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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30:02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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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最高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查办案件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
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
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
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 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第三节 侦 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十九条 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辨认。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分别进
行。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或物有哪些突出的特征。不能让辨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

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
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签发。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
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节 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
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
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取保候审,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监视居住,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填写《监视居住委托书》,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交由受委托的当地政府部门、被告人所
在单位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应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得离开的区域。
以上两种决定书都应向被告人宣读,并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如果需要撤销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或《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保证人、当地公安派出所、受委托的单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应及时办理逮捕手续,予以逮捕。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
断对案件的侦查。解除羁押时,应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犯,需要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应请示原决定逮捕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十条 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七天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来立案的性质不同的罪行,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改变管辖的侦查、起诉案件,从
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凡延长羁押期限,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

第五节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
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对于免予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填写收缴赃款、赃物清单和《没收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人,一份存档,并在《免予起诉决定书》的附注栏内注明。对被告人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
。如其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对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监督当事者双方达成协议。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第四十五条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四十六条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四十七条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第六节 其 他
第四十八条 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的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关逮捕、起诉、免予起诉的未尽事项,参照本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订。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十条 关于案件材料归档立卷制度另行规定。



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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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一如既往地将反腐败工作摆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关于反腐败方针,报告作了如下阐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因此,作为承担着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必须根据中央的精神,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切实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当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执政者的腐败是自身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古人总结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前苏联共产党的垮台就充分说明了这点。中央党校苏共史专家王长江同志曾谈起过一组数字,苏联解体前不久他正在莫斯科,当时的苏联社会科学院曾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仍然能够代表工人的占4%,认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占7%,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党员的也只占11%,而认为苏共代表党的官僚、代表干部、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占8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苏联人民并不认为共产党是他们利益的代表!有自己特殊利益的党,自然是腐败的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乃至普通党员当然不会再有当年保卫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祖国那种政治热情和奋不顾身的精神了,对苏共的垮台冷眼旁观,甚至出现在她的对立营垒中,都是不奇怪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苏联党群关系的首先解体,才导致了苏共和苏联解体的悲剧。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党风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十六大报告中也警示全党:“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离腐败越近,群众离党就越远。所以,我们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职务犯罪蔓延的势头,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才能维系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才能使党永葆青春。就一个地方来说也是同样,如果职务犯罪现象相对严重,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害了地方党组织的威信。我们只有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才能真正树立和巩固党和政府的威信,才能各级党的干部真正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忠诚实践者,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2、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作保障。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经济就不能发展,社会就不能前进。而要有这样一个良好的政治局面,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因为,腐败泛滥之日,便是社会动荡之时。江泽民同志在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同社会上存在的贪污现象作坚决斗争,是世界各国人民在追求稳定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贪污腐败现象是社会稳定、发展与进步的阻碍因素。”“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坚持进行反对贪污腐败的斗争。”作为一个地方来说,也是同样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盛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腐败问题严重,那么,这个地方也就不会有稳定的政治局面。现在,有个别地方信访问题相对突出,出现老百姓越级上访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那里的极少数干部总是有这样那样的不廉洁行为,从而引起了群众的不满,造成了某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从政道德和良心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是确保一方平安的必要条件。
3、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凝聚人心,形成建设现代化的巨大合力的需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主义事业是千百万劳动人民群众的事业,只有他们的参与,我们的伟业才能成功。而要调动起人民群众的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在中国,这个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党要承担起这个重任,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而一个坚强的党,当然必须是清正廉明的党。否则,一个拥有自己特殊利益的党,一个谋取私利的党,就会失去民心。例如国民党,所代表是官僚资产阶级利益,因而是一个极端腐败的党。这样的党,是根本不可能凝聚民心的。解放战争时期,蒋经国在他的日记中无奈地写道:“这个腐旧的大厦无论如何是没法再撑持下去了。”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我们不加强廉政建设,也同样会改变党的性质。这样一来,我们党也就根本不可能带领人民群众去建设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一个地方而言,也是如此,如果地方党组织没有建设好,腐败成为人民群众议论的焦点,就必然会失去民心,人心就会涣散,群众的积极性也就调动不起来,地方经济也就根本不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因此,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设好党的干部队伍,是实现我们宏伟目标的前提条件。
4、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爱惜和利用党的人才资源的需要。党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的事业需要一大批政治、业务都过得硬的干部队伍,而党培养一个领导干部很不容易,耗费了大量的资源。可在现实中,有一些干部,由于经受不了市场经济的考验,走上了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令人十分痛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党的损失。这些领导干部,都有过为党和人民努力工作并作出成绩的辉煌的过去,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得到了党组织和群众的信任,走上了不同的领导岗位。他们过去曾经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由于制度建设、组织教育不够,更由于不注重世界观改造,这些领导干部被淘汰出局,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走上了不归之路。在这些人身上,往往存在着两个极端现象,他们在工作上很有才能,但在腐败问题上也十分“突出”,人称“两搞现象”,即工作、腐败两头冒尖。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加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变“两搞”为“一搞”,这些人都能勤政廉政,对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将有多大的意义!
