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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6:01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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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坝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及阿坝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阿坝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州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阿坝州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暂行办法和阿坝州人民政府授权,代表阿坝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全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本暂行办法另有规定外,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阿坝州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七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州级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

  第八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负有提高经济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阿坝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阿坝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三)依照干部任免的法定程序,与阿坝州委组织部等部门按照权限对所出资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指导全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推动全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企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七)拟订和执行全州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八)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九)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十)依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十一)依法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二)依法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十三)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阿坝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竟争力;
  (四)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发展、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监管义务。

  第十五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的管理,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由阿坝州委组织部和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考察,报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按程序任命。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人选,由阿坝州委组织部和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考察,报中共阿坝州委按程序任免;

  2.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阿坝州委组织部和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考察,报中共阿坝州委研究决定,由阿坝州人民政府按程序任免;

  3.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阿坝州委组织部和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考察,报中共阿坝州委研究决定,由阿坝州人民政府按程序任免;

  4.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人选,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考察,报阿坝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1.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阿坝州委组织部考核,报中共阿坝州委研究决定;

  2.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经中共阿坝州委批准,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企业推荐;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三)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向国有参股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八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代表阿坝州人民政府与所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以此对他们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制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并报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依据考核结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兑现年薪、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激励、即时激励与约束的机制。确保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接受的馈赠;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增值部分;
  (六)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三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完善产权登记档案,定期分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并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报告。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所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三)所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所出资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公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二十六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专户,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纳入专户管理,收入由阿坝州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全州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州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进行审批或备案,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化整为零进行投资和转让。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协商确权。协商不成的,由阿坝州人民政府确权。

  第三十二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公务车辆实行分类核定。各监管企业公务用轿车型小汽车单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人民币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公务用越野型小汽车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管企业资产规模核定,单车价格控制在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内。各监管企业严禁超标准购置车辆。

  第三十三条 所监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按相关的财务制度提取使用,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并于年终向职代会报告其使用情况。

第五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应报中共阿坝州委审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临时性投资,按以下权限审批:
  1.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2.200 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州长审查后,报州长审批;

  3.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购置单宗非生产性固定资产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性投资,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中共阿坝州委研究决定;

  (六)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融资项目及收购行为;
  (七)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阿坝州人民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九)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单宗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帐面净值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让;
  (十一) 除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外担保的项目以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十二)按照规定需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备案:

  (一)应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
  1.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2.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企业的重大事项;
  3.所出资企业的兼并破产方案;
  4.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单宗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帐面净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转让;
  6.捐赠企业资产;
  7.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托管、承包、租赁的;
  8.按照规定需要经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应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1.所出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增资方案;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所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生产经营性投资,购置单宗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财产损失和安全赔偿;
  4.因诉讼、仲裁等原因,涉及到企业资产处置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决策时,按照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七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阿坝州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所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九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未设董事会的所出资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监事会、财务总监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改组、并购及重大投资等活动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投资收益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企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审计并向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召开董事会或研究企业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四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上缴国有资本金收益;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外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二)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活动,侵犯其合法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或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四)对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有关信息处理不当,出现泄露企业秘密等问题,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接受所出资企业馈赠的;
  (六)乱摊派,增加所出资企业负担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向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

  (二)对应当审核或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经同意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或在交易中各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

  (四)对所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

  (五)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县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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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73号



