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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15:04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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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2月22日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更有效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抽调上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的办法。除年末实行集中考核外,平时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应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目标办、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调整细化有关指标及分值,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评出考核等次。经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被评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突出、实绩较好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目标管理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1万元目标管理奖;年末被评定为完成目标任务实绩一般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准派员出国、购置小汽车、装修办公楼;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较差,不积极主动、故意推诿扯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干部管理部门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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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暗香》歌词案看我国著作权法的某些新发展

陈 俊

《暗香》歌词著作权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两”槌定音,2004年3月22日二审判决生效。人们通常比较关注的是案件的结果,笔者参加两级法院的诉讼,更愿意通过这个鲜活的案例,在案件细节的基础上辨析探讨静态的法律文本如何被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并由此反观立法者的本意。

缘 起

2003年陈涛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02年5月接受《金粉世家》剧组的委托,创作了该剧主题歌《暗香》的歌词,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对歌词享有著作权,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现代力量公司”)有未经许可使用《暗香》歌词制作发行CD、磁带专辑的行为,还制作《暗香》MV在电视台播放,侵犯了复制权和表演权;沙宝亮未经许可在第四届中国金鹰电视节、第七届宁波服装节的开幕式中表演《暗香》歌曲。请求判令沙宝亮停止侵权行为;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共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一 审 和 二 审

一审法院认为《暗香》歌词是在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情况下的受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陈涛。沙宝亮在案外人组织的金鹰节、服装节上演唱《暗香》,由于组织者未征得陈涛同意及支付报酬,沙宝亮的演唱行为失去合法性前提,因此,沙宝亮侵犯了陈涛《暗香》歌词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代力量公司制作CD、磁带专辑侵犯了复制权,制作《暗香》MV侵犯了表演权和复制权。对于沙宝亮在MV中的“对口型”表演,法院认为,构成对歌词表演权的侵犯。判决主文为:
一、未经陈涛许可,沙宝亮不得表演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
二、未经陈涛许可,现代力量公司不得使用陈涛作词的歌曲《暗香》;
三、沙宝亮就其在金鹰节、服装节上表演《暗香》行为赔偿陈涛经济损失7万元;
四、现代力量公司就制作《暗香》MV行为赔偿陈涛3万元;
五、沙宝亮对第四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现代力量公司制作CD、磁带专辑行为赔偿陈涛4万元;
七、驳回陈涛其他诉讼请求(笔者注,主要是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媒体称收到原告发来的判决文书,原告认为判决公正;沙宝亮和现代力量公司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后很快通知律师到庭宣判,判决认定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判决未认定词作者关于沙宝亮在现代力量公司制作MV中存在表演《暗香》歌词的行为的事实。对于双方的诉讼主张,作出如下最终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三、现代力量公司因制作《暗香》MV赔偿词作者经济损失4000元;
四、现代力量公司因制作含有《暗香》歌曲的音乐专辑赔偿词作者8000元;
五、驳回陈涛其他诉讼请求(笔者注,主要指要求赔礼道歉和针对沙宝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几 点 启 示

一、鼓励诉讼:确认权利,诉讼方式优先。

主张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首先应该确认存在著作权。由于《暗香》歌词是出于制作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的需要,在已经看到片花、歌曲部分已经创作完成的基础上,由陈涛受委托创作完成。这就形成本案中可能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原因是,著作权法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制片人的,而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则可能时通过与委托人书面约定的形式约定著作权归属的,也就是说作者并不当然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词作者陈涛究竟是接受“剧组”、导演、还是曲作者三宝的委托进行创作,各方没有一致的陈述,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

对于前述可能是《暗香》歌词著作权人的第三人,一审原告是不会主动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因为如果这样,可能影响其诉讼目的的实现;沙宝亮和签约公司一方也可能是出于人际关系的考虑,没有要求增加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还可以依职权增加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二审期间沙宝亮、现代力量公司都以这种著作权可能属于第三人的可能,对原告的主体地位提出质疑,认为这可能使得词作者通过一场诉讼取得本来并不属于他的著作权;从诉讼的后果看,两级法院都依在诉讼中没有“相反证明”推定署名者是作者的规定,认定陈涛是《暗香》歌词的著作权人。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在所有解决争议方式当中,法院诉讼最为常见,从两级法院对待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的立场、社会影响看,我们认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状况,有助于全社会提高保护著作权意识。

本案提醒所有与著作权案有牵涉的当事人,如果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他对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应当予以关注,主动参加诉讼。虽说当事人在有相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毕竟增加了诉讼的难度,不利于及时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二、争议问题:保护作者,有利于准权利人,

中国著作权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最近的十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国际上著作权(版权)理论和国际立法也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制订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现实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法官在断案时把握什么样的尺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举例来说,对于前述是否存在与原告署名相反证明问题,判决书作出了有利于权利请求人的理解;再比如,对于音乐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的问题,法律工作者、法官或者一般社会大众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著作权法在规范电影著作权归属时,确定词、曲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词作者、曲作者有署名权;在规定分别行使著作权时,未将词曲分开表述,规定“音乐”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电影音乐的著作权。

上诉人律师提出在现代社会,从技术的角度看,可分割的作品将越来越少,有必要按照下列原则和顺序,综合判断一首歌曲是否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的复函

1960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
你院请示关于罪犯在判决前关押日期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院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经中央政法小组审核同意。现答复如下:关于宣判以前的关押日期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在1957年12月9日法研字第23362号对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的批复中,曾经规定:“在原则上,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一日”。在1956年6月6日我院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的联合通知上也做了相同的规定。据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历来也都是这样做的。
我们认为,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确定以前的关押日期,仍应折抵刑期,折抵的办法,以一日折抵一日。因为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罪犯是否认罪,不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根据。如果罪证确凿而罪犯拒不认罪,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抗拒从严的精神从重判处。所以有期徒刑罪犯在判决确定以前的关押日期折抵刑期的办法,并不影响对犯罪的有力打击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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