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青岛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28:58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是指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摊点和企业开设的清真食品专柜、餐厅等。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其辖区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商业、工商、劳动、食品卫生、金融、税务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业务,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以支持。

第四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新设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族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职工不少于职工总数的30%,并有一名回族或其他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网点负责人(清真食品生产厂、企业开设的清真专柜、餐厅等可以适当放宽);
(二)食品货源和生产、经营场所、工具、库房等必须符合回族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风俗习惯。
清真食品的个体摊点经营者,必须是回族或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

第六条 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网点,须首先向所在地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

第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清真招牌。清真招牌由市民族事务局统一监制、审发。
清真招牌不得伪造、出让、出借。

第八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必须专用。

第九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上岗前,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有关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第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中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事先征得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会同商业、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的执法情况和执行民族政策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民族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应限期按本规定进行整顿。



1989年12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部技术局 等


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

1985年7月1日,广播电视部技术局、邮电部电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部门为广播电视部门代维电视开口的传送设备的技术维护管理和明确双方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微波站机房或其他机房的电视开口的传送设备(简称电视传送设备,以下同)需要委托邮电部门实行代维时,由各相关广播电视部门直接与所在省、市、区邮电部门根据本办法协商办理。
第三条 各广播电视部门委托微波站代维的电视传送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机应配有备用设备,主、备用设备均属质量稳定、符合标准的定型产品,由代维微波站验收合格予以代维。
(二)代维设备的大修(指对原设备提高性能指标的改造和防震加固等)、更新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
(三)正常维护材料由微波站负责筹供,无法解决的广播电视专用维护材料由广播电视部门协助解决。费用由代维单位负责。
第四条 上、下电视信号的微波站至该电视台之间的微波支线电路或电缆线路的质量由电视台负责。
(一)日常传送监测:凡由微波站向电视台送信号的传送质量以收端电视台为主;凡由电视台向微波站送信号;则以接口的收端微波站为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密切配合,检查处理。
(二)微波站至电视台之间的微波支线电路的具体维护测试项目。周期及相应维护制度等由双方协商制定,共同执行。发生故障时,双方互相配合,分别负责检查本端设备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代维费用由承办代维工作的省、市、区邮电部门与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直接结算。代维费用(包括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照(1980)广无节字019号、(1980)电无维字22号文关于下达中央直属台安装在微波站的广播转播设备代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广播,电视部门的收费标准同样优惠收取。即:
(一)电视或广播调制设备 每年每架1800元
(二)微波中继设备 每年每架2500元(无行波管设备)
(三)微波中继设备 每年每架4000元(有 )
(四)其他附属设备 根据设备情况酌情收代维费
(一般不超过设备投资的十分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开口的传送设备委托代维为限。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1981年9月23日,国家劳动总局

你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交我局办理。现将我们与财政部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你区原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已经不低,而且目前国家财政尚有困难,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仍以维持原规定的三十天为宜,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要两年给假一次,以每三年或每四年探望一次为好,假期可以三十天。
二、为了加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不能因职工探亲、休假而影响生产与工作,对未经组织批准续假而超假不归的,应该要求严格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差距过大了不好。因此,对《规定》的第六条(二)项要作适当修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