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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4:17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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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 房地产出售
第七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第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
第十条 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
(一)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权属不清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四)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
(二)经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三)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四)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视为出售,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已转为合资企业拥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收购、合并或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应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系统自管公房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与解除等,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地产时,出售人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契税,由购买人(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购买房地产的)按交易总额的6%缴纳。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及其在境内的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交易管理费,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缴纳。
交换房地产的,根据交换差价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出售的房地产发生增值的,应依照国家的税法规定,由出售人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售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一)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四至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前期开发费),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基础工程已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证明。
(五)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六)向境外预售的、还应提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开发企业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进行预售广告宣传的,应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预购人签订预售预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预售人、预购人名称或姓名,预售商品房的地点、位置、建筑结构、楼层面积、单元号码、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交付使用时间,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预售预购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合同文书向市交易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开发企业不得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确认产权。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已售出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第二十七条 预售、预购商品房应按规定预征税费。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核发的房地产拍卖资格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一)依法没收或强制收购需拍卖的房地产;
(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需拍卖的房地产;
(三)因抵押处分需拍卖的房地产;
(四)因清偿债务需拍卖抵债的房地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事先持拍卖委托书、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拍卖机构方可接受委托,组织拍卖。
拍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委托人申请拍卖时,还应提交行政决定书或司法协助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拍卖机构可以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拍卖人、委托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地点、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拍卖标的物交付时间、方式、拍卖手续费、价款的支付方式;拍卖时间、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拍卖,由拍卖机构在拍卖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物的产权性质、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和地点、竞买人的条件、应付的保证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批准拍卖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须在拍卖7日前,向房地产拍卖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拍卖机构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者发给竞买证书,并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竞卖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交所竞得拍卖房地产的部分价款;未竞得拍卖标的物的,保证金由拍卖机构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返还未竞得者。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应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的5日内,竞得人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拍卖转让合同,并应按规定将成交价款汇入房地产拍卖机构的银行帐户。竞得人不能即时清结的,应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
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付足全部成交价款,方可领取所竞得标的物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房地产拍卖中,凡出现竞买报价低于标的物的保留价(评估底价)时,房地产拍卖机构有权宣布其报价无效,或中止拍卖竞价,但委托人无保留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依法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除按规定代扣缴有关税费外,剩余的价款应全额交还委托人。
