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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3:50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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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增加第六条:"酒类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三、增加第七条:"酒类企业可成立行业协会。协会和会员的职责由章程规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工作。"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的第一款。"禁止使用非食用的酒精、原料和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
增加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自行配制的补酒、保健酒。"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相关酒类的总经销权;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仓储设施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一款:"酒类零售者,必须持有《酒类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卫生许可证》;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
"(五)符合网点设置要求;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具备第二款条件的,颁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罚没处理的酒类,应交主管部门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酒类运出特区,需由主管部门核发《酒类准运证》。无酒类准运证者,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增加第二款:"《酒类准运证》为一次性使用的许可证。"
增加第三款:"申请《酒类准运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有效的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有进货发票或发货凭证。"
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运进特区的酒类应经主管部门抽检合格,加贴标识后,方得进入特区销售。"
十、增加第三十条:"举办酒类博览会、展销会的,须由主管部门对承办及参展单位进行审核。
十一、增加第三十一条:"禁止对烈性酒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广告。"
十二、增加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
十三、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十四、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运输许可证。"
十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并处以生产、销售总额二倍的罚款"修改为:"并处以违法物品总值二倍的罚款"。
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并处以生产、销售总额五倍的罚款"修改为"并处以违法物品总值五倍的罚款"。
十七、增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增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删除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个别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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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103号

  现公布《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20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扬丽英副秘书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开展“扫黄”斗争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经过开展“扫黄”斗争和整顿文化市场,推动了文化市场发展,促进了文化繁荣,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
化生活,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文化市场经营和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文化和娱乐场所经营混乱,低级庸俗的东西泛滥,有的地方“制黄贩黄”时有发生,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影响社会安定,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整治。为此
,就文化市场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开展“扫黄”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抓好
“扫黄”斗争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要坚持文艺创作和文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克服拜金主义和“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文化娱乐活动,要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鼓励健康文明、积极向上、为人民
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东西,坚决取缔一切反动、淫秽、色情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文化
市场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卫生、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开办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必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文化市场
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从事或以挂靠、联营等形式参与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已经从事或参与经营的,必须坚决停办、脱钩,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舞厅、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和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依法经营,场地和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已经设置的必须限期拆除;严禁用色情、
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以色情、变相色情的方式招徕、陪随顾客。违者,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强对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严禁买卖书刊(版)号;严禁制作、销售、出租、播映反动、迷信、淫秽的图书报刊或音像制品;严禁印刷、复录、发行、出售(租)、播映非法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境外出版物和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凡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
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出售(租)、播映。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的管理。停止有奖电子游戏机的经营活动,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违者,坚决查禁,并按国家法律、《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美容、美发、浴室等经营性服务场所的管理,严禁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性服务项目。违者,坚决取缔,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会议责成省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决定,在近期内对全省文化市场和经营性服务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本决定公布后,继续进行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情况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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