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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2:40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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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同级文物保护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规划、公安、工商、旅游、宗教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纪念建筑物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有关的遗址(简称纪念遗址)等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大连市境内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纪念遗址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一年内,按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有关规定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时,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在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因特殊原因必须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做好方案论证和考古发掘工作,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文物保护机构在拆迁以前做好记录、测绘、登记、照像,并归入资料档案。拆除的建筑材料交文物保护机构用于古建筑维修;建筑构件和艺术品由文物保护机构妥善保管。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新址要按原状修建。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修缮的,其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文物级别上报审批,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四条 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定《文物保护委托书》,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定期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文物保护情况,发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对已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凡有损文物安全或存在其它隐患的,责令限期迁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符合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向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根据其级别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其宣传广告牌和说明(讲解词)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说明(讲解)人员应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上岗证由发证机关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八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宗教活动场所,应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出售封建迷信和有损国格、带有反动政治倾向的物品;文物复制、拓印和用于对外宣传、经营的拍摄,需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经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由规划部门或规划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其拆除,并处该设施造价1%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擅自复制、拓印、拍摄文物,以及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出售封建迷信和有损国格、带有反动政治倾向的物品,以及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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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高技术产业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发改高技[2005]22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关于发展高技术产业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振兴办: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高技术对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提升和优化第二产业,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首要任务。解决当前老工业基地发展面临的传统产业竞争力下降、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兴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缓慢滞后、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必须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老工业基地振兴之路。
(一)高技术是有效解决老工业基地发展面临矿产资源枯竭、生产方式粗放等突出问题,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和重要途径。振兴老工业基地,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型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的转变。只有大力发展、利用高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的外延式经济发展模式,才能从整体上实现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促进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将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升级奠定基础,并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技术产业是全面发展具有竞争力产业体系的战略性产业,形成规模化和国际化的高技术产业群,可广泛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从而带动经济全面发展。
(三)高技术能够有效地促进产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充分发挥高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特别是对农业、服务业的渗透、传播和带动作用,加速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的应用,有利于发挥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业基础好、配套能力强的优势,壮大优势产业,带动整个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是实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有效途径。
二、发展高技术,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高技术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振兴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总体战略部署,以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和国际化、积极推动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重点加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为着力点,在充分发挥现有产业优势的基础上,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机制的形成,加快发展东北特色高技术产业,提升现有产业技术水平,提高老工业基地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国民经济总体素质,加速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发展高技术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是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要通过国家的宏观引导,在体制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发展高技术产业与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并重。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的重要举措,应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加快发展信息、生物、民用航空等高技术产业。同时,要广泛使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及先进制造等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传统产业的竞争力,形成高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并重。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体制创新是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创新体制的建设,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优化技术资源与力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社会资源投入为主、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结构布局合理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要加强研究开发投入,形成以产品为龙头的系列化技术及装备开发能力,形成具有持续推动技术升级、逐步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开发体系,为产业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三)自主创新与国际化发展并重。加强自主创新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要在有相对优势的领域,集中资源、创造条件,进一步强化依托重大建设项目,组织技术攻关和开发,促进自主技术创新,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进程。同时,要从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抓住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通过国际技术合作和技术引进,推动产业技术水平的跨跃式提高,促进产业的集聚化、国际化发展。
三、大力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
新兴高技术产业既是老工业基地的接续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要着眼于老工业基地区域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需要,选择具有技术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的信息、航空、生物与制药、先进制造等领域,培育新兴高技术产业群,促进高技术产业的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在具有产业优势的重要领域,以主导产品为核心,引导上游与下游企业之间、技术开发与生产企业之间形成协作关系,促进关联、协作企业的集聚,加快产业链的延伸。要统筹规划,促进高技术产业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在知识密集地区,逐步形成光电子、计算机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航空等产业基地,促进以城市为中心的产业整体优化升级和产业高技术化。要进一步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与国外的联合技术开发、联合投资、合作经营,加速特色、优势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要大力扶持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现代农业、生物医药、信息等非资源依赖型的高技术产业,促进这些城市经济转型。
四、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
高技术产业化是将科技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必要过程,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要将老工业基地雄厚的科技实力和重大的科研成果转变为产业优势,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全社会开展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政府要以发展特色、优势高技术产业为目标,制定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加快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围绕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重要领域,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老工业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加快信息化进程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带动作用。扎实推进电子政务,改善公共服务,促进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环境;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教育、文化、科研、生产等领域的信息共享,积极发展信息内容产业;重点提高农业、机械制造、能源、原材料、交通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化水平,促进传统产业高技术化,加快重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大力促进以装备制造业为代表的传统产业升级