第四十条 委托拍卖人、竞得人与房地产拍卖机构之间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买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交易总额1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交易登记擅自出售房地产的,应责令补办登记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预售,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商品房销售总额5%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
(二)擅自涂改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
(三)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拍卖资格证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其拍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以非法拍卖价总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罚的以外,其余处罚由市交易所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或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的各类合同文书,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契约文本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县级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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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其中年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166个。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国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争市场,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同时,由于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大多数生产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有些小炼油厂还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名变相走私;土法炼油屡禁不止,危害严重。此外,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加油站重复建设严重,管理混乱,导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也一律予以取缔。此项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一)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
(二)对《通知》下发前建设,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关闭后,其原油分配计划指标暂安排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清理整顿合格的炼油厂。
(三)对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没有加工装置、倒卖原油指标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计划。
(四)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不得给予信贷支持,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对上述列入关闭范围以及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小炼油厂,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原油供应,停止银行贷款。有关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小炼油厂,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三、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
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国家计委在研究提出年度全社会原油总量平衡调控目标时,要把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纳入总量,统筹安排。
四、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一)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下同)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要停止其原油供应。
(二)对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在1999年内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严格自律,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环节,规范经营,加强对各级石油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四)军队、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等专项用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将直供的成品油进行经营的,取消其成品油直供资格。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
(五)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五、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要依法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各类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惩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偷漏税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取消不合格加油站(点)的经营资格。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同时,要在成品油零售过程中逐步推行成品油集中配送、连锁经营方式。
六、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石化局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石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对非法采油、土法炼油、违规建设、违法经营的小炼油厂,以及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小炼油厂,逾期未按要求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扣减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有关税收收入的返回数额,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对所属小炼油厂和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牵涉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对海关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实际、运用现代行政管理学的理论,提出了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的重心和落脚点应是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的观点,进而在“释放人才、使用人才、管理人才和培养人才”等四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关键词】现代海关 释放 使用 管理 培养