5、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保护好党的干部的需要。每当我们看到某某领导被判刑,痛哭流涕,甚至晕到在法庭上,有的魂飞魄散地走向刑场,落得个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可悲结局,使人或多或少产生了恻隐之心。他们本来就是生活的幸运者,如果不贪污受贿,不违法乱纪,他们的人生是美满的。因此,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体现出现代司法的人文关怀。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同志,也必须自觉成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使我们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在从政的道上,一路走好。
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罪行。智者宁可防病于未然,不可治病于已发。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倒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使之经常化、系统化和规范化。通过我们的努力,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建设高效、廉洁的国家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实现我们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苗 勇

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矿山采、选负荷试车一次成功,并能安全、持续、稳定生产、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大中型化学矿山,要达到试车顺利投入正常生产,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1)工程设计完整、配套,选用的采矿方法可行,选矿工艺合理,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2)生产性与辅助性工程已按设计建成,质量合格;(3)矿山资源基本稳定,二(三)级矿量满足设计要求;(4)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 生产准备工作是矿山建设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贯穿于基本建设全过程,必须早抓、早安排、早落实,保持生产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为确保投产后稳定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生产准备工作
第一节 组织准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批准开工时,建设单位应组建一个能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具有生产建设经验,懂技术业务的建设、生产领导班子。在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主要成员,从建设开始就负责生产准备工作,以保证工程建设和生产的连续性。
第五条 根据设计要求和改革的精神,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一开始,要建立适应现代化矿山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按生产实际需要,陆续组建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械动力、物资供销、劳资教育、安全环保、地质测量、监测试验和生活管理以及车间、工区等生产准备机构,并根据工作进程充实、完善,以适应各阶段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新建与扩建的矿山要切实抓好生产队伍的组建工作,按设计定员和岗位技术标准,从同类企业中选调或聘用一部分有组织管理经验的干部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工人为骨干。干部应根据工作进展需要逐步配备。主要生产技术骨干要在项目筹建时进矿,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工作。关键设备的操作工、维修工主要应从中技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七条 生产准备机构要制订明确的职责范围,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有:
1.实行矿长责任制,对生产准备的全过程负责。
2.要明确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及各职能机构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工程建设与生产准备工作同步协调地进行。
3.建立以生产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计划、财务、劳动工资、物资供销、生产调度、安全环保、设备管理、计量监测、质量控制以及生活福利等制度。
4.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5.按上级及企业内部生产和经济活动的要求,建立各项原始凭证与各种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节 技术准备
第八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使生产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掌握生产技术,主要应在采矿方法、选矿工艺、设备维护使用、安全等方面下功夫,达到正确指导、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从生产准备一开始,就必须把以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系统建立起来。
第九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
1.配备技术骨干、建立技术责任制。新建矿山要及早配备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仪表、电气、机械、分析、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骨干,并签订聘任书和责任书,建立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轻易变动技术负责人,不轻易改变技术责任范围。凡本专业的工作,从组织学习、编制规程、制定试车方案到试车的全过程均应参加。要创造条件,使技术骨干便于掌握技术,收集资料,从事专题调查关键技术,参加各种专业会议等。
2.完善工艺及工程设计。生产人员的熟悉、掌握生产工艺的同时,要熟悉工程设计内容及相互关系,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及时发现设计、建筑安装中的问题,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完善设计及施工。
