉政评估”,对不符合廉政要求的人员,向党组提出建议。重大开支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签字。基本建设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理自侦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干警任职、立功受奖、重大开支、重大案件及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召开会议共同研究,民主决策,可以公开的必须向全体干警公开;
三是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刑事赔偿制约机制。完善纠错的办法,制订详细的法规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应当赋予监控主体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的处分权。如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权等,有关错案的认定需要相关办案部门及其上级检察机关以及监察、控告申诉部门的共同参与。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1994年9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施行
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要求,核编多余的人员,以及虽然在编制定员以内,但因技术业务、劳动态度等原因,难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未被择优上岗的人员。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列入富余职工范围。
第三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生产、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创办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当在贷款方面给予扶持。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待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部分待业保险基金通过贷款贴息,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予以支持。
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扶持。
第五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开办初期,企业应当按照扶而不包的原则,在资金、场地、原材料、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待岗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岗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予以适当支持。
第八条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给富余职工实行有期限的放假;放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放假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放假期间(不含产假)发给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企业应当参照退休费发放标准发给其生活费。企业和离岗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职工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当鼓励富余职工自行联系单位调动或进入劳动力市场交流,引导富余职工到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就业。国有企业职工调动或安排到城镇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的,调入职工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富余职工的特长,在本市、县范围内帮助联系接收单位,调动或组织支援、借给用人单位,职工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职工支援、借用到用人单位期间,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均由用人单位和原单位协商确定。在支援、借用期间,如本人要求,双方单位同意,可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富余职工中原固定职工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对不按期缴纳情节严重的,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富余职工申请辞职的,经企业批准,可办理辞职手续。对经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其工龄长短确定,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工资。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企业可根据法定程序作除名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及时掌握关提供余缺信息,为余缺双方服务。新扩建企业需要新增工人或向社会招聘专业人员时,一般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通过劳动力市场从其他企业富余职工中挑选,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再从社会上招收。
第十五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安置和调剂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参加待业保险企业的职工在待业期间享受待业救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采取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措施,促进其再就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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