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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23:27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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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保证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统一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特区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精神,现就特区范围实行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特区范围内可供开发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由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统一征用(包括成片预征),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
二、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分期分批确定征地范围,统一按规定与被征地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合同书(或预征协议书)。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哄抬地价,不得任意附加条件或以其他种种理由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违者,依法
处理。
三、未经市国土局批准,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地形地貌和使用性质;严禁违章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
四、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预征的土地在未正式建设使用前仍由当地农民继续耕种,市国土局按照征用面积和补偿标准先付百分之十的补偿款,以后每年支付百分之三十,至全部付清为止。超过三年尚未付清的
部分,应把物价上升指数补上。被征地单位的“农转非”由市国土、计划、公安、粮食等部门按实际征用耕地面积给予办理手续(超过上级下达指标部分由市自行解决)。
五、被征用土地除属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其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征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就近兴办企业,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力的就业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挪作他用。
六、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可按被征耕地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向市国土局申请划留集体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预留自用地)。预留自用地主要作为村发展第二、三产业用地以及按规定标准安排农村居民宅基地。预留自用地由市、区国土和规划部门给予划界树桩,明确权属范围,并根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各村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安排建设。获准划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和征(用)地管理费。
七、农村预留自用地需要进行建设时,应报市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凡未经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和未开发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八、农村预留自用地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核定应征全额的百分之十计收;其自筹资金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的用地给予全额免交。
农村预留自用地经开发建设后确需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的,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报市国土局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并由市国土局按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按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补交地价款。
九、农村被征用的土地和预留自用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按规定相应核免。
十、市直有关部门和区、镇政府优先安排被征地的村发展“三来一补”企业,区、镇办的企业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村征地补偿补助费的使用、“农转非”指标的安排、预留自用地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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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美国陶瓷禁止使用稻草包装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美国陶瓷禁止使用稻草包装的通知

     (国检检〔1991〕149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1991年6月7日,接到美国驻华使馆通知,由上海口岸发运到美国的用稻草包装的陶器,根据美国联邦植物虫害法等有关法律,其稻草包装已于1989年7月21日在美国农业官员的监督下予以焚烧。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出口到美国的陶瓷严禁使用稻草包装。有关商检局要严格把关,对使用稻草包装的陶瓷不予出证放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特别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负责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四)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市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毛光烈
  常务副主任:余红艺
  副 主 任:徐华江    市政府
        徐国宝    市安监局、市经委
  委   员:林爱祖    市公安局
        陈德良    市监察局
        李浙杭    市委宣传部
        姚晓东    市总工会
        胡方水    市计委
        黄士力    市教育局
        张建国    市科技局
        童金定    市司法局
        胡望真    市财政局
        顾金飞    市人事局
        李万权    市劳动保障局
        陈德伟    市国土资源局
        张坤华    市建委
        张 延    市交通局(港口局)
        张金荣    市水利局
        叶显邦    市农业局
        施 伟    市贸易局
        俞丹桦    市外经贸局
        王海娟    市卫生局
        邵立松    市环保局
        温尚民    市林业局
        吴建义    市海洋渔业局
        王 刚    市旅游局
        徐明明    市广电局
        马春骐    市工商局
        林如峰    市质监局
        刘 军    市药监局
        印黎晴    市检察院
        郑洪翔    市法制办
        周荣祥    宁波海事局
        国良和    市气象局
        黄焕利    团市委
        朱金龙    宁波军分区
        陈志江    武警宁波市支队
        董国伦    宁波电业局
        陈遵举    宁波栎社机场
        赵柏连    民航宁波空管站
        竺光红    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陆 峰    宁波北仑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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