3.研究编制试生产计划、制订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对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部分如采矿方法、选矿工艺等,要反复学习、研究、参与实验、切实掌握。技术部门应组织力量搞清矿山地质情况、采场顶板管理、边坡管理、选矿流程、设备性能、自控方式等,对试车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要有预防处理措施。
5.收集、编制生产、安全技术资料。
(1)收集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源系统、河流、沟渠的汇水、疏水能力,历年雨量最高洪水资料。
(2)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区,要摸清矿区和井巷水文地质情况,编制防治水的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
(3)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设置沉降观测,并绘制系统图。
(4)制定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5)编制各专业技术手册及各设备技术问题的讲义。
(6)收集下列系统资料:
A.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原始与综合资料;
B.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包括二(三)级矿量计算、采矿试验与选矿试验成果等;
C.井上下运输、提升、通风、给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及通讯系统图;
D.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示意图。
(7)以地质勘探报告、初步设计为依据,汇编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基础资料。如矿区所在地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性地质特征资料;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成、含量和变化规律,汇编采场、炸药库、选矿厂及其他车间典型事故实例等资料。
(8)收集国内外同类矿区的生产情况及各种生产技术资料。
(9)编制矿区安全、消防、防洪设施分布、使用资料。
(10)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建设文件及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汇编、整理归档。
6.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采掘、提升、运输、通风、压风、供电、供热、给排水、通讯等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使用制度与备机备品配件的加工与管理制度。
(2)采矿、选矿及辅助车间的各种工艺操作规程。
(3)编制采掘、采剥工作面、选矿及辅助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建立顶板管理、采空区处理制度,对崩落地区与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有监测与预防事故措施。
(5)对于围岩、矿层节理列隙发育的露天开采矿山,应建立边坡管理制度,保持边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
(6)凡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与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地压活动与滚石移动规律,预测影响范围,制订防范措施。
(7)编制安全、环保、消防、防洪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
7.编制负荷试车方案。
第三节 全员培训
第十条 全员培训是生产准备的主要工作和中心环节。全矿从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每个职工,尤其是生产骨干、主要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都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任职或上岗。
第十一条 全员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一支能掌握生产操作及设备维修的工人队伍和一套熟悉业务的各级行政管理与技术干部队伍。在培训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练技术、练作风,掌握工艺与设备性能,做到正确操作,确保安全生产与各个生产环节流程畅通。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的步骤与要求
1.抓好全过程培训。在人员培训工作中,大量的生产工人的培训是最主要的,一般可分成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组织新招收的生产工人,学习矿山基础知识、工艺理论、生产技术知识,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老工人或设计院、施工企业的人员在现场讲课指导。
第二阶段是将新工人送到国内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相似的生产矿山实习,重点放在熟悉和掌握对口岗位的工艺流程、工艺操作、工艺过程控制和设备性能。
对一些采用新的先进工艺及技术装备的项目,如国内缺少同类型企业,则可自行举办,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大专院校进行一些短期技术培训班,或送到国外同类企业作短期培训。
实习培训工作要实行“六定二包一顶”,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培训单位包教、被培训人包会;在师傅监护下顶岗位操作。主要生产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要按岗位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培训时间长短与上岗时间按教学大纲与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而定。要和试车、投产时间相适应,使生产工人能按要求及时进入岗位。
第三阶段是组织生产工人参加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车,进行实际操作。从设备拆检清洗、安装、电气、仪表调试,直至试车完成,每一步都应参加。对关键设备要让操作人员有机会独立操作,对难度大的转动设备,要多练习各种情况下开停车。试车前要训练操作人员,熟悉信号与仪表闭锁装置,避免出现错误操作。这一阶段是培训工作的重要阶段,应与现场练兵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阶段是要按照工艺流程、开车方案等要求一项一项进行实际练兵。通过现场练兵提高指挥能力、操作水平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熟悉现场、熟悉工艺、熟悉控制、熟悉设备、熟悉规章制度、熟悉前后左右岗位联系。通过现场练兵,生产人员要对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练兵时间约3至6个月。
