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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3:08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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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1981年1月1日已全面施行,但198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198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1981年1月1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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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12月份当月发生7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规违法生产等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在岁末年初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贯彻落实《“两办”通知》,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两办”通知》的部署要求,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一是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两节”前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也是交通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精心组织好春运工作,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做好运力安排,合理调配并适当增加车船班次和航班,及时做好旅客疏导工作。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运营。要严格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要严格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带病运营。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地区要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把节后复产验收关。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特别是要严防和杜绝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假日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有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整理公布一批已经结案的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名单,督促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与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取缔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细致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重点防控,防止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以及含硫化氢(气)油田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是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冬季特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冬季停产检修的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切实防范翻车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两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以治理 “三超一改”为重点,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严格经营许可审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五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节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医院、影剧院、饭店、宾馆、地铁、码头、机场、酒吧、学校、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和商贸服务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做好节日期间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报批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六是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抓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前一阶段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抓住年底办证换证、检查检验等时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能力,抓好源头监管。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2008年初雨雪冰冻灾害经验教训,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地区冬季安全生产实际,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物资储备等防范工作。要全力做好强冷空气及强降温、暴雪可能造成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以及市政设施破坏的防范应对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应急值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加速四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结果。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或评审。
凡属于国际国内或省内首创的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和作用的技术成果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理论成果,称为重大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省科委主要负责全省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市、地、州、县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的管理。其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所管范围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和奖励。
(三)负责推荐技术成熟、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管理和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档案资料。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编写好所管范围本年度《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重大技术成果推广执行情况汇总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
(五)负责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和推广的经验。
(六)办理其他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推广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的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完成后,由下达课题的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进行鉴定或评议。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自选课题(包括研究单位和个人的自选课题),申报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可采取鉴定会、评审会,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或采取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单位评审等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对成果的学术水平、技术经济意义、能否应用推广、是否保密(密级)和是否奖励(奖励等级)等,提出恰如其分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第六条 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必须资料齐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应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应用研究的技术成果,应有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经济效益分析等。基础研究的论文,应在学术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有
学术界的评论,才进行评审。
第七条 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必须于鉴定或评审前一个月,把试验报告或学术论文等主要科学技术资料发给参加鉴定人员,并按照研究单位的要求,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实行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参加鉴定或评审的成员不宜过多。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的评审,要有相同专业的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五名以上专家参加;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成果鉴定,要有七个以上同专业工程师或相当技
术职称专家参加。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有参加鉴定或评审的同行专家半数以上的人数认可并签字,由负责组织鉴定或评审的单位发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第三章 成果的上报登记
第九条 凡取得了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科技成果,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科委,审查合格者方能登记。市、地、州科委和省级各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则应转报省科委登记。上报资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三)试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以及设计任务书、有关图纸、配方、照片等资料;
(四)技术成果应有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条 国务院部、委、局在四川省单位取得的科技研究成果,若为地方下达的课题,则按本规定上报。若系国务院部、委、局下达的研究课题,则上报其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省科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 由两个单位以上科技人员协作完成的科技研究成果,由主研单位上报,并附协作单位的意见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姓名及其作用。
第十二条 凡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内容相同的科技研究成果,按申报在先原则,先报者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如发现有虚假、浮夸、失实、剽窃等问题,经核实后,应撤销其登记证书。

第四章 技术成果的推广
第十四条 对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大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经济意义和作用的技术成果,应积极向同级政府推荐,协助计划部门和生产部门列入计划,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推广使用,可以采取无偿或有偿转让办法。有偿转让收费的多少,应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大小来决定。在未颁布具体规定办法前,由双方协商解决,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以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适当形式和办法,如技术联产责任制、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成果展览和科技成果交流(交易)等。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发明创造,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重大科技成果实行奖励。
第十八条 凡是按第三章规定上报登记的科技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
(一)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成果,经过一年(农业二年或两个周期)以上生产实践,证明技术先进,具有世界或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在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二)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水平者。
(三)科技成果推广获得重大经济效益者(年新增值:工业200万元以上,农业一百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定奖励程序: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对基层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奖励的意见。属于省重大科技成果应奖励者,则转报省科委,由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进行初评,提出奖励建议;再由省科委主任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复评,并提交省科委全体委员
会审定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实行荣誉与物质奖相结合,以荣誉奖为主。并按照学术水平高低,技术复杂程度,经济效果和应用面大小等情况,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由省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奖金。
奖金:一等奖 二千元
二等奖 一千元
三等奖 六百元
四等奖 三百元

奖金分配应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发给直接参加科研的人员,主研人员应适当多分,不能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奖励了的科技成果,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不再奖励。各市、地、州、省级各部门已奖励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认为属于突出的重大成果而再奖励时,只发给奖金差额(由前发奖单位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州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科《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初步意见》同时废止。




198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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