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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全员聘任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43:47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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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全员聘任制试行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全员聘任制试行办法

京科管字[199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属科研院所在实行"三保一挂"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系统优化组合的基础上,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全员聘任制。
第二条 全员聘任制是院所与职工以合同方式确定院所与个人间聘任与被聘任关系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试行全员聘任制的范围包括试点院所的国家固定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也包括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等统包分配人员。不包括由上级任命的现职院所党政领导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试行全员聘任制的科研院所继续实行人员计划管理。试点院所必须在上级批准的编制、人员计划、职数内聘任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院所聘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党的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
(二) 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三) 具有拟聘职务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 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 公布聘任岗位、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
(二) 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 经集体讨论,确定聘任人选,公布结果;
(四) 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有试用期的签定试用和同,办理有关手续);
(五) 聘任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第八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 工作性质、任务和职责;
(二) 聘任期限;
(三)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四) 共同条款;
(五) 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新招收或外单位调入职工试用期一年,院所与本人签订试用合同,合同内容可参照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在签订聘任合同的基础上,必要时双方可签订专项合同,如人才培养合同等。
第十一条 聘任期限最少两年,一般为三至五年,必要时可签订较长期的合同。接近退休年龄的,可以按退休时间签订合同。对少数不宜签订两年聘任期合同的,可签定临时合同。
聘任合同期满,院所与本人终止聘任关系。
第十二条 院所由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期满前一个季度内,经过考核,双方愿意续订合同的,可续签合同。
合同期满前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未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市内应用的,或取得成效不满一年的,院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职工至少续订一年合同,职工应续订合同。
第十四条 由于情况有重大变化,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合同手续。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院所可以在聘期内或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发现本人不符和条件的;
(二) 较长时间内完不成本职任务,又不服从分配做其他工作的;
(三) 违法乱纪或失职情况严重的;
(四) 未经领导同意自费考入学校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
(五) 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第十六条 院所解除聘任合同,由聘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院所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十五条规定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与院所解除合同:
(一) 经有关部门确认,院所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 经院所同意,自费考入学校脱产学习的;
(三) 经院所同意,调动工作的;
(四) 符合国家规定,不损害单位利益,院所同意办理辞职的;
(五) 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解除聘任合同后,其待遇由院所依照国家关于应征入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不得解除合同:
(一) 承担国家、部、市项目及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或脱离该项目两年之内的职工;
(二) 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脱离项目两年之内的职工;
(三) 在掌握院所重要经营销售渠道等关键岗位工作,脱离岗位两年之内的职工;
(四) 毕业五年之内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
属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应在签订或变更合同时在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第二十条 如果不属第十八条情况,职工强行解除合同自动离职,院所有权采取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
(一) 要求赔偿因本人强行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措失,承担违约责任;
(二) 收回所有技术资料;
(三) 收回院所分配的住房;
(四) 收回培训费用;
(五) 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三年内不得使用原单位的成果和技术资料;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 院所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解除聘任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但属于第十五条(五)项的,院所不需提前通知对方。
职工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解除合同的,院所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予答复,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五章 登记待业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解除合同后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待业的人员,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试行全员聘任制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实行全员聘任制的科研院所待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保存档案和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二十三条 终止、解除合同的职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登记,院所办理如下手续:
(一) 填写《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院所、职工本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各一份;
(二) 填写《科研院所职工档案移交花名册》一份;
(三) 开具《副食补贴转移证明》交职工本人。
职工收到《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后3天内,院所将以上手续和市科委批准院所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批复影印件及职工档案,送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部审核同意接收后,职工本人应在7天内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合同签证和争议调解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须由市科委委托的合同仲裁机构进行签证,院所按每份合同2.5元交纳签证费,职工个人不交纳签证费。
第二十五条 院所成立由党政领导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聘任制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因签订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签订或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从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院所聘任制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七章 试行全员聘任制的条件和步骤
第二十六条 试行全员聘任制的院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 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精神;
(二) 基础管理工作和民主管理工作做得较好;
(三) 科研、开发等任务饱满,经济效益好;
(四) 已经进行系统优化组合;
(五) 能按规定缴纳待业保险金;
(六) 大多数职工赞同试行全员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试行全员聘任制的单位,必须持试点工作方案、院所规章制度、标准合同文本、聘任委员会和工作班子名单等向上级主管部门、市科委和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科委上市人事局批准后方可试行。
第二十八条 院所试行全员聘任制的步骤:
(一) 建立组织。成立以院所为首由党政主要领导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及其班子;
(二) 制订执行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 广泛进行宣传;
(四) 组织职工认真讨论;
(五) 签订合同;
(六) 经上级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以新机制运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第二期"三保一挂"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单位,试行全员聘任制后,经市人事局同意,可增加工资总额4%的工资性补贴。此项补贴的一半经市人事局核准后计入工资总额,联系贡献大小和效益高低进行分配。
另一半作为职工个人待业时的补充待业保险金,由院所代职工存入银行。在职工终止、解除聘任合同或退(离)休时一次或分次发给职工(属于第十五条第(一)、(五)项的不发补充待业保险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商市人事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2年1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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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区矫正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探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促进矫正对象与社会的重新融合,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具体而言,社区矫正正是因为具备了以下意义,才会被我们的立法者从诸多的刑罚革命的尝试中选定,并且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一、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二、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解决被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不重新犯罪,是刑罚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禁矫正的情形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环境封闭,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根本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的手段,这是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四、效益价值突出 ,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周转补给,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矫正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社区矫正工作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谢 添《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76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权的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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