常州市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免收学杂费的对象为:在我市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转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享受免收学杂费。
  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居住,并有暂住证;
  2.父母或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3.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4.符合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的规定。
  第三条 免收学杂费项目为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常价费〔2005〕20号)中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一学年免收的标准为:小学生220元,初中生320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辖市(区)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担。各辖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要予以足额安排,市财政将按2005年度学生人数,对辖市、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五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未落实到位的辖市、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回市级补助资金。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各级财政对原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减少和降低,并要按照“三增长”的要求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
  第六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民办学校要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八条 市和各辖市、区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是在总结我国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总任务和总方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而制定出来的第一部国家有关减灾工作的规划,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减灾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的精神,按照《规划》提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和任务,切实做好减灾工作,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减灾工作,40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下,减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进一步做好减灾工作,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顺利实现,要结合我国自然灾害特点,总结以往减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此,制定国家中长期减灾规划。
一、自然灾害及减灾工作基本情况
(一)自然灾害概况。
1.自然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季节性强。具体情况是:
大气圈和水圈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沙尘暴以及大风、冰雹、暴风雪、低温冻害等其他灾害损失也相当严重。
地质、地震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荒漠化等。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1949年以来,因地震死亡近30万人,伤残近百万人,倒塌房屋1000多万间,其中,1976年唐山发生震惊世界的7.8级强烈地震,造成24.2万人死亡,16.4万人伤残;全国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点有41万多处,每年因灾死亡近千人。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2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面积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水土流失面积超过180万平方公里。
生物灾害。全国主要农作物病虫鼠害达1400余种,每年损失粮食约5000万吨,棉花100多万吨;草原和森林病虫鼠害每年发生面积分别超过2000万公顷和800万公顷。
森林和草原火灾。1950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6万余次,受灾面积近百万公顷。受火灾威胁的草原2亿多公顷,其中火灾发生频繁的近1亿公顷。
2.自然灾害地区差异明显。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的特点,以及灾害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可分为三种类型地区。
第一类地区有7个省、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少数在北部。此类地区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值较小,但由于经济欠发达,直接经济损失率(即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下同)为中等或较大,抗灾能力较弱。此类地区大部分是我国的严重干旱区,人口密度较低。主要灾害是干旱、雪灾、地震,其次为沙尘暴、滑坡、泥石流及山洪,对农牧业生产影响较大。
第二类地区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分布在中部,少数在东北、华北、西南等地。此类地区经济发展、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和抗灾能力为中等水平;北部受极地反气旋影响较大,南部为亚热带多雨区,是我国大江大河的中游地区;人口密度中等或较大。主要灾害是干旱、洪涝、地震、冻害、风雹、农业病虫害,其次为滑坡、泥石流和森林自然灾害,对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
第三类地区有8个省、直辖市,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此类地区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值较大,但由于经济较发达,直接经济损失率为中等或较小,抗灾能力较强;受副热带高压与热带气旋影响最大,是我国大江大河的下游地区;人口密度大。主要灾害是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其次为地震、冰雹、地面沉降。对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都有影响。
3.自然灾害损失严重并呈增长趋势。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害影响的人口约2亿人,其中死亡数千人,需转移安置约300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000多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随着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同时由于减灾建设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造成自然灾害损失呈上升趋势。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为:50年代480亿元,60年代570亿元,70年代590亿元,80年代690亿元;进入90年代以后,年均已经超过1000亿元。
(二)主要减灾工作。
1.我国政府历来将减灾工作作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推动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灾害损失增长趋势得到一定抑制,特别是因灾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减灾工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之一,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2.减灾工程建设成绩显著。针对大江大河的水患地区,大面积的农作物干旱和病虫害多发地区,重点地震、地质灾害和风暴潮危险区,城镇及公路、铁路沿线的泥石流、滑坡频发地段,进行了大规模的减灾工程建设。40多年来,共修建防洪堤24.7万公里,大中小型水库8.4万多座,防潮堤1.2万公里,建成排灌站49万多处。其中对全局具有重要意义的减灾工程有:黄河下游防洪大堤、长江中下游防洪与分洪工程、淮河流域综合防洪工程,以及正在建设的长江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北江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对城市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新建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对原有工程设施进行了抗震加固,完成了对14条铁路干线、90多座骨干电厂、6条主要输油管线、20个大型炼油厂、一批重点骨干钢铁企业和超大型乙烯工程以及大型水库的抗震加固。对重点地区和交通干线上的地质灾害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治,目前,
