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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1:14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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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最高法院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已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外,一般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委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委托书.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
3、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三、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可据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 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六、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一般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所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
七、中、日(本)双方法院委托对方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除按上述有关原则办理外,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二日《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代为调查或取证,参照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有关单位.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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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7]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七日



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类灯饰。

第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督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夜景灯饰规划、道路照明和重要区域建(构)筑物灯饰设置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决策。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规划、供电、环保、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道路照明及财政投入建设亮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饰,加强夜景灯饰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灯具,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供电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以下区域或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城市夜景灯饰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游园、庭院、绿地、河道等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繁华商业区;

(四)城市出入口;

(五)城市雕塑、小品;

(六)各类发射塔、接收塔;

(七)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等。

第十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灯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一条 凡在夜景灯饰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列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划下达《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任务书》,其业主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夜景灯饰设施,设置单位将设计方案于施工前15日内,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夜景灯饰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未纳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业主需设置夜景灯饰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灯饰设置的位置、形式、色彩等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饰;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饰设置;

(三)公园、景区、景点、河道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饰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环境特色;

(四)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射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

第十四条 夜景灯饰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七条 夜景灯饰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启闭:

(一)常年启闭时间:

1、5月1日至9月30日(除第二款规定外)的启闭时间:每日19: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00;

2、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除第二款规定外)的启闭时间:每日19: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1:30。

(二)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启闭时间:

1、元旦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的启闭时间: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规定开启并延长至晚24时。

2、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市城市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

本条规定时间以外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

(一)未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饰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饰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饰设施的;

(四)夜景灯饰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上述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饰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新机制,国务院国资委2003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共组织28户中央企业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许多中央企业近年来在领导班子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中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实行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任用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经营管理者,在市场化配置高层次人才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央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新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方式较为单一,视野主要集中于企业内部,通过市场机制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比例还很低。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央企业加快推进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中央企业在人才竞争中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赢得人才竞争的主动权。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高素质人才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眼世界,广开才源,借鉴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的人才选用方式,冲破影响和制约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性障碍,尽最大可能吸引和集聚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选拔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到中央企业发挥才干、建功立业。

  二、要进一步加大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从2005年开始,各中央企业从本企业内部选拔各级领导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原则上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本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对企业需要的特殊人才,也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通过市场“猎取”的方式进行招聘。

  三、积极探索人才管理工作创新。从2005年起,凡通过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对于正式聘用的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未能按照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能力较差的,要及时解聘。

  四、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选拔范围,公布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职位、任职条件、职位职责与要求、选拔程序、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自觉接受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要把大力推进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推动和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员工正确认识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企业内部选才与外部引才的关系,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内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企业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办法,通过开展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附件 1: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2: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国资委党委
2004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公开招聘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公开招聘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公开招聘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公开招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试题应注意体现对海内外应聘者的公平性。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或推荐。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公开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为确保公平、公正,应严格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面试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面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应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外语口试单独进行。

  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面试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确定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办公室对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及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前需与考察对象沟通,根据情况商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如经考察第一人选基本合格,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选。对于境外人选的考察,视情况通过外交部请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进行。

  (十三)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四)任前公示。就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五)依法聘用。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附件2:

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竞争上岗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竞争上岗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竞争上岗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竞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 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发布竞聘通知。报名主要采取个人报名方式,也可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等方式。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竞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竞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笔试,直接进行演讲答辩。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并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演讲答辩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演讲答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竞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

  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答辩前应当对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对笔试、演讲答辩综合成绩和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考察对象公示。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竞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三)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十四)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五)依法聘用。聘用人选经党委(党组)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内部竞争上岗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竞争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监督。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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