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4:17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为适应新时期对港澳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港澳文化工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直(直属单位)”合作机制建设,统筹全国文化资源,形成对港澳文化工作合力,特制订《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将同时在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上公布,申请单位可直接下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 。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联系人: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汪勤

电 话:010-59881922 传真:010-59881923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7月15日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对港澳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统筹全国文化资源,形成对港澳文化工作合力,文化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扶持领域

第三条 鼓励全国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围绕中央对港澳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各自的文化资源和人才优势,自主策划和实施思想内涵丰富、艺术质量上乘、时代特色鲜明、符合港澳社会需求的文化项目,包括:

1.演出展览。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创作和推动一批制作精良、经过市场检验的演出、展览项目,进入港澳重要艺术节、主流场馆及商业渠道。

2.人员交流。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挥人文资源优势,通过考察、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港澳文化界人士、青少年和基层民众的沟通与交流,使其全面、公正、客观地认识内地的文化建设和发展情况。

3.人才合作。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挥文化专业人才的优势,促进人才的双向交流,鼓励开展合作策划、共同创作、联合演出,携手打造艺术精品。

4.产业贸易。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利用港澳在管理、区位、人才、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在文化贸易、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等领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中华文化产品走出去。



第三章 项目要求

第四条 项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目标和方案。项目目标应紧紧围绕中央和文化部对港澳工作的重点,结合各地方、各部门和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2.质量和内涵。项目内容力求内涵丰富、创意新颖、艺术表现力强,要在突出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同时,积极融入新鲜元素、反映时代特点,展现内地当代文化艺术成就。

3.效益和影响。项目策划要讲求实效,增强活动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影响力,扩大社会和民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提升经济效益。

4.形式和方法。项目形式上要尊重当地欣赏习惯,针对受众群体的不同特点,采用对方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交流合作。在工作方法上,积极尝试新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开拓新渠道,探索新模式,推动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5.宣传和推广。项目推广上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港澳地区主流媒体合作,力求实现平面、广播电视、移动等各类媒体的全方位覆盖,尤其重视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上的宣传作用,有效扩大活动效果。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 文化部将于每年5月30日前在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上发布第二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通知及报表。各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将该通知转发给本辖区内的各级文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文化单位。

第六条 各申请单位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登陆文化部网站,下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按要求认真填报后于8月30日前向各地方文化厅(局)申报。各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初审选优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统一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各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提交关于申报重点项目的请示,同时附上对所报项目及其申请单位的初审评议及下列材料:

1.由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

3.港澳合作方邀请函、双方协议书或合同。

4.项目预算表。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统筹研究,于每年11月30日前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并在文化部网站上公示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 重点项目一经立项,其申报表、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活动内容不得违背该协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经费实行“专项核定、分期支付、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在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的同时,提出对各申报项目的扶持金额;文化部财务司将对项目扶持金额、预算开支范围、有关费用标准等进行审核。重点项目扶持金额一次核定,视额度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1.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万),于正式立项后60天内,一次性拨付予各地方文化厅(局)。

2.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0万),分两期拨付。首期经费不高于总额的80%,余款待结项考核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赴港澳出访项目的创作费用、策展费用、制作费用和推介费用等。

2.人员往返港澳旅费、展品、道具等的运输费用。

3.港澳来访项目的内地接待费用等。

4.展品、道具等的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各地方文化厅(局)在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对扶持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文化部财务司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为促进各地方开展对港澳文化工作,文化部拨付的扶持经费不高于项目预算总额的60%。同时,各地方文化厅(局)应为项目争取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低于

我部扶持经费的50%。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自筹经费由各申报单位管理。



第七章 结项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活动总结、据实填报的经费决算表和证明地方配套资金到账的银行单据复印件。各申报单位经各地方文化厅(局)上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根据上报文件进行结项考核。

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映、受众反馈、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并附上相关的当地采访报道、照片、观众调查问卷统计、音频、视频等材料。

第十七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适时派人监督、检查活动效果,并适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已批准的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文化部审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申报单位三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于评估未达要求或延迟上报、不报总结及决算的;

2.弄虚作假申报重点项目扶持的;

3.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4.截留、挪用和挤占资助经费的;

5.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请单位曾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不予扶持。

第十九条 对于活动规模变化较大、延期或不能举办的项目,各地方文化厅(局)应提前30天正式来函说明原因。项目因故取消或推迟执行3个月以上,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荆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荆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决议
(1999年3月25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在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荆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后,指出了我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提高中心城区市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执法主体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制。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体市民参与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市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法律的实施。
二、严格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凡是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方能兴办。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的经营证件。
三、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对《议案》中提出的商业、文化娱乐和交通等噪声的污染问题,市政府要引起重视,并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管理,该禁止的禁止,该规范的规范,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我市中心城区的市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充分吸纳了近几年未成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考察帮教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等,规定的较为笼统,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具体体现在:一是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实践中难以掌握。首先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条是偷越国(边)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9种犯罪,分别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在实践中难以掌握。二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是否履行做出一定给付,弥补被害人损失,或做出其他公益给付等。三是没有规定审查决定程序。四是考察制度笼统,考验期是否就是考察期等没有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制定有关诉讼规则时,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统一认识。

  一、适用范围

  刑诉法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断,应当规定由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证据具体判断,而不只是限定在法定刑的几种情形。另外,还应规定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排除情形,如对于惯犯、累犯,或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正在服刑期间的,或者没有监护条件的等几种情形,不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审查决定程序

  一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程序。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应按审查案件程序进行,由承办人根据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提出适用的理由和意见,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研究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然后由检察长签发决定。二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程序。符合第273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提起公诉的,由检察长决定,没有必要提交检委会研究。考验期满,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检委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告知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的提出复议、复核,被害人的申诉权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三、考察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认定,但又是一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其意义在于让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感化重新回归社会,其目的在于对涉罪的未成年人放弃起诉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能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监督考察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就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于办案全程,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真诚帮教、细心疏导、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才。

  在考察内容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四条规定,第273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还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附加义务,即赔偿被害人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做出一定的公益给付,即在敬老院、医院做义工等。

  在考察程序方面,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单位)”的“四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笔者认为,规定中的考验期,就是监督考察的期限,即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此外,还应该规定,在考验期内至少要考察几次,并采取定期考察和不定期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者认为对考察人的定期考察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比较适当。

  在监督考察的形式上,应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走访社区、学校、派出所,了解被监督考察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二是定期约见,对其加强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上的障碍;三是发挥监护人监护作用,与其建立沟通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配合做好监督考察。考验期限届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写出悔罪表现总结及体会,社区、公安机关应出具相关意见,公诉部门对整个监督过程、监督成效和鉴定意见进行汇报,如没有本法第27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监督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救济机制。考虑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阳光”审判权和辩护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机制采取“当然异议”制度,赋予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选择权。笔者认为,在监督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方面,还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公诉转自诉的被害人救济机制。明确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期限。笔者建议,对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被害人应在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没有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自诉。在举证方面,引入法律援助制度。如果法院采纳了被害人的告诉意见,认为应当将被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建议不被检察机关采纳,可指定由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被害人在法庭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完善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纠正。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或错误时,应当指令下级检察机关纠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郓城检察院 山东省检察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