2.配好基层各级领导班子,对开车骨干重点培训。要配一个团结、互补、能战斗的领导班子,其中要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干部进入各级班子。对车间主任、工段长、生产调度人员及专职工程师、值班长、班组长等骨干应重点培训。生产技术骨干人员必须参加负荷试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试车前的每一步工作都由他们牵头主持,熟悉现场、熟悉操作和人员状况,培养锻炼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
3.严格考试制度、促进培训工作。在上岗前,车间主任、调度人员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主考,专职工程师由矿技术部门主考,值班长及岗位操作工、维修工可由专职工程师会同安全部门主考,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通过补考合格后方能上岗。
4.巩固成果,提高队伍素质。四个阶段的全过程培训,并不能完全达到应有的深度,必须根据考核结果,缺什么补什么,狠抓培训中的薄弱环节,若练岗位基本功,再经过负荷联动试车和试生产的进一步操作实践,逐步提高其熟练程度,巩固培训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如讲课、专题讨论、现场模拟等,反复学习、不断深化,使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第四节 安全准备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是化学矿山正常生产的头等大事,也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搞好这方面的准备,对安全试车及安全生产有决定性意义。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和《化学矿山安全规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安全准备,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准备要着重从矿山实际出发,研究其不安全因素的产生、特点、预防和处理方法。在安全准备工作中,首先要认真贯彻以下三条原则:
1.积极推行全员预防性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2.实行早期隐患检测,做到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理,不留隐患;
3.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搞好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准备工作的要求
1.认真组织学习落实负荷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1)采掘、剥离工作面、巷道、峒室、以及地面建筑、工作平台等必须经过严格质量检查并合乎安全生产条件。
(2)所有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经过质量检查与调试,达到完好标准,满足负荷试车要求。
(3)矿井主要扇风机经过试运行,风量、风速达到安全规程要求;井下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调节风门、挡风墙、风筒等)严密完好,按设计要求形成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
(4)有反风装置的矿井,经过反风试验,能按规程要求时间(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
(5)井下和地面(如采场、矿仓、选厂、机修、炸药加工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除尘设施完善、供水量充分,通风测尘等安全检测仪表齐全。
(6)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经试验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竖井升降人员罐笼,斜井与水平巷道运送人员、人车防坠、脱钩保护等装置,试验合格、动作灵活可靠。
(7)矿山安全用电的电源、电压、线路和保护、运行可靠。
(8)地面防雷,防静电设施,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安装完善、合格。
(9)矿井所有设备电缆、金属构筑物接地系统完善,形成的接地网符合保安规程要求。
(10)井下变配电所高低压馈电线上,检漏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11)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喇叭等安全通讯系统均符合设计要求、好用。
(12)爆破器材的生产、运输、贮存、保管、试验、销毁和使用制度健全,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门等颁发的有关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爆破材料生产的职工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和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13)矿井和各中段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巷道口的分道口处,必须有路标,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14)井巷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要规范化、不得妨碍行人,不得堆积杂物。已采掘的或施工中报废的井巷必须封闭。
(15)地面工业场 地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要有盖板,地面道路畅通无阻。
(16)矿山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扶手、护栏、照明、安全罩要坚固齐全。
(17)开车必备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符合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
(18)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条件》的要求,建立地面防火制度和消防组织,设置消防设施,并制定井下和井口防火措施。
(19)矿区地面疏水、防洪、和排水系统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能防止洪水泄入露天采场或灌入井下,防止山洪冲毁生产、运输系统和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坝发生泥石流,以免造成重大事故。
(20)凡设计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山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
(2)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把安全要求纳入各种技术管理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科学化。
