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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和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7:01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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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和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和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能,现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市场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证券交易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市场监察工作。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市场监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健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要增加市场监察部门的人员和设备,充实市场监察部门的力量。
二、证券交易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市场监察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和总结每日的市场监察工作,包括当日市场价格或成交量波动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户的举报或投诉及处理情况、对重点股票和重点股票帐户的监督情况、需要进行重点调查的事件、需要继续跟踪分析的股票或帐户,当日提交上级的调查
报告或案件处理意见等。
2.对每日涨跌幅度在7%以上的全部股票,应当将每只股票成交金额前5位的营业部名单和当日买入、卖出数量最大的5个股票帐户存档备查;上市公司公布财务报表、分红配股方案及其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告时,或者出现关于某公司的市场谣言时,应当将相关时段内
买入、卖出该公司股票数量较大的营业部名单和股票帐户存档备查;对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个人要进行专门调查并作出结论,短期内不能确认的,应当进行跟踪分析。
3.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事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证券交易所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范围超出证券交易所职权的,应当在继续进行调查的同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完成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事项。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应当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落实,并将详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必要时将对证券交易所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
四、证券交易所要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市场监察工作报告,包括每月市场监察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定期报告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定期报告应按中国证监会要求随时报送。上报中国证监会的监察报告和有关材料应当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
发。
五、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交易所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证券交易所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不能积极主动地监督和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9条、第93条、第95条、第97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将认定该证券交易所为市场监管不到位、市场风险大的市场,暂停审批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199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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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管辖、指派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管辖、指派规定》的通知

厦司〔2009〕14号


各区司法局、各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管辖、指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法律援助中心。

                                  厦门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厦门市法律援助案件管辖、指派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全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案件的管辖范围,及时做好法律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合理使用法律援助资源,为受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管辖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他市级部门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区法律援助中心管辖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他区级部门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按上述管辖原则,向案件受理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对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进行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 两个以上区法律援助中心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不同的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的,由先接到申请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法律援助案件由于审理机构的管辖原因而移送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无须进行相应的移送。

  区法律援助中心、公民对于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受理。

  第五条 市法律援助中心可将当事人的申请指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可以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请求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批准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机构进行办理。

  第七条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机构进行办理。

  第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同时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机构进行办理并函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就近、均衡的原则,合理指派各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将法律援助案件交由个别律师事务所集中承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起实施。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下达《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冶金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下达《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22日,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

《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在全国冶金系统先选择少数条件具备的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实行。考虑今年已近年底,试点工作从明年开始。
经国家批准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将包干的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和冶金工业部。

附: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调动冶金矿山职工积极性,挖掘矿山生产潜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参照煤炭企业实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经验,结合冶金矿山企业特点,特制定《冶金矿山企业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一、独立的冶金矿山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领导班子健全、管理基础较好、生产任务饱满、矿石有销路、计量检验等制度完善的,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根据本企业特点选择其它工资分配形式,不得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
二、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要经过试点,在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试点单位,由冶金部商有关省市确定。具体实施方案须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矿石销售量挂钩浮动,按照核定的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以下简称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除接收复转军人需增加工资外,其他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定员内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企业编制定员之外的富余人员,减人时要逐步核减工资总额。
四、为了防止企业单纯追求产量,忽视综合经济效益,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必须同时考核质量、上缴税利、采掘(剥)比、安全、成本、设备完好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七项技术经济指标,完不成者要扣减一定的工资含量额度。其中质量和上缴税利要作为主要指标,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全年计算,产品质量合格率、上缴税利没有达到要求的要视具体情况扣减当年新增工资,扣减比例不得低于30%;其它经济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中,采掘(剥)比、安全完不成规定指标的,分别扣减不得低于5%。上述考核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进行考核。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适当增加考核指标。
五、工资含量要依据本部门、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每年核定一次,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生产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保证国家的宏观控制。工资含量的计算公式是:吨矿工资含量(单价)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
核定的矿石销售量基数
六、核定试点单位一九八六年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是,以一九八五年统计年报中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一次性发明创造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加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套改工资标准人均5元,作为一九八六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一九八五年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试点企业,因提高工资区类别而增加的工资,以及接收复转军人增加的工资,可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但同时要核减上年工资总额中不合理的工资支出、由于国家投资提高工效而应减少人员的工资等。
七、核定试点单位一九八六年矿石销售量基数,一般以企业一九八五年实际销售的矿石量为基数。对于一九八五年矿石销售量低于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三年平均数的企业,应按照三年的完成情况酌情核定;因有新投产的矿山增加产量或由于隶属关系改变等客观原因影响产量变动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新投产矿山或改、扩建矿山提高生产能力必须增人增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销售量基数。
八、工资总额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即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生产性奖金和工资性津贴等。但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一次性的发明创造奖。
九、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矿石销售量,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计提的工资,应在开户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由银行监督支付。这部分工资可按月预提,按年结算,预提工资必须留有余地,工资节余允许转下年度使用,以丰补欠。
十、企业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要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对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不得突破。按实际完成的矿石销售量和核定的工资含量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增、核减。企业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自行确定。
十一、按工资含量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可以进入成本。同时,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减企业的留利。
十二、联合企业所属冶金矿山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应将其工资总额基数从联合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划出,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单独计提工资总额。
十三、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冶金矿山企业,其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要端正经营作风,加强经济核算,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高估多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五、各级主管部门对实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企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本办法适用于铁矿及锰矿、镁矿等辅助原料矿山。黄金矿山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每克黄金工资含量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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