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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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戒毒所,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工作。”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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