【作者简介】李志刚 物流科


人力资源是指某个特定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是劳动力人口数量与劳动力人口质量两者的综合,它具有其他资源和生产要素所没有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和潜能开发的无限性。去年,牟新生署长在全国海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上指出全面建设现代化海关,实现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的关键在人,只有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解放人才、开发人才和使用人才,进而推进海关现代化的进程。因此,笔者认为,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规划的重心和落脚点是对海关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所谓海关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就是对海关人力资源进行研究、规划、投资、成本收益核算、培训、使用保障等过程的支配活动。本文拟就如何建立一套与现代海关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思考一:改革海关现行建制,大幅度整合人力资源——释放人才。
近十多年来,内陆省份先后设立了不少新海关,其业务主要以监管加工贸易和转关运输为主,相对于业务繁忙、人力紧张的口岸海关,其又常会因加工贸易少、转关不畅等原因而出现“有人无事做”、人力资源相对过剩的局面。而面对内陆海关“人少、业务少,拿钱多、升迁机会多”的事实,口岸海关的同志难免就会有“上错花轿嫁错郎”的牢骚,直接挫伤着他们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此,现行的海关机构的设置不能有效实现海关系统人力资源的解放和开发,更不适应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要求的,也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为此:
1、创建区域性海关管理新模式,合理优化人力资源。
依据“资源总量的预期投入始终要与目标任务的实际需要保持相对平衡”的关系,运用经济学的边际效益理论,在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对各地海关的设关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合理撤并隶属海关机构,如对苏北五市设置海关机构的的可行性,就可依此进行评估,适当合并现有机构、减少行政成本的投入和开支;然后再按照经济区域和海关业务分布的特点,对直属海关进行跨关区域合并,如:可把长江沿线的7个直属海关合并为一个中心区域性海关,统筹分工、协调运作。这样不仅可以使“二线”职能部门的人才解放了出,充实到监管“一线”,还可整合沿江7关“一线”的监管人才,简化工作流程、避免重复工作,为海关“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科学设置海关内部机构,体现人性化管理。
根据现代行政学理论,工作效能与人员数量之间的比率高低,是行政组织结构效率的最直接的反映,也是行政组织结构配置最直观的评价。对于海关目前出现人力资源紧张的局面,除了经济发展不平衡外,很大程度上是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诱发的。据统计,在海关系统5万余人中“官兵”比例搭配不科学,处(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之比高达1:10,且从上到下的人员分布呈“直立腰鼓型”,直属海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过多,不符合发达国家海关人力资源“哑铃式”的配备模式,也不能适应现代海关发展形势的需要。
因此,要借助“H2000业务操作系统和海关风险管理系统”的推广和运用之机,以业务操作网和风险管理网“两条支线”为基点,借鉴发达国家海关机构人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先进经验,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梳理业务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引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海关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进行大调整、大撤并,加大现场海关、尤其是口岸海关监管一线人员比例,运用会计成本学中投入和产出的原理对基层海关行政管理、职能管理以及工作保障部门机构设置的必要性进行可行性研究,拿出方案,能撤的撤、可并的并;对于切实需要设置的,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从合法化、合理化、人性化的角度,适当控制其人员编制,尽可能把有知识、有能力、有干劲的人才真正配置到能够尽其用、展其才的科室中去、岗位中来,力求在工作环境上为其提供一个展现自我、体现价值的外部空间。
思考二:转变用人观念,建立人才交换使用机制——用好人才。
用行政生态理论分析,生态系统有外部系统和内部系统构成,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历史影响,海关行政管理对外、对内都相对较为封闭和独立,人员的使用和培养尤为如此。近年来,虽然在人才培养和使用上有所创新,但其创新的力度不够、层面与幅度也不够,直接制约着海关人才的使用效益。
所谓“人才交换使用”,是指在用人主体之间,把人才作为一种资源来合理配置、交换使用,以达到充分发挥人才使用效率,体现人才最大使用价值的目的。交换使用的优点有:其一,能够盘活人才存量资源,可以把急需的人才放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使用;其二,降低了人才的使用成本,拿来就能用,实现了“各取所需、借才双赢”的目的;其三,提高了人才的使用效率,人才使用高频率的流动可以使人才的效能得到有效释放。“海关人才交换使用”是指在海关系统内部或将海关暂时难以发挥作用的闲置人才或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以一定交换周期为限推荐给别的机关,从而在别的机关换回能在海关发挥更大作用的急需人才的做法,包括海关系统内部人才交换使用和海关与其他机关单位间的人才流动。其可贵之处就在于它可以摒弃狭隘的人才使用“唯我独享”的功利思想,视人才为政府机关的“公共资源”,从而把人才的个体优势转变为政府机关的整体优势;另外,这种创新的用才方法还有利于我们拓展优化资源配置、高效使用人才的新视野,灵活而机动地使用人才,使人才的实用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
要全面建立现代海关人才交换使用机制,必须做到:
1、转变人才使用观念。尽管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财、物的配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已为海关系统人才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但由于认识观念上的问题,除了领导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之外,其他人员的交流可谓微乎其微,况且交流也只是局限在各关内部岗位间的简单轮换,真正考虑优势组合的因素较少。以南京关区为例,苏南、苏中和苏北外向型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对海关监管力量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从而出现人才“南缺、北多和中不够”的局面,如果能够在整个南京关区内转变用人观念,彻底消除地理行政区域思想的限制,通过由各关推荐、内部考试等公平手段把苏北闲置人才补充到苏南海关,可以在不增加行政成本的基础上缓解苏南各关人力短缺的问题。
2、建立健全人才交换使用的相关配套机制。应相应建立起一套可执行强的人才交换使用的条件、期限、工资待遇以及交换期间被交换人的责任和义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干扰因素,为海关系统内及海关与其他机关单位间人才被公开、公正、公平的合理交换流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并应建立起海关人才“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适当控制人才的增量资源,大力忧化现有存量资源,在促进优势资源合理流动的同时,把闲置、暂时发挥不了作用的人才流动出去,为其做嫁衣裳,努力实现海关人才引进由外延扩张向内涵优化方向转变。
