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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9:57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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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动漫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动漫人才的培养,完善动漫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动漫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信息化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是动漫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与信息产业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的程序,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在厦门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动漫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鼓励原创动漫: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厦门市市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40万、10万元人民币。同一原创动漫产品,分别获国际性、国家级、省、市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以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向本市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动漫项目创作,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在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播出奖励:

(一)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人民币、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人民币、三维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项奖励10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获多级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动漫人才培训补贴。在动漫人才培训机构培训三个月以上,被我市动漫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含2年以上)正式就业合同者,给予一次性技术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元/人。

第十条 对入驻软件园的动漫企业,可给予每年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50%的补贴。租用园区的生产研发用房可给予租金三年内补贴50%。

第十一条 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鼓励软件出口政策外,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动漫还可按收汇核销额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其中:出口额100-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4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原创奖励,提供获奖证书和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3、播出奖励,提供广电总局、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4、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贷款期间企业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

5、展会、培训和软件园区补贴,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清单。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二)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请资金及项目进行联审,并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合格验收抽查。

(三)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五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本年度的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做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同项目申请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 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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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市建委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是指从事以商品住宅为主的房产开发经营、建设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经营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本市开发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三、建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开发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0人以上,其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0%。
3、有10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5、有同开发业务相适应的其它资质条件。
四、申请建立开发公司,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开发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或合并、转产、迁移、关闭、联营、改变隶属关系,须在1个月前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统一由开发公司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经营城市建设开发业务。313六、开发公司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投标承担城市建设开发业务。主要经营方式:
1、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用地,向使用单位收取建设用地开发费。
2、开发建设商品房,向有基本建设计划指标的单位或经批准的个人按综合造价出售、预售或出租商品住宅;按指导价格出售或出租厂房、旅馆、商店、办公楼等商品房。
3、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收取开发费。
开发公司所需开发周转资金,可通过贷款、吸收外资、预收订金等方式筹集。
七、开发公司经营,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建设银行开户,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指导。
2、按规定向市统计局和市建委报送企业完成产值、竣工面积、开发成本、实现利润等经营情况。
3、公司留利应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企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数额,应不少于留利的70%。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建设开发业务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
2、向无基本建设计划指标的单位或未经批准的个人出售商品房或不按规定价格出售商品房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和非法出售的商品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不在建设银行开户的,由市或区县建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经营。
九、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7年12月17日

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近一时期,部分地区不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治疗“哮喘病”、“风湿病”的幌子,以某某研究所、专科医院等名义伪造批准文号、专利号,大量制造“复方关节炎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以发商业信函、刊登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以“特殊疗效”、“免费试用”为诱饵欺骗病患者,并利用邮政渠道寄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当前制假售假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向社会,已发现问题或有苗头的地区要联合组织专项检查。对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要通过自查自纠、建章立制,认真加以解决。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对确有证据证明邮寄假劣药品的,邮政部门应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假劣药品情况不予收寄。

三、对于制售假劣药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协商,邮政部门在接受邮寄药品时,可请用户出示药品销售部门开具的发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收寄。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防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危害人民用药安全。对于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内外勾结,参与制售假劣药品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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