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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4:34:06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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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的通知

怒政发〔2003〕2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残疾人优待规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本州内,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待规定;户籍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认真履行《残疾人优待规定》的各项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安排不低于5元的残疾人事业经费,用于残疾人的特别扶持。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一次划拨到残联账户,专款用于对残疾人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持项目。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分配不低于8%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一次划拨到残联账户,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开发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在实施重点扶持村的村级扶贫规划以及温饱村和安居工程建设中,要明确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要广泛动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党团员、青年志愿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结对帮扶、单位包村、个人包户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帮助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筹措资金,学技术、选项目,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发给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金,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第七条 对农村残疾人减征或者免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或者村提留、乡统筹,并免予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还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纳入社会救济。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安排救济款物时优先照顾。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等)、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选择适宜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实施按州人民政府怒政办发〔2000〕49号文件执行。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单位对个别的残疾人困难家庭可给予特殊照顾。

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单位因特殊情况须提高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在参加社会保障、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时,应优先为残疾职工安排好适宜的工作。确因生产技术条件原因不能安排的,应当做好重新安置工作和解决其基本生活。破产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安置费应高于其他职工的20%,以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省级及其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收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单列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l%用于特殊教育,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听取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特殊教育办学规模,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等多种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州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减免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由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各类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结婚登记时,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免收优生优育咨询费、培训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婚检费;一方是残疾人的减半收取。

残疾人在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时,计生部门给予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收检查费。

第十五条 贫困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州、县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对贫困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康复手术,所减免项目和幅度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六条 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镇配套设施增容费。

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用户出示的《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安装并减免50%的安装费和有线电视接收费。

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十八条 对需要驾驶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时,免收手续费。

第十九条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

第二十条 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迁房屋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回迁安置时凭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的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县城以上城市和省级以上开放口岸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工程,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逐步开辟为残疾人服务的专栏或者专题节目,并在电视专题节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聋哑人手语解说。

建设、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州、县残联建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指导、用品用具供应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综合服务设施,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先将其列入计划,并匹配相应的建设资金,在适宜地段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事)件,热情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残疾人工作者从事残疾人事业,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并逐步提高其地位和待遇。

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文翻译专业资格的,享受职务、基础工资20%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州、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优惠政策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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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办好科技开发贷款业务,加强贷款管理工作,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使科技信贷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的贷款。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内容包括技术开发贷款、火炬计划贷款、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科研贷款、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
第三条 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信贷基本原则前提下,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在选项上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保证贷款的流动、安全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对象是国营和集体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经济实体。
第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生产、经营和开发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
二、科技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科技成果要成熟,要有样品样机;具备承担贷款项目的经济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还贷能力。
四、借款单位必须筹足项目总投资20%以上(含20%)的自有资金并专户存储。立项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先用自有资金,后用贷款。
五、要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单位作担保或用借款单位有权支配并参加保险的财产作抵押。
六、借款单位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按要求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和开发;科技成果移植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含工业性试验和小批量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以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基建、技改和基础研究。
第七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软件技术、样品样机、检测手段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试验费、工装实验费等。

第三章 贷款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参考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借款计划,安排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规模。每年初由总行分别按科技开发贷款的不同类别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贷款计划,分行负责计划的实施。
每年年初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当年科技开发贷款收回计划核批收回再贷指标计划控制额度并下达至分行,控制额度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九条 中央专项立项与审批程序是: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经其开户银行签署推荐意见的书面立项申请(中央专项项目贷款金额起点为50万元),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通过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需报给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专项项目由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和总行共同审定。
中央专项贷款计划由总行下达至分行,项目计划由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并抄送分行。
地方切块指标由总行提出分配方案,参考科技主管部门意见,按类别下达,具体项目由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落实。