(3)落实从矿长到安全员的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必须建立专职的安全机构,并配备必要数量的称职的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员,全面抓好安全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分析和处理事故。
4.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全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及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安全规程,新工人在上岗前,一定要进行矿、工区(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五节 物资准备
第十六条 负荷联动试车以至正常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资储备和充分的外部条件配合。由于化学矿山项目耗用的物资数量大,品种规格多,要求高,所以除企业本身努力解决外,还需要广泛的各方面的密切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在生产准备过程中必须根据试车及试生产计划和各种消耗定额,按设计的品种质量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各类物资,满足试车和初期投产的需要,同时编制物资计划。要指定专职人员,落实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合同,解决运输问题。对特殊要求的瓣材料,还要专门申请组织试制。
第十八条 物资准备包括对原材料(如矿石)、燃料(如原煤、重油等)、辅助材料(如炸药、化工药剂、钢球、润滑油脂等)、大型工器具、备品备件、小五金等的准备。
第十九条 选矿厂在负荷联动试车前,要做好采矿准备计划与选矿负荷试车计划相互衔接,采矿生产人员要提前进入采矿场或采区,做好第一批矿石准备。
第二十条 要保证生活物资(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住宅、医务所、托儿所、学校等设施所需用的生活、教学、办公用具、医疗卫生器具和交通工具)的供应,这是集结队伍,搞好生产准备的物资基础,必须妥善安排解决。

第三章 试车工作
第一节 试车准备
第二十一条 试车工作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矿山负荷联动试车前的准备工作,主要任务是打通公用工程,完成单体试车,联动试车以及其他一切准备工作。这对顺利达到负荷试车一次成功,具有决定意义。
第二十二条 必须编制一份科学合理的试车统筹计划,它是由生产、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研究,由建设单位制定,是项目竣工扫尾、负荷试车的指导性文件,并随着工作不断深入,要及时修改、充实和完善。试车统筹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单体试车要早、联动试车要全、负荷试车要稳的原则。
2.坚持科学的试车程序,先公用工程,后主体工程。做好工程扫尾与试车的衔接,公用工程试车与生产装置试车的衔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的衔接。
3.要从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优化、选择最节省、稳妥、可行的最佳试车方案。
4.要做到“八个说清楚”即试车程序及每个程序的要点与要达到的指标要说清楚;试车前及试车期间的进度及步骤之间的衔接要说清楚;物料、燃料、动力、贮运四大平衡要说清楚;试车时的关键技术和操作问题要说清楚;安全及紧急事故处理要说清楚;试车主要矛盾线要说清楚;
对必须保证的公用工程等外部条件要说清楚;确保一次试车成功的措施要说清楚。
第二十三条 为使总体试车统筹计划切实可行,要编制好各阶段的试车实施方案。单体和无负荷联动的试车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建设单位讨论认可;负荷联动试车方案由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负荷联动试车方案(包括试车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试车方案的要求,基建和生产要密切配合,保证竣工扫尾和试车工作的按时完成。
1.加强对竣工扫尾工作的领导,按试车进度要求,实行周计划、日安排、确保基建扫尾的进度,以满足总体试车统筹计划的要求。
2.联动试车前要认真进行“三查四定”工作,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和隐患、查未完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三查四定”应分部、分项对照设计进行全面检查、签字确认。
3.抓紧进行资料审查及中间验收工作,中间交接资料应保证质量,完整准确,达到规范要求,以促进工程扫尾和试车。
第二节 单体试车与联动试车
第二十五条 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工作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工程承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单体试车的目的是:
1.检验设备制造及安装质量;
2.了解设备性能及掌握操作;
3.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单体试车必须按设备说明书和设备安装技术规范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条件具备后才能进行。对检查、处理及开车时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并加以整理,准备归档。
单体试车发现的施工质量或设备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联动试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单体试车的指挥、操作、保卫、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单体试车合格后,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即可进行联动试车。联动试车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三查四定”工作已经结束,对查出的将影响试车工作的问题业已消除;
2.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都已具备了联动试车条件;
3.联动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经过审查批准、公布;
4.试车指挥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已经确定。
第三十条 联动试车的目的:一是检查每条生产线或联动设备的相互配合和工艺流程及工业建筑在设备联合运转情况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检验连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信号装置是否准确无误。必要的工艺设备还要作带水联动试车。
第三十一条 联动试车的指挥、操作、保卫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与设计应积极配合,派人参加。准备工作就绪后,经由生产、施工、设计单位组成的试车领导机构同意,才能正式开车。
