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7:18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28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卫生部和国家计委等5部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招标采购中有关药品价格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是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可以降价销售。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要体现按质论价原则。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应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
四、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制定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零售价格的,必须将调整后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中标价格和市场调查等情况,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药品通用名称的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不规范的价格行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制定本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计委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屋产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鉴于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的历史和解放以来的状况,目前判决确认该讼争之厢房产权的归属,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因此,请你院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麦秋、金国平两户从优妥善安置新的住房后,再动员其从寺内厢房搬出,将该房交穆斯林事务小组管理。该房产权归属问题,可待后视情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