正在对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等进行治理。兴建了各种防护林体系,全国每年植树近600万公顷,人工种草1200万公顷,营造了防沙治沙工程、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平原绿化、太行山绿化工程等区域防护林体系,森林覆盖率明显提高,建立了综合林火防治体系。生物灾害防治和牧区防灾基地建设也有新的进展。
3.非工程性的减灾措施明显加强。40多年来,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我国的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相关要素和现象的观测网络,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交换的电信系统,灾害全程动态监测及资料处理、分析、模拟和预报警报制作系统,预报警报的传播、分发和服务系统等。目前,全国已经形成了由2534个地面气象站、957个测雨站(点)、143个无线电探空和雷达测风站组成的气象监测预报网,3006个水文站、1107个水位站、14158个雨量站、61个水文实验站和11179眼地下水测井组成的水文监测网,1300个台站组成的地震前兆观测系统,3000多个站组成的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测报网,240多个台(点)组成的草原虫鼠害监测预报网,还形成了海洋环境和灾害监测、森林和草原火灾监测、地质灾害勘查及报灾等系统。在灾害预警方面,初步构成了利用电话、无线电通讯、电视和基层广播网发布预警信息的网络。这些为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为有效防范灾害和各地政府迅速组织防灾抗灾工作提供了条件。
4.灾害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立了针对主要灾害的各种防灾抗灾领导机构和灾害监测预警、紧急决策、指挥、调度、组织实施体系,初步形成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灾种灾害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了灾害分级管理、灾害快速评估、区划与灾情统计标准的研究工作,推动了灾害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中央和地方政府救灾资金逐年增加,各种救灾救济物资及时安排,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的广泛开展,有效地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迅速恢复。我国的疾病防疫和灾害医疗救护网络使因灾伤病人员得到有效的治疗,基本控制了传染疾病的大规模发生和蔓延。
5.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及广大民兵在减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作为我国减灾工作的快速反应力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减灾工作,尤其是在抢险救灾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6.减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科技教育及国际合作取得了一定进展。1989年,我国政府积极响应联合国关于开展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号召,成立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负责制定我国减灾活动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减灾活动,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合作。
通过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开展,各级政府对减灾工作更为重视,加大了减灾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推动了减灾工作。减灾综合协调能力有所增强,各灾害管理部门的减灾协作有了新的进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减灾宣传和教育活动,加速了减灾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全民的减灾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科学技术在减灾工作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各种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取得了重要进展,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相继运用于减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初步具备了进行综合科技减灾的能力;一批减灾国际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减灾立法、城市抗震减灾规划、灾害保险、综合性减灾研究、政府减灾能力建设、减灾经验的国际交流等都有了新的进展。
(三)主要经验和问题。
总结我国40多年的减灾工作,主要经验是:
1.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是减灾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中央和地方政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作为基本目标,对减灾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在统一组织和协调的基础上,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减灾工程建设和抗灾救灾,并将减灾任务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确保了减灾工作的积极开展。
2.有关部门配合,全民广泛参与,是做好减灾工作的可靠保证。在大规模减灾工程建设、抗灾救灾、灾后的恢复重建中,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及广大民兵的共同努力,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是减灾工作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集中资金,合理配置各种减灾资源,减灾与兴利并举,优先安排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减灾工程项目,重点抗御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实践证明,这是减灾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
4.充分发挥科技和教育的作用,是推动减灾工作的强大动力。加强减灾科学研究,加速减灾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灾害管理现代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提高了减灾科技效益和综合减灾能力;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进行减灾培训,有效地增强了全民减灾意识,为深入开展减灾工作打下了基础。
5.加强法制建设,是减灾事业顺利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建立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关灾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促进了减灾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我国减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减灾工程建设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的减灾规划还不够系统化、规范化,减灾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灾害评估技术和手段相对落后,减灾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需要加强;灾害救援装备落后,救灾物资储备制度需要完善,灾害应急能力亟待提高;减灾宣传、教育需进一步加强。
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减灾工作,大力发展减灾事业,以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