第三十二条 联动试车中发现的设计、施工、设备等问题要逐一研究消除,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基建投资试车费内支付。一般联动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三节 负荷联动试车
第三十三条 负荷联动试车,即在无负荷联动试车后,继续进行联合运转,逐步向联动机组投料。其目的是在投料情况下,检验主要设备性能、生产能力、工艺参数及产品质量指标,考核工程质量,打通工艺流程,暴露设计、施工、及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并予以整改。
第三十四条 负荷联动试车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投料到出合格产品的全过程,要求流程畅通,试车不中断,不发生重大事故,力争一次出合格产品,实现试车最佳方案。
采矿选矿负荷联动试车的考核标准以流程终端出合格品连续72小时为准。
第三十五条 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单位负责指挥、操作、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单位派人保镖。一般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在试车领导机构的主持下,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证单项工程验收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负荷联动试车一次成功,应做到:
1.精心指挥 在试车领导机构的主持下,组成强有力的指挥系统。试车期间,由矿生产总调度负责全系统的指挥,工区(车间)内部,由专职工程师对试车进行指挥,把技术负责和指挥结合起来。
2.精心管理 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员,从指挥到操作工、维修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各项有关制度,按制度上岗工作。
3.精心准备 要认真检查落实负荷联动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按设计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2)所有设备按规定经过详细检查,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合乎要求、管路、线路畅通。
(3)全部电器、仪表等装置具备正常投运条件。
(4)所有的安全、消防、救护设施,经检查试验合格。
(5)贮藏(矿仓、燃料与药剂贮罐、炸药库等)、运输(皮带廊、管线、公路、铁路)设施,经检查已无问题,有关计量装置已经校验可供使用。
(6)水、电、风、汽等保证供应。
(7)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生产工具及修理工具按要求备好,且已运至规定地点。
(8)生产指挥系统及工区(车间)内部的信号、通讯设施能供正常使用。
(9)检修、保镖队伍已经组成。
(10)各级试车组织已经建立、操作人员已配备,且都经过培训,掌握了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11)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制度及试车方案等已经齐备,并批准颁发。
(12)原始记录表格、考核记录表、各种挂图、挂表已准备齐全。
(13)对排放的“三废”处理,已有设施。
对这些条件,试车领导机构要认真进行检查和最终确认。检查以专业检查为主,同时生产单位的矿、车间、班组要进行三级检查。
4.精心操作 严格按程序进行负荷联动试车。试车期间,工作必须稳妥、组织必须严密,要求必须严格、措施必须可靠、指挥必须正确。坚持做到程序不明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指挥违章不开车,出了问题不查清楚不开车,有了问题不解决不开车。对重点岗位,要加强巡回检查,并应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双人操作监护制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负荷联动试车暴露出的设计、施工、设备等方面的问题由试车领导机构认真分析,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内容与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 专用铁路、发电、供电、供热工程等进行试车应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代表来指导、确认和签证。

第四章 试生产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暴露出来的问题经过消除即可开始试生产与考核。试生产的目的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考核竣工项目实际达到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和产品质量,核定劳动生产率、产品成本及经济效益,为正式生产奠定良好基础,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试生产考核由生产单位负责,建设与设计单位配合。
第四十条 试生产的目的及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考查和鉴定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采矿能力、选矿能力、选矿的工艺流程及参数;确定各种有关生产的规程、制度、定额、工艺参数和产品成本。特别是通过试生产来提高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组织与指挥能力。以及全面收集和系统整理试生产过程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为正式投产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试生产的时间,可视矿山的规模确定。大型矿山可长一些,中型可短一些,一般只有采矿的企业为20至30天,采、选联合企业2至3个月,满负荷连续生产考核时间为3至5天。
除有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试生产外,一般情况下,试生产的费用应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引进部分的试生产及考核时间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试生产任务完成后,生产单位即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试生产考核报告,说明产品的数量和单耗、产品成本、主要工艺指标、劳动生产率、机电设备完好率、“三废”处理效果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核定项目的经济效益,并明确正式投产后,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与步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大中型化学矿山基建项目,小型化学矿山基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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