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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6:55:48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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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发〔2002〕2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广开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舟山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凡直接介绍市外投资者来舟山进行投资的(原则上为固定资产投资),属于中介性质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均可予以奖励。
(二)本市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联络引荐市外投资者来舟山投资的,其应得奖金奖励给所在单位,个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所开支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补助。
(三)本文所称的外来投资项目是指舟山市域外的投资者来舟山投资工业、旅游业、港口业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具体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见附件)。
(四)对未列入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如需要奖励,由各级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领导小组同意后,也可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资金如期到位,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境外资金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奖励金为人民币)。个人所得部分奖金由兑现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凡引进投资大、效益好,对舟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投资行为不能奖励,已奖励的予以追回。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兑现的时间为外来投资项目正式投产之后。对分期出资的兑奖,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数额予以奖励。
(二)凡申请奖励的引荐者到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申报,并需提供介绍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引荐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派人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件),以及外来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三)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对引荐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引荐者或其委托人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格及有效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四、奖金来源
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金,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归属关系或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各县(区)应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鼓励外来投资者来舟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鼓励外来投资者来舟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

一、工业
1、水产品精深加工
2、农产品的保鲜、储存和加工
3、海洋药物开发
4、船舶工业
5、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6、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7、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8、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9、环保工业
10、海洋能源工业及各种新能源的开发
二、渔农业
1、深水网箱养殖、名特优海水产品养殖
2、优良水产苗种繁育
3、花卉生产、观光农业与苗圃基地建设
4、荒岛开发
三、旅游业
1、旅游景点、项目的开发
2、度假、休闲、观光等设施建设
3、四星级以上宾馆
4、旅游工艺品开发
四、港口及交通运输业
1、石油、煤炭、木材等各类专用码头建设及货物仓储业开发
2、岛际高速客运
3、陆岛桥梁、道路建设
五、服务业
1、各类专业市场建设
2、大型超市
3、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态
六、基础设施
1、市政设施
2、水利等设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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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运函[201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部分地区少数蔬菜品种发生“卖难”问题后,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蔬菜市场的紧急通知》(商运函[2011]24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1]249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作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切实解决菜农困难,请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蔬菜“卖难”紧急救助行动,进一步维护好蔬菜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超对接救助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召开产销对接会,直接采购“卖难”蔬菜。“农超对接”试点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采购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并在超市门店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柜,支持销售“卖难”蔬菜。

  二、建立农批对接救助机制

  农产品综合试点地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购销“卖难”蔬菜。“双百市场工程”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大型批发市场,要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区,减免“卖难”蔬菜场地费。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临时收储一批 “卖难”蔬菜。

  三、建立网上救助机制

  积极宣传商务部“商务预报”、“新农村商网”等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出现蔬菜“卖难”的地区,要细化监测品种和范围,建立主要“卖难”品种的交易量、批发价格日监测制度,强化对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及时组织农业合作社和种植户,通过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发布蔬菜“卖难”信息。销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流通企业开展网上对接撮合。

  四、拓宽菜农直销渠道

  蔬菜流通环节多、成本高,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并存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既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突出蔬菜流通设施的公益性,建设一批社区平价菜市场。鼓励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立临时性蔬菜直销专区,允许菜农免费进场销售自产蔬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鼓励开展“农社合作”,在注重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蔬菜;研究在城市特定区域和时段,设立免摊位费的“周末市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既要维护好农民利益,也要解决好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菜篮子”有关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地要及时将当地蔬菜“卖难”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报商务部。

  联 系 人:市场运行司 黄翔
  联系电话:010-85093851,传真:010-85093846。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建设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景县检察院 王艳芬

论文摘要: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并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
论文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要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提几点建议。?
一、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不能偏离检察工作的主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具有自身明确的职权边界,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建设时,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盲目扩大参与领域、创新参与机制而应该利用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去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对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管理的范围及任务较之以往也更加宽广、繁重。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能盲目性的参与,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治安等执法现状和社会实情,因地制宜,创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三)执法办案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手段和途径,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
展大局。
(四)强化服务原则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重构。凸现司法工作服务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关键是优化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立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十项措施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职务犯罪高发现象,结合办案,采取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预防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等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通过预防咨询,堵塞职务犯罪漏洞
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加强廉政建设,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建设”的预防原则,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在繁华街市宣传咨询、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法,为社会各界提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关事项的咨询,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国土、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领域,帮助他们详细了解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
(二)通过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
检察建议的适用灵活、快捷,可以柔化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的关系,更易为对方所接纳,实践证明,各行业各单位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检察建议极少产生抵触心,对检察机关治病救人的工作方式给予了充分的配合,因而在实践中开展得较为广泛,对于预防新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管理能起到重要作用。检察建议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找准症结,确保内容的针对性。要针对被建议单位在机制、管理上存在的隐患及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对其存在的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危害和后果,阐明观点,说理有据,结合被建议对象的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使建议更容易被相关单位接受。二是要跟踪监督,强化落实。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预防部门要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对已经提出整改措施的单位,跟踪了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观察其实效。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三)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一要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刻认识用刑事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犯罪以及侵犯农民工、农村留守老弱妇幼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二要积极查办和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管理环境。严肃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涉及民生和“三农”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解决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三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着力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放纵犯罪,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巩固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努力形成促进社会管理的合力。
(四)通过机制创新,拓宽保障群众权益渠道
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一要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从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出发,完善受理、分流、办理、答复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深化涉检信访排查、积案化解、涉检信访终结工作等制度体系。坚持控申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访、中层干部轮流接访、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等制度,使群众诉求及时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拟决定事项,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能力。三要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定期挂牌接访,特殊情况预约接访,重大情况巡回接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苗头,把问题处理在基层,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通过接访发现和寻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近距离地感知群众所盼所求,使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思路、出台的办法更加符合实际和贴近群众,有效减少决策不当,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从提高群众法律认知出发,采取公开听证、联合释法、心理疏导等方式,切实把释法说理纳入案件办理、接待群众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中,使办理案件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宣讲法律的过程,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接受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要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培训,学会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让群众释怀,化解心结,促进和谐。


参考文献:1. 乔汉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摘自检察日报
2.陈密波《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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