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我国装备制造业最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围绕产业基础好、增长潜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的装备制造业、能源、原材料等重点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大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要以数字化、智能化、先进工艺等技术应用为中心,促进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提高生产制造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要提高重大成套装备的性能和可靠性,全面提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竞争力,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技术保障。要大力促进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的重大成果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生物育种产业,大力普及农业生产新技术,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大力发展高附加值农业,促进农副产品深加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七、加强技术创新,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促进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由主要依赖自然资源为主的传统工业向依靠人才、知识、技术为主的新型工业转化,除了深化改革外,必须加强技术创新。要将技术创新工作作为发展高技术,加速产业结构升级,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一项根本、战略性措施,大力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力鼓励全社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开放式技术创新、集成技术创新等活动,为老工业基地产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活力、奠定基础。
(一)择优强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创新条件建设。依托老工业基地具有产业、技术优势的领域,突出国家需求,以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具有重大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工程化为任务,发挥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联合的优势,择优建设和完善若干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业技术系统集成能力的提高,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在特色领域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产业技术总体设计、系统集成的能力。同时,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命科学、纳米科学、新材料等领域研究开发设施的建设,促进学科交叉和技术创新。
(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国家将根据老工业基地产业发展特点,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进一步择优确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建设,鼓励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大力鼓励技术创新。要在机制创新的基础上,以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的竞争力为目标,解决重大成套装备、信息、先进环保设备、生物技术与制药、现代农业、民用航空、新材料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加大对技术创新、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积极引导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发技术创新活动的新模式,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掌握若干重要产业包括设计、工艺、设备在内的成套技术。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促进国际技术交流,鼓励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创新,培养自主研发能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差距。
(四)促进技术向生产转移,促进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促进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新机制。要强化知识产权的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仲裁等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汇集人才,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机制。要按照中央人才工作精神的要求,建立人才汇集和发挥其才智的机制,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开展自主创新、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印发《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九日


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部分刑事被害人、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以及民事执行案件中特困群体的严重生活困难,规范司法救助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
  (一)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因案件久侦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无法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导致伤残的刑事被害人严重生活困难,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陷入困境,无力解困的;
  (二)政法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行为导致严重生活困难,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陷入困境,无力解困的;
  (三)政法机关办理的民事执行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没有履行能力,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
  (四)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而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生活困难,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
  (六)有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情形的。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见义勇为救助、缓交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在司法救助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生活困难,是指需司法救助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没有达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社会保障性救助后仍有衣、食、就医、就学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
  本办法所称政法机关是指市公安局(含惠城区公安分局)、市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 成立惠州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司法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的审批。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负责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核以及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司法救助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按规定实施的司法救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司法救助的社会捐助活动。
  第七条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填写《惠州市司法救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司法救助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严重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由司法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并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签署意见。
 司法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司法救助申请的受理机关。
  (一)刑事案件因案件久侦未破或无法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含检察院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由市公安局受理;
  (二)刑事案件不予起诉,符合救助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由市检察院受理;
  (三)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或者对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经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执行,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救助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涉诉信访案件和其他符合条件应当给予救助的司法救助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受理;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由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第九条 救助申请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 救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从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获得赔偿或救助(不包括已取得的由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和失业救济等)的;
  (二)向政法机关提供关键性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刑事被害人对于自己的受害有重大过错并已证实的;
  (四)直接受害人与加害人为近亲属的;
  (五)已死亡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有就业能力而不自食其力的;
  (六)已经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司法救助的;
  (七)司法救助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尚未办结的;
  (八)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的,承办司法救助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本办法规定给予的司法救助为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视具体案情而定,一般不超过20000元。对极其特殊困难的,最高救助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二条 经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救助金额在20000元以内的,由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救助金额超过20000元的由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受理机关,并说明理由。受理机关应及时告知司法救助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司法救助资金的备用金。经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受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领取司法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已实施司法救助的,政法机关应当将救助情况的说明材料附入案卷。
  第十五条 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司法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司法救助申请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司法救助金的,由受理机关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司法救助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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