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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39:19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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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是全国整个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病不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专门印发了《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指导我国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是涉农机构和单位,特别是许多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设在农村乡镇,收购活动直接与农民接触,还有相当部分企业职工居住在农村,因此,切实做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的"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整个农村地区"非典"疫病防治的大局。为切实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精神,现就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做好农村"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粮食企业购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自身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非典"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非典"预防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强对本系统"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相关机构,由专人负责疫病防治工作,并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防治预案,解决防治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对基层粮站(所)和购销企业"非典"防治工作指导力度,协调组织防治物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疫病预防,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农村"三夏"即将来临,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粮食销售、调拨、储运工作和夏粮收购准备工作的同时,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切实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坚决做好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病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打好"非典"防治这场硬仗。

  三、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非典"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报刊杂志、信息网络、有关宣传手册和简报,向广大粮食干部职工介绍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推广预防的好经验、好办法,让更多的粮食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各地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优势,结合粮食购销工作,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并引导农民科学防范,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建立严格的预防监控机制,做好重点部位预防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办公场所、车间、食堂、职工宿舍、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学校(培训中心)、粮店、批发市场、货场、仓库、建筑工地、车辆等公共场所的检疫和消毒,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药品。同时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消灭蚊蝇鼠患,切断疫病传播的一切可能途径,确保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加强对粮食购销业务人员的管理,近期尽量减少到疫区出差,必须到疫区的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疫区人员的接待,要仔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并要做好防护工作;加强对临时工、农民工等流动性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有关防治工作规定,防止交叉感染;加强摸底调查,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好有关人员的隔离消毒、跟踪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粮店、粮站、粮库等地方是农民群众经常聚集出入的场所,各级粮食部门要制订专门的防治预案,做好消毒工作,特别是在夏粮收购期间,更要完善预防措施,发放预防宣传材料,保证收粮职工和交粮农民的身体健康。

  五、坚持两手抓,夺取"非典"防治和粮食工作双胜利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非典"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影响"非典"防治工作大局。要积极做好当地粮油市场供应和收购工作,防止出现粮油价格和市场波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典"防治工作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粮食工作同样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疫病防治与粮食工作的关系,在深入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牢牢抓住粮食中心工作不放松,既要关心和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自觉履行工作职能,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夺取"非典"防治和粮食中心工作的双胜利。

粮食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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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某谎承包某工程,邀约李某入伙,并要求李某缴纳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李某多次崔要工程款而不得。王某伪造1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假支票,谎称是工程款,并称提取该支票中的工程款需缴纳5万元税金,因自己资金不足,要求李某拿5万元出来以提取该工程款,李某信以为真,遂交给王某现金5万元,王某得现金后关闭手机、潜逃外地。

  分歧:本案中,王某骗取李某1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成立诈骗罪,此点并无争议。

  有关王某伪造建设银行假支票的行为定性,形成罪与非罪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在于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主观上对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存在明确的认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在于王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客体即国家金融安全,不具有该具体罪名的违法性。

  笔者观点: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结合刑法总则及分则,伪造金融票证罪具有如下的特征:

  其一,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其二,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罪过上表现为明知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积极实施该行为,追求该结果的状态;其三,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可以确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本案中,虽然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在主观罪过方面,王某伪造建设银行的假支票的目的在于向李某出示,一方面缓和李某催要工程款,另一方面继续骗取李某的钱财,并不具有侵犯或可能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认识因素,更不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侵犯这一结果的意志因素。从犯罪客体要件方面看,王某伪造金融票证后仅仅将其作为向李某实施诈骗的道具,具体方式也就是出示给李某看,以期取得李某的信任,并未使假支票进入流通领域,更没有试图向建设银行申请提取钱款,其行为并未侵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在该案中王某伪造建设银行假支票的行为不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政府令2003第4号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实施。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收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财政账户及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账户,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个人、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五条 部门综合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和变通,项目之间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 财政收入收缴程序

