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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4:53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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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2月4日
高检发政字[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在高检院党组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干部的新老交替,一些从事

检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同志又陆续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老同志的作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

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替代原有的咨询委员会制度。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三、新聘任的咨询委员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四、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五、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给予适当补贴。
六、新聘的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原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改聘为荣誉咨询委员,颁发证书。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不再保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咨询委员和

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附件: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附件:关于最高入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特就咨询委员的职责、聘任、纪律和有关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二)咨询委员直接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有关厅(室、局)要为咨询委员完成有关专项任务或进行调研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协助良好相关工作。
二、聘任条件和程序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新聘任的咨询委员儒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三)对符合聘任条件的,高检院院领导由检察长征求本人意见,厅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院领导征求本人意见,省级检察长由政治部征求本人意

见。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政治部统一提出建议聘任名单,报院党组审定。
(四)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
三、纪律和解聘
(一)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 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三)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四、福利待遇
(一)咨询委员保留发放通讯费。
(二)咨询委员在承担一些专项任务期间,给
予适当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500元。
(三)厅级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每月给予交通补助费300元。
(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任的咨询委员和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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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41号


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指州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机关工勤人员专项编制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内聘用的驾驶员、保安员、清洁工等后勤保障服务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的聘用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聘用、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服从管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昌吉市户籍,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原则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实践操作能力;
(五)符合用人单位拟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单位聘用临时工需以书面形式向州人事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理由、拟聘岗位、拟聘期限和招聘形式,同时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三定”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批复及工勤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填写《编制内聘用临时工计划审批表》,报州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聘用临时工申请批准后,由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州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自行招聘。
第七条临时工人选确定后,须办理以下用工手续
(一)用人单位填写《聘用临时工登记(备案)表》,报州人事局审核、备案。
(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用人单位凭《聘用临时工登记(备案)表》(聘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书》到乌昌财政局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拨款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抄送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作为终止用工关系、停拨经费的依据。确因工作需要,经州人事局批准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临时工的工资以州劳动部门发布的《昌吉地区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同工种工资为标准确定和调整,并按照城镇企业同类职工标准为临时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金”),同时每月核发生活补助费100元(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述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由乌昌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临时工的人事档案,并做好教育、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临时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或兼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或保密等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调解,调解无效可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州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聘用临时工,所需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冶金独立矿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10号)中列举的六家矿铁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山。对1993年12月
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财税字〔1994〕041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3.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4.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




19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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