(一)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深化减灾工作的基础,减灾工作的不断加强又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有力保障。要特别重视处理好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要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减灾意识,在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中,都要考虑到减灾,要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大力开展减灾建设,发挥各种减灾工程的整体效益,积极推进综合减灾工作。
--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要解决好减灾工作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集中有限资源,加强重点减灾工程建设和重点地区的综合减灾工作,着重减轻对全局或区域发展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同时探索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教育在减灾中的作用。加强减灾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加强现有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减灾能力的进程,促进综合减灾能力的提高。减灾教育要将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面向社会,提高全民的减灾知识水平。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必须发挥中央、地方和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做好减灾工作。
--加强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减灾工作,提高我国在国际减灾领域的地位。
(二)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
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设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减灾工程,广泛应用减灾科技成果,提高全民减灾意识和知识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减灾工作运行机制,减轻各种灾害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使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率显著下降,人员伤亡明显减少。
1.农业和农村减灾。贯彻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指导方针,形成较为完善的农业减灾体系。基本解决长江、黄河水患,其他主要江河水患得到有效控制,北方部分地区严重缺水的矛盾得到缓解,基本控制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壤次生盐渍化和草场退化的加速趋势,减轻海洋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农业的灾害设防达到抗御中等自然灾害的水平,减灾科技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村镇建设及乡镇企业的抗灾能力也达到相应水平。通过农业综合减灾工程建设,提高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减灾能力,使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损失率大幅度降低,农村人员因灾伤亡人数明显减少。
2.工业和城市减灾。基本完成全国县级以上城镇的综合减灾规划;城市及其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达到规定的抗灾设防标准;各种威胁工业生产发展和城市安全的灾害得到有效治理或控制;重要城镇、工业基地、生命线工程和骨干企业具备抗御较大灾害的能力,主要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各类生命线工程达到遇中小灾基本不受影响,遇大灾能够短期恢复。
3.区域减灾。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区域减灾工程体系,实现区域减灾工程与区域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重点区域的灾害损失率明显减少;高风险区综合减灾规划得到实施,资源的开发基本实现规范化管理;人为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减灾示范区的成功经验在同类地区得到较大范围推广;综合减灾能力明显提高。
4.社会减灾。基本形成全国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多种形式的减灾教育全面普及,全民减灾意识明显提高,减灾科技和教育队伍基本满足各种层次的需要;灾情监测和灾害信息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备灾和灾害救援能力得到加强,保险成为灾害经济补偿的重要手段,减灾科技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政府减灾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形成国家和地方现代化的减灾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减灾非工程建设接近和逐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5.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参与减灾国际行动,实现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经常化,为推动国际减灾活动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三)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任务、总方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速减灾的工程和非工程建设,完善减灾运行机制,提高我国减灾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减灾事业的全面发展。
为完成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需要采取的措施是:
1.进一步确立减灾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减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灾规划和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减灾工作。
2.明确减灾工作的重点。要把大中城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骨干工程,以及影响全国或较大区域的灾害作为减灾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减少灾害损失,减轻灾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3.逐步完善国家减灾管理机制。国务院部际减灾协调机构要提高减灾综合协调能力,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切实做好减灾工作。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实行灾害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减灾管理体制。
4.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特别要加强对重大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提高灾害信息采集和快速处理水平,做好灾害评估工作,建立减灾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抗灾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进一步加强综合减灾研究,提高抗御灾害的应急能力。
5.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6.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减灾投入。各级政府的减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企业要加强灾害防范并积极参与当地减灾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作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加强民间的互助互济,建立社会化的灾害救援和救助机制。
三、减灾工作的重要行动
(一)农业和农村减灾。