3、把“人才交换使用”纳入准军事化管理范围。海关是一支准军事化管理的部队,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们海关的军事化要求也应该学习部队这方面好的做法,让每位关员在思想深处都树立起一个“流动”的观念和意识,把交流和日常的量化考核相结合,以“交流动向”为刺激,激发大家发挥所长、避其所短,以此推进海关人才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思考三:建立人本管理机制——管好人才。
建立人本管理机制是海关系统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的具体科学落实和保障,其关键在于要建立、用好一整套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和发挥人才能力的环境,使每一位关员都不是处于被管的被动状态,而是处于自动运转的主动状态,以便激励员工奋发向上、励精图治:
1.科学运用“分层激励”法,完善动力机制。人处在不同阶段都有着不同的追求和思想。一般来讲,35周岁前的关员其精力足、干劲大,求知欲和政治上进心较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赢得组织上和同时们的认可,对这一年龄段的人才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另加少量物资刺激;对于35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关员,已积累了相当的工作经验,是人才资源的支柱,但其走上领导岗位的可能性已经较小,此时的心态则从追求政治上的上进转为追求经济回报上来,做任何事时往往存在过多考虑自己的付出和回报是否等价,对处于此年龄段的人才,应物资刺激为主,可以适当开展评选“创新奖”、“勤奋奖”等奖项,提高他们工作的内在动力;对45岁以上的关员,“升官与发财”的观念已经逐步在淡化,针对此应设置“敬业奖”、“廉洁奖”等一些奖项,激发老同志发挥余光。使他们认识到,不管是谁,只要你能发挥才能、努力工作,就可以在某个层面上当上先进和模范,在成就需求、社交需求等方面得到满足。
2.树立忧患意识,推行压力机制。海关要逐步打破“能进不能出”的人才引进机制,让他们在认识到工作竞争压力和目标责任压力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展如“到企业当一天工人、做一天报关员”等活动,使他们能够亲身体验一下竞争的残酷和压力的滋味。依据管理心理学的理论,人在面对压力和竞争时就会有一种潜在的危机感,正是这种危机感,会使人产生一种拼搏向前的力量。因而,我们在驾驭人才时,应在用人、选人、工资、奖励等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进而明确目标责任,树立忧患意识,迫使他们去努力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
3.提高认识,履行约束机制。俗语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人才的开发也需要由规矩来加以限制,法律制度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就是开发和管理人才的规矩,使人的行为有所遵循,使人知道应当做什么,如何去做并怎样做对。只不过法律制度是一种书面的有形约束,伦理道德则是一种约定成俗的无形约束;前者是国家制定认可的法规,是一种强制约束,后者主要是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约束。为此,作为海关人才的管理者应全面着手,从提高人才自身的思想认识高度从发,紧密结合海关工作的特点,把这两种约束转化为自觉的行为。
4.尊重人才,改善环境影响机制。人才是管理系统生命活力的源泉,识才、用才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然而,实践证明: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两种环境因素:一是指人际关系。现代管理学认为,协调人际关系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的首要任务,和谐、友善、融洽的人际关系,会使人心情舒畅,在友好合作、互相关怀中愉快地进行工作,会激发人才的潜能;反之,则会影响工作情绪和干劲。二是指工作本身的条件和环境。人的大半生是在工作中度过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的改善,必然会影响到人的心境和情绪。提高工作条件和环境质量,首先是指工作本身水平方向的扩大化和垂直方向的丰富化;其次是指完成工作任务所必备的工具、设备、器材等的先进水平和完备程度;再次则指工作场所的宽敞、洁净、明亮、舒适程度,以及办公区域的绿化、美化、整洁程度等。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和工作条件环境,保证所有人才在欢畅、快乐的心境中工作和生活,不仅会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会促进人文环境和人文文化的提高。
思考四:以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培养人才。
“海关的现代化关键是人才的现代化”。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是要把海关建设成为智能型的电子海关,届时的海关人才将应是懂技术、精外语、通外贸的高文化素质、觉悟高的政治素质、文明行政的执法素质以及操作娴熟的业务素质的复合型专家人才。为了保证此类人才的正常供给,应有针对性从以下方面做起:
1、以准军事化管理为指导,树立大教育培训观念。关衔制是海关实行准军事化队伍的重要表现,也是海关系统人才建设必须具备的素质。因此,应把坚持锤炼内质与优化外形的准军事管理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内外并重,全面树立大教育的系统培训观:一是对本单位人才的使用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按照不同目标的需要,对不同基础、特长和发展方向的可塑性人才进行针对性培育;二是激励干部向人才向特殊业务型人才转化和复合型人才发展,让各类人才在实践中充分感受到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事业的成就感、得到公众认可和尊重的荣誉感;三是积极拓宽培养渠道,以各级培训中心为基地,抽调内部人才资源中的突出者作为兼任人才培养的老师,以人才带动人才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也可与当地部队协调构建定期人才军训军纪培养机制或有计划分批地选送部分干部脱产到高等院校重点接受外语、现代管理以及国际经贸规则、国际法规的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
2、培养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是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执法机构,法律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依据,也是执行海关十六字方针的必然要求。因此,知法、懂法和守法已是现代海关人员成才的前提条件,一要:转变执法理念,自主摒弃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把“执法为民”意识根植于每一个关员心中,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去;二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组织学习和自我学习,把“于法有据、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去,以“忠诚、规范、严明、高效”执法要求来对照自己规范行政、依法办事。
3、适应海关新型监管模式,着力培养海关专家队伍。H2000业务运行系统的成功切换、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标志着智能型海关的建立。为此,我们海关系统的人才培养也要围绕着业已形成的电子政务式的新型监管模式来开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海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查验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尽快促成他们向专家型、管理型、复合型人才的转变,并积极营造、创设一个人才辈出、人心思进的造才环境,以适应当前或今后大量出现的电子商务和无纸化贸易发展的监管模式;同时按照总署“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要求,立足基层、挖掘人才,为实用高效的现代海关制度的早日建成培养和准备基层人才。
参考书目:
(1)04年全国关长会议材料;
(2)《现代管理学》,刘熙瑞、张康之主编;
(3)《论人本管理》,高贤峰,北京大学博士;
(4)《国外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六种 》,作者:车驾明 房晓莉;
(5)《动力机制:关于激励与约束问题的政策分析》,作者:王东京,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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