  第六条 取消机关事业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各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专项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缴库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直接汇缴方式缴入财政账户。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机关事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各单位缴纳各种保险金时,可采用多种缴款方式,通过商业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第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直接支付,即每月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一)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二)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标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还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用款人。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用款人。
  (五)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一)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二)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三)财政部门对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物品和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收付;(二)根据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申请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中应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二)及时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收付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对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拟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办法;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活动;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库,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五条 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制定具体的采购方案;制作和发布政府采购业务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标、评标、询标和定标工作;签署和组织签署有关的采购合同;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一)货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仪器设备、锅炉、电梯、原材料、燃料及大宗通用物品等。(二)工程: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三)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汽车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会议、接待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各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编制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并附拟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分类、分专业汇总,结合工作实际和资金到位情况,编制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年度中确需追加临时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相应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在有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此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物品、工程或者接受相应价值的服务。
  第十一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共同与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购买性支出,不再将资金拨付到各部门,一律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对拒绝、阻碍政府采购或化整为零、先斩后奏、规避政府采购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对采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的,会计工作站不予支付货款。未经政府采购监管的工程项目采购,建委、水利、公路等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开工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采购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解决财政对事业单位经费供给中的“缺位”与“越位”问题,提高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级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各类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编制、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业单位分类

  第四条 现有事业单位重新分类定性。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有事业单位分为四类:(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三)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四)经营性事业单位。

第三章 事业单位布局调整

  第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应收回行政机关,暂时不能收回的,可由政府授权暂时代行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因条块管理分割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撤并或压缩。
  第七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应依照《公司法》实行企业化运作,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

第四章 编制核定和工资调整

  第八条 对调整后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发展规模重新定编。(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二)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工作需要核定编制。
  第九条 根据单位性质相应调整核定工资。(一)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三)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差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各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合理确定财政供给范围,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由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由财政根据事业规模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由财政根据其对社会承担的服务采取定额或定项补助。

第六章 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改革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行政机关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搞活内部分配。
  第十七条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不增加或逐步减少财政拨款前提下,逐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

第七章 人员分流安置

  第十八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与财政脱钩单位人员和超编、落聘人员。
  第十九条 原财政供给经费单位,与财政脱钩后,其现有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经费一时脱钩有困难的,财政逐步减少经费供给,限期脱钩。
  第二十条 对超编和落聘人员,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就业。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的超编、落聘人员,达到内退年龄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这部分人员经费财政单独核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编制、增减经费的行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工作,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优化政府资源配置,促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综合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部门预算内外所有收入和支出,体现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特点。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原则,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三条 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范围是市级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部门综合预算收入是指各部门从不同来源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前三年收入情况和经济、事业、国家政策变化情况,预计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科学、准确地测算各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
  第六条 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应列明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资金来源。

第三章 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各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预算拨款的各部门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任何经费。对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安排收支预算,逐步将其改为定额、定项补助。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专项修缮、专项购置、支农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环境保护补助支出等。各部门先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的研究论证,对所报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综合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各部门应将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资金应全部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及未采购资金,预算年度内由财政部门调整采购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8月份布置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综合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综合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是指,各一级预算部门根据本部门编内人员、车辆以及年度收入情况,填报本部门预算内外综合收支计划。由会计工作站审核把关后,于每年9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的预算收支计划连同软盘报市财政部门。“一下”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部门综合收支计划,提出部门综合预算控制数,报市政府同意后,于10月中旬下达各个部门。“二上”是指,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重新按单位、项目编制本部门综合预算草案,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11月上旬报财政部门。“二下”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部门综合预算数据,并汇总编制成市级部门综合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将批准的部门综合预算在30日内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综合预算在15日内批复到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部门综合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变通,项目之间不能随意调整,不得随意追加追减,非追加不可的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项目调剂的,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对部门综合预算以外的非追加不可的支出,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和“一枝笔”审批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复,相应调整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认真组织各项收入,做到依法应收尽收。
  对上级分配的财政专款,由财政部门严格按专款指标文件的规定,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分配和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应收不收、隐瞒收入、坐收坐支、不按预算花钱、违法违纪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应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内部部门预算编制班子,负责组织本部门综合预算编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市财政部门应组成预算编审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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