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3:02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1995年3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石油勘探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和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油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对在保护和改善油田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





  第六条 石油勘探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把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纳入石油勘探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 石油勘探开发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实行清洁生产。
  引进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区域开发和引进项目等,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设施,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污染设施的管理,配备专门管理及操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用水管理制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含油污水经处理达到注水标准的,可以实行回注,减少废水的排放量,保护地面水和地下水不受污染;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炼化系统中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钻井和井下作业过程中,应当定点存放泥浆、岩屑或者其他废弃物,并及时做好回收利用和处理;对含有汞、镉、铅、铬、砷、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泥浆、岩屑或者其他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水、防渗和防溢等有效措施存放。


  第十三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风景游览区、农田和绿洲等特殊区域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中产生的泥浆、岩屑、废油或者其他废弃物,必须配备固定的贮存设施,并采取防水、防渗、防溢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与破坏。


  第十四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第十五条 运输原油、酸、碱、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和防散落的措施;物料底脚和洗车水应当定点存放,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油田锅炉用煤、煤渣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定点存放,定期清运,并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掩埋。


  第十七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在农田、绿洲等地带作业,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占用耕地和破坏植被,对临时性占用的耕地造成破坏的,应当复垦还耕、恢复植被,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井控技术规定,防止井喷污染,并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落地油。
  发生井喷、输油管道破裂和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时,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及时回收落地原油。


  第十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中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等有关生产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勘探开发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州、市和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计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州、市和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需要维修暂停运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
  (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对须暂时停止运行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批复;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变化的,应当在改变后的15日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有突发性变化的,应当在改变后的3日内提交。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
  (一)排放或者倾倒含有汞、镉、铅、铬、砷、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泥浆、岩屑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每立方米每月征收排污费0.5元至1元;
  (二)向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风景游览区、农田和绿洲等特殊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污染物的,加收1至5倍排污费;
  (三)落地原油或者油水混合液污染地面的,每平方米征收排污费0.3元至1元;
  (四)排放天然气、伴生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每标准立方米征收排污费0.04元;
  排放其他污染物的,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3年起,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报、拒报或谎报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除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排污费外,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照直接损失的3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0000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排污费和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会[2010]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306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内容的修订。

  “306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外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4.“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504 事业支出”科目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504 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支付的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付的事业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数额;其中,“基本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个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6.“108 预付账款”科目相关备查簿的设置。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备查簿,详细登记使用财政拨款支付的预付账款以及其中使用当年财政拨款支付的预付账款。

  (二)相关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每年年末将财政拨款收支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应当在年末将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

  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

  (2)结转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

  年末,将事业支出中当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中基本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

  2.结转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应当在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项目结转和结余支出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然后对“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下的财政拨款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分析,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的规定将财政拨款项目资金余额区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转和财政拨款项目结余,将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

  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

  (2)结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的项目支出。

  年末,将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中项目支出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3)结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项目支出。

  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项目支出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中项目支出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时,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4)分析并结转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完成上述处理后,根据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按照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

  ——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结转。

  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年初将“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的全部明细科目转入“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对应明细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同时,将“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全部明细科目转入“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4.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于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调整财政拨款结余和结转科目的年初金额,将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或者“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同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详细登记已经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数额。

  5.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时,按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或者“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

  二、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有关的备查账簿,详细登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相关信息。

  四、《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方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在填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中规定上报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时,根据下列方法填列:

  (一)“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反映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20××年初已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后的“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初账面余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二)“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反映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20××年初已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后的“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初账面余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三)“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第9栏):反映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填列。

  (四)“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五)“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六)“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七)“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反映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八)“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九)“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十)“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反映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十一)“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20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五、新旧衔接和2009年度相关报表的填列方法

  (一)新旧衔接。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在2010年初根据上述规定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对本单位2009年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对应会计科目明细科目中,同时(或者)在相关备查账簿中登记。

  对于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但尚未使用的基本收支财政拨款资金,应当转回至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

  对于事业单位在2009年末从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当予以转回至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对于在2009年末事业基金和事业结余中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并分别转入2010年新账中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相关明细科目。

  (二)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根据新旧衔接后有关会计科目明细科目余额和有关备查账簿,按照“四、《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方法”的要求正确填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三)2009年度中央部门决算报表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填列。

  2009年度中央部门决算报表中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填列方法按照《关于规范2009年度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部门决算填报口径的通知》(财办库[2010]8号)的有关规定填列。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相关会

     计明细科目表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相关会计明细科目表.doc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03/P020100305558797532687.doc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1〕5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和7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14次常委会议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2001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范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使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造就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录用原则
  (一)自治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原则上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
  (二)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三)必须在各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录用。
  (四)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干部“四化”、“三个离不开”方针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的原则。
  (六)对少数民族、退伍军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在海拔4500米(含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八年以上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录用范围
  下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进行考试: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群团组织。
  考试录用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个职务等级的国家公务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5.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在基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报考地(市)、县(市)直属机关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地市人事部门批准,高海拔地区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6.具备国家或自治区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特殊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备报考条件的国家公务员自愿报考其他职位的应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
  1.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3.被辞退不满5年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宜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录用程序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程序为:编制年度录用计划、发
  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
  五、考试管理机关及职责
  (一)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地(市)以下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负责培训全区面试考官;受国家部委委托承办驻藏中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二)各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制定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人事厅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编制和申报本县(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六、录用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单位应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对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级人事部门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或地(市)人事局进行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工作岗位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录用工作经费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费从报考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录用程序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另行通知。
  (三)本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