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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3:28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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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绩效的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实行政府主导、鼓励扶持、专家评议、监督指导为原则,实现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经济竞争力的全面提高目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市长质量奖奖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负责质量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专家评委会从申报质量奖中评出前3名,为本年度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收入、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近3年来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区质量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下,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经验,确定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下列事项:

  (一)领导;

  (二)战略策划;

  (三)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

  (四)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

  (五)以人为本;

  (六)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

  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应当确定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订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应当履行下列步骤:

  (一)申报企业资格审核;

  (二)材料评审;

  (三)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四)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确定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区质监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对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负责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监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并提请行政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报奖励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对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伪造、冒用物品登记保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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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2005-07-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发〔2004〕32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已通过地区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经行署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黔府发〔1994〕22号文件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对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进行划类管理。
1 地表水概况
毕节地区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大部分地方属亚热带温凉湿润季风气候。境内多山地,占93.3%,海拔457~2900米,全区土地总面积26853平方公里,具有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特征,区内沟壑纵横,溶洞发育遍布。由于地下喀斯特溶蚀管道非常发育,地表水渗漏严重,虽然降水丰富,但地表仍然干旱缺水,
毕节地区地处长江、珠江两大流域,属长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4.8%,珠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2%。长江流域的二级分区有金沙江石鼓以下、宜宾至宜昌和乌江。珠江水系的二级分区有南北盘江,境内有三岔河干流和可渡河、牛拦江、洛泽河(横江)、赤水河、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一级支流,以及哈喇河、二道河、白甫河等27条二级支流。经多年的水利建设,目前有草海、洪家渡水库、杨湾桥水库、附廓水库,倒天河水库等容积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库46个,还有100万立方米以下10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百个。
当前毕节地区的妈姑河、倒天河毕节城区段、织金河、哈喇河、前河、野济河黔西城区段、三岔河二塘段和纳雍段、金沙县偏岩河城区段等部分水体因煤炭开采及洗选、金属冶炼、化肥、医院废水、城镇生活废水等排入,已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较差。其余水体及湖库已受到一定的污染影响,但因其自净力大于影响程度,水质较好。各县市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85%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不能全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草海是我区唯一的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水质较好,近年来因土法炼锌及城市生活废水注入,部分断面水质有所下降。
毕节地区地表水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其质量不容乐观。
毕节地区地表水资源总量86.216亿立方米,2003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221立方米,在全省排名为末位。因此,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进行调整,更有效地保护地表水环境显得十分必要。
2 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目的
2·1 正确识别毕节地区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水域和保护目标。
2·2 保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确实施。为合理使用水环境容量,为毕节地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及总量控制、地表水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3 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地表水环境。
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对象和范围
3·1划分对象
毕节地区境内四个二级分区的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和全部湖泊水库、八个县城及部分集镇的饮用水源。
3·2划分范围
3·2·1乌江水系三岔河干流;
3·2·2三岔河一级支流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干流;
3·3·3宜宾至宜昌水系赤水河干流;
3·3·4金沙江石鼓以下水系牛拦江、洛泽河干流;
3·3·5北盘江水系一级支流可渡河;
3·3·6六冲河主要支流妈姑河、六曲河、野马川河、岔河、红岩河、马场河、引底河、后河、伍佐河、白甫河、木白河、凹水河、班家寨河、织金河、普翁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7三岔河主要支流连山河、阿勒河、洞口河、河溪河、干田河、湾寨河、水营河、歹阳河、猛铺河、牛场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8野济河主要支流渭河、革木河、沙窝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9偏岩河主要支流马洛河、安底河、花滩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0赤水河主要支流望乡河、二道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1牛栏江主要支流哈喇河、玉龙小河、耐书小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2洛泽河主要支流兴隆河、拖洛河、马料河等三条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3草海和全部湖泊水库及待建水库。
4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及划分依据
4·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有利于对地表水环境的保护,又要有利发展,同时贯彻“总量控制”政策。地表水域水环境功能以Ⅲ类区为主,Ⅰ、Ⅱ类区为辅,不划Ⅳ、Ⅴ类区。
4·2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并考虑对地下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4·3保护现状使用功能,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4不影响潜在功能的开发和保护下游功能。
4·5突出划分功能在水上,保护措施落实在陆上的原则;区划与工业合理布局、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
4·6 进入湖库的河流不低于该湖库功能类别。
4·7 合理利用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
4·8 利于管理,实用,具有操作性。
4·9 划类依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标准)等及其他行业排放标准。
5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种类
根据地表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类别如下:
5·1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5·2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5·3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4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5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类别
经系统分析、定性判断、半定量决策及综合评价后,确定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分类如下:
6·1 Ⅰ类功能区
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威宁县盐仓—吊水岩河段(乌江源河)。
6·2 Ⅱ类功能区
6·2·1 已经批准和今后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6·2·2赤水河干流;
6·2·3省划定的赤水河“源头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
6·2·4金沙县冷水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冷水河段;
6·3 Ⅲ类功能区
6·3·1 除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干流河及一、二、三、四级支流河。
6·3·2 除Ⅰ类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全部湖泊和水库。
7 监督管理和实施
7·1 毕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表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地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7·2毕节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农灌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3毕节地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畜禽及渔业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4毕节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地表水人饮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监测。
7·5毕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娱乐等功能进行监督。
7·6根据本划类规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凡在毕节地区境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7·7本划类规定授权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8本划类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毕署发〔1994〕07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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