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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12:42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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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3〕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特制定了《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现印发你们。
  本示范大纲适用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参照执行。

  附件: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1438487565977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7日





附件
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第一章 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名称、地址,注册日期、注册资本,历史 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主要控股子公司。 二、业务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发行人行业地位和 竞争优势;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含境外 业务)。
三、财务情况
   主要包括: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 偿债能力分析;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合并资产负 债表。
   第二章 本期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债券发行的必要性
   债券发行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 构,推动企业业务发展,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以及丰富香港债 券市场发债主体,促进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分析。
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

   债券发行人资格、发债与市场需求,发债资金投向及管理符 合有关国家政策及战略导向,以及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的可行性 分析。

第三章 债券发行方案
一、债券发行概要
   主要包括:发行人、拟发行规模、债券类型、债券期限、利 率形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还本付息、担保及评级计划(说 明本期债券是否使用评级和担保及相关计划,不评级的提供承销 机构等给出的内部评级)。
二、发债资金用途
   主要包括:发债资金投向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情况、收购合同、意向书签订情况及其他等(相关文件以附件形 式提交)。
三、偿债保障措施
   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及担 保等各方面分析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第四章 债券发行计划
一、发行预期
   结合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情况及发行规模、期限、担保、评 级等市场因素分析本期债券的预期发行情况。 二、拟定发行工作时间表
详细介绍本期债券如获批复后的发行工作时间表。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目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 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 号) 要求随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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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府字[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化建设,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办事,讲求实效。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划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项详细规划,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制定全市城市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发展战略,负责组织、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规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审议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变更。

(五)审议城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

(六)审议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年度规划编制经费。

(七)审议县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八)审议城市规划末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九)审议单独编制的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重要城市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

(十)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环境建设工程、城市雕塑、城市景观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城乡规划的实际需要,组织制订城乡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实施执法监督,审定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十三)总结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研究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针对城乡规划工作重点及工作思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规划工作。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市城市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的论证及申报审批工作。

(二)落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组织编制委员会提出的各项规划。

(三)负责拟订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并报委员会审议等工作。

(五)负责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并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的宣传展示和征询意见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规划审批的指导、监督,对重大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审定。

(七)负责检查、督促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八)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

1、对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列出会议议程,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报送提交讨论事项议题的须附有详细论证意见,供审查时参考。

2、会前将审定后的会议议题有关材料准备齐全,提前五天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设计方案为电子版文件)和会议通知送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

3、会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一周内整理出会议纪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的项目,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查同意后交市规划局执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九)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评议通过的规划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项目内容及公示意见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上报市政府。

(十)按照会议的决议,逐项予以落实,及时督办,形成季度一小报,半年一大报,年终一总报的工作制度。并将落实情况汇总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将会议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一次。

(十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记录、决议草案的起草、档案保存等工作。

(十二)负责向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并做好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完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下列城市规划项目:

1、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2、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城市规划年度编制经费;

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4、大型项目规划选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方案;

5、各项大型专项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消防、供水、排水、供电、公交、环保等);

6、县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

7、历史文化街区及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大型新、改、扩建项目。

(二)审议景德镇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重大违法建设项目。

(四)研究处理其它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介绍相关情况,接受提问,列席会议的群众代表须提前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会议进行最后议决时,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会前应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章 项目审批制度



一、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省、市有关法规及《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修编和审查,经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二)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详细规划:编制了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段报市政府审批外,其它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建筑单体项目:

(一)城市干道临街建筑及其他重大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其它非主、次干道的建筑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五章 工作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进行多方案(两个以上)备选,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有关资料的查询,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通报。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后生效。

二、本规则如需修改,须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本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监察委员会


晋市监发[2005]7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委,各涉路单位:

  现将《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监察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治理公路“三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确保我市公路基本无“三乱”,保障公路畅通、秩序优良,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涉路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和创建文明活动相结合,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高度,认真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第三条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易发生公路“三乱”的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和行业,实行重点监控。对群众举报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查处、直查快办;对发生的公路“三乱”问题,要综合发挥教育、监督、纠正、查处、整改等职能,认真予以解决;对上级批转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对顶着不办、拖着不管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各涉路站卡要将设站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职责范围和工作人员姓名、编号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站卡工作人员上岗执勤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第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分工协作、明确职责,实行联合治超。要严格执行治超执法“五不准”规定。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干扰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二)少开多罚、刁难车户的;
  (三)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上路执法的;
  (四)上路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不开收费票据的;
  (五)车辆没有称重检测就认定超限超载的;
  (六)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货就放行、收受黑钱、放人情车、关系车,谋取私利的;
  (七)以收代罚、以罚代卸的;
  (八)不使用全省统一票据的;
  (九)工作人员上岗期间不佩戴上岗证件的;
  (十)罚没及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
  (十一)对超限超载车辆重复罚款收费的;
  (十二)对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扣留、卸载、罚款的。
  第七条 交通系统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依据和执法纪律,认真执行交通执法人员“六条禁令”。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干扰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二)风纪不严,着装不整,不佩戴上岗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上路稽查的;
  (四)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野蛮执法的;
  (五)只收钱不开票,贪污票款的;
  (六)不按规定超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酒后上路稽查执法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十)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和物品的;
  (十一)违规驾驶交通执法用车的;
  (十二)对违规车辆扣留不开凭证,擅自处理,拉关系、送人情的;
  (十三)路政、征费稽查分局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做到上路稽查时定点、定时、定路线、定人员。
  第八条 公安交警要严格遵守公安部规定的“五条禁令”和《山西省公安交警治理公路“三乱”责任追究十条暂行规定》,对交通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干扰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二)上路执勤执法警容不整、佩戴证件不全的;
  (三)执法中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不规范、不易辨认的;
  (四)对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证不开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不按规定上交的;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及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的;
  (六)协勤人员上路执勤,没有正式民警带队,夜间上路执勤,没有大、中队领导带班的;
  (七)协勤人员擅自上路执勤的;
  (八)不开罚款票据或收取罚款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九)收“黑钱”、放“关系车、人情车”,擅自给车辆办理“包月卡”,收取“包月费”的;
  (十)私自侵吞罚款或收取好处费的;
  (十一)逢车必拦、逢车必查、逢车必罚,双向拦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十二)擅自设立停车场或与个体户联办停车场、收取或变相收取存车费的。
  第九条 煤运系统各涉路站卡要严格执行 “八条禁令”,站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上岗期间不佩戴上岗证的;
  (二)上岗期间离岗、串岗、脱岗、打牌、赌博的;
  (三)收“黑钱”、放人情车、关系车,谋取私利的;
  (四)超越范围行使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以权谋私、刁难车户、收受小费、吃拿卡要的;
  (六)私带现金和手机上岗的;
  (七)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票据的;
  (八)强制代收、代扣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费用的;
  (九)随意在公路上乱设站卡、分点收费的;
  (十)违规使用票据,少开多收,乱收乱罚的;
  (十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检查过往货运车辆的。
  第十条 林业部门经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不准拦截检查非拉木材的其它车辆,只允许在站区范围100米内检查。畜牧部门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只允许在发生重大或特大疫情时进行动物检疫,疫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撤销,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消毒费。工商、税务、烟草、农机、粮食、农业、药监、生铁等其它任何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乱收费、乱检查的,按照省纪委监委(1996)16号文件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涉路人员进行执法培训,没有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执法。要认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纠屡犯、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涉路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动用管制器械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非法殴打司乘人员及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三)无理扣押运货车辆,致使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站卡范围内有闲杂人员进入和停留社会机动(小车)车辆的;
  (五)私印、私购票据或者使用伪造、过期票据进行罚款、收费;少开票、多收费或收费不给票,非法谋利的;
  (六)拒绝、阻碍、干扰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对检查人员威胁、谩骂、殴打,进行人身攻击的;
  (七)巧立名目,强制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和罚款,加重群众负担的;
  (八)向公安交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
  (九)包庇、袒护工作人员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隐瞒事实真相的;
  (十)煽动群众围攻、阻挠执法检查的;
  (十一)超越职权、任务范围从事其它活动的;
  (十二)执收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单独检查、收费、处罚的。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涉路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三乱”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公路“三乱”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屡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或发生严重“三乱”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对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违反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晋城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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