工程减灾方面,要加强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以防御建国以来最大洪水为标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减灾效益的骨干水利工程;开展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以节水保墒为主要内容的旱作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的防洪、抗旱、排涝能力;以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为主,继续实施三北、长江中上游和沿海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防沙治沙等工程;加强生物灾害、风沙(尘暴)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治,以及畜牧业疫病、雪灾的预防;开展经济条件较好地区的村镇和乡镇企业密集地区的综合减灾工程建设。
非工程减灾方面,要完成国家农业减灾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减灾区划;建设一批推广和应用减灾实用技术的农业和村镇减灾示范区;加强灾害性天气、农林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畜牧业疫情、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自然灾害测报、灾情评估体系。
(二)工业和城市减灾。
工程减灾方面,抓好预防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巨浪、滑坡、泥石流、崩塌、塌陷、火灾等灾害的骨干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大中型工业基地、交通干线和通讯枢纽、重要设施、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灾水平;完善企业的减灾体系,加强企业减灾工程建设和危险源的管理,控制次生灾害发生;城市及其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抗灾设防标准;全国重点防洪城市完成规定的防洪工程建设,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也要使防洪能力明显提高。
非工程减灾方面,组织制定分行业的工业减灾规划和城市综合减灾规划,加强城市生命线保障系统和应急系统的减灾建设,提高现代化建筑和设施的消防水平。
(三)区域减灾。
工程减灾方面,东部地区全面加强减灾工程建设,将区域减灾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重点搞好首都圈、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口稠密地区和主要粮棉产区的减灾工程建设;中部地区重点搞好工农业生产基地和城市的减灾工程;西部地区重点搞好基础产业和农牧业基地的减灾工程,保护生存和发展环境。
非工程减灾方面,科学划分灾害的高风险区并制定其综合减灾和资源利用规划;选择一些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发达的高风险地区,建立综合减灾示范区;配合国家的扶贫战略,努力推动多灾贫困地区的综合减灾工作,加快脱贫步伐。
(四)社会减灾。
加强国家对减灾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快减灾立法的进程;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减灾规划;制定灾害风险区划;提高减灾综合信息的采集、处理、运用和共享水平,完善重大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减灾综合协调能力;制定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完善灾害应急指挥、调度和通讯系统;建立健全减灾物资储备系统;开展灾害综合评估工作,建立科学的灾害评估体系。
通过新闻媒介、各种刊物、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减灾宣传,增强全民的减灾意识,加强中小学校的减灾教育,开展不同层次的减灾专业教育,提高灾害管理人员水平。
加强减灾科研工作,重视对灾害形成、发生和发展的时空分布规律,灾害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和相互作用规律等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推进防治重大灾害的应用科学和高新技术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实用科学技术和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
建立灾害保险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参加灾害保险,增强社会对灾害的承受能力;积极推动救灾捐赠工作的经常化和社会化,提倡民间的互助互济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广泛参与减灾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提高抗灾能力;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灾害医疗体系,提高医疗机构的抗灾和应急能力。
(五)减灾国际合作。
工程减灾方面,鼓励在重大减灾工程建设中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建立各种类型的减灾示范区或示范工程。
非工程减灾方面,积极推动在政府减灾能力建设,信息交换,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加强减灾国际合作是我国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欢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我国的减灾建设,积极进行人员、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减灾活动,为更安全的21世纪而共同努力。
附件:1.正在实施的减灾项目
2.备选减灾项目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和澳门地区)
附件1 正在实施的减灾项目
1.长江三峡大坝工程
2.太行山绿化工程
3.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第三期工程
4.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工程
5.全国防沙治沙工程
6.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7.草原综合治理工程
8.易灾牧区防灾减灾工程
9.全国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10.黄河小浪底大坝工程
11.淮河治理工程
12.太湖综合治理工程
13.农作物的重大病虫鼠害监测网络工程
14.农作物病虫害规划研究及灾情
15.长江三峡链子崖危岩体、黄腊石滑坡治理
16.中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17.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未设防的建筑、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抗震加固
18.京西北、晋冀内蒙古地区、江苏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
19.城市工程减灾基础研究
20.地震预报预警业务系统
21.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监视与跟踪
22.数字地震台网、信息网、空间大地形变动态监测网
23.临震及震时应急预案
24.中国减轻地震灾害新技术和对策研究
25.灾害遥感监测与评估
26.工程结构的隔震与减震耗能技术
27.森林病虫害监视、预报与警报体系建设
28.森林防火监测、预报体系工程
29.中国土地荒漠化监测中心
30.全国灾情管理系统
31.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系统
32.海洋灾害观测业务系统
33.灾害医疗应急管理系统建设
附件2 备选减灾项目
1.干旱灾害监测及预警系统
2.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服务与灾害评估
3.控制和减轻病虫害、老少边穷地区植保扶助
4.中国南方森林植物检疫中心
5.人工防雹(增雨)与农业保险减灾的相关研究
6.全国和重点区域地震监测、震害预测、应急对策
7.中国减轻自然灾害中心
8.中国救灾物资储运与管理工程
9.中国减灾法律制定与实施
10.中国自然灾害区划和综合减灾区划的编制
11.减灾防灾投资效益研究
12.重大气象灾害短期预测评估方法及其应用系统
13.台风暴雨监测预报与减灾研究
14.通用灾情信息计算机软件研制
15.减灾应急通信系统
16.院前急救系统建设
17.海洋灾情评估系统建设
18.中国自然灾害保险区划及对策研究
19.全国减灾宣传
20.中国减灾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21.减灾应急广播电视系统
22.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3.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灾害评估系统建设
24.长江三角洲城市化地区综合减灾示范工程
25.中国高风险地区综合减灾研究
26.淮河流域水利工程效益评估与防灾对策研究
27.北京减灾规划及综合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28.云南滑坡泥石流综合防治示范工程
29.安徽省减灾信息、紧急救援及培训中心
30.山东省海洋安全防灾搜救中心
31.湖南省洞庭湖区特大洪水预警及应急救援系统
32.西藏雪冰冻害应急中心
33.环渤海地区综合减灾示范区建设
34.山东德州综合减灾示范区建设
35.陕西省宝鸡市综合减灾示范区建设
36.四川省广元市减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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