第四章 项目的评估与审查
第十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要进行评估,其评估工作由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负责,重大项目由分行直接组织评估。项目评估的重点是技术评估和经济、财务及市场评估。所有评估工作的原则、要求等按《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确属不需评估的项目,贷款前银行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凭已获批准的立项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开户银行接到借款单位的申请后,要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立项与批复的合法性审查,项目评估结论性意见审查和文件资料完整性审查等贷前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开户银行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次性发放,专户存储,监督支付;也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各阶段的实际用款需要逐笔核贷。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经总行批准可延至五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开户银行按季计收。
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还款资金来源:
一、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
二、技术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及新产品减免税收入。
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
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五、借款单位抵押财产的变价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贷款一般采用经济担保方式。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办理抵押贷款需经法律部门进行公证。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由经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归还。抵押贷款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以抵押物变卖处理后的款项偿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违反计划和合同的,银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罚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原有贷款等信贷制裁。贷款逾期,借款单位要及时向开户银行报告情况和原因,经银行审查确认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展期一次,不加收罚息;展期贷款要取得项目保证人的认可;对不及时报告或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要加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实行专项管理,指标当年有效,不准跨年使用。总行按年度考核分行贷款指标使用情况。
中央专项属于建议性项目,非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要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与评估,按贷款条件发放贷款。
收回再贷指标不受类别限制,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类别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要按银行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贷款发放后,银行对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要经常跟踪检查,做好检查与分析工作,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项目完成后,开户银行要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并将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本着适用、完整、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制度。项目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贷前调查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借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验收结论、还款情况及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法律公证等文件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各分行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总行一九八六年下发的《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二: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为了搞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及贷款偿还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工作的总称。其目的和意义是:通过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使用效益。项目评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项目评估根据各类别项目特点而定,其内容包括:企业和项目概况;技术评估与相关条件;经济与财务评估;总评估。
第三条 项目评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立项的其他材料和文件。银行椐以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章 企业(单位)和项目概况
第四条 企业概况审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单位)性质、归属行业及其发展过程;厂址、占地面积与自然环境。
二、企业(单位)现有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及供、产、销状状,主要经营范围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国拨流动资金,企业流动基金、银行贷款及其他债权债务情况等。经济效益状况如何。
四、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素质,主要领导对开发项目的重视程度,技术力量及开发能力。
第五条 项目概况审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性质、基本内容、目的及意义;项目开发基本纲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措施。
二、立项依据与立项经过(审查和批复过程),立项依据从企业、行业、国家和社会几个不同角度分析评价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开发的方向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三、项目产品水平的认定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对比评价。技术、产品特点评价,近期能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的可能性。
四、项目投资总额,其中企业自筹、拨款、银行贷款所占比重,自筹和拨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相关条件
第六条 银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技术论证部分进行评估,以进一步论证科技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行处,可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七条 技术评估是对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评估。即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是否适用,是否答合有关的技术要求,是否经过小试、中试、样机鉴定,企业实施技术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消化吸收并投入生产。
在确定技术可行的基础上,考察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要求项目达到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最佳组合。
第八条 分析所开发的技术或产品转化为生产力的可能性及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 技术评估的相关条件:
一、项目实施的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设备选型、工人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熟练程度。
二、原材料和主要辅助材料消耗量及其供应,价格因素对原材料供应的影响,能原消耗定额的分析与评估。
三、技术寿命周期与市场变化趋势,技术实施方案比较与选择;环境保护与三废治理落实措施。
四、项目技术合作方式及合同(协议)是否严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经济与财务评估
第十条 从经济效益和财务的角度剖析项目所提供的收益,它是银行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经济和财务评估必须坚持经济合理性和按期偿还的原则,做到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分析审核项目投资内容是否合理,预测项目的投资成本和项目投产与达产的产品成本,进而测算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和新增利润。出口创汇的产品,要在考虑国际市场的变化、汇率及利率变动的情况后,测算销售收入,换汇成本、盈利状况及还贷保证。
第十二条 经济和财务评估主要指标有:盈亏平衡状况,内部收益、项目产值、利税总额、投资利润率、创汇节汇能力,贷款偿还能力和偿还期及还款资金来源等。同时也要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即为社会节约能源、资源、材料和资金和情况,对改善社会公益,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三条 分析的预测与实现项目计划经济效益有关的产品市场需求量,项目投资后社会总供应量和总需求量;国内同行业主要生产厂家的实力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国家政策对产品开发生产的影响(如进口、价格的影响),产品销售渠道落实情况。对出口产品或可替代进口产品要进一步分析国际市场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经济评估一般采用静态分析法;必要时应采取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总评估
第十五条 通过对科技项目的分析与评估,对整个项目作出综合的、全面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确定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 对确定给予贷款支持或部分给予贷款的项目,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你所《关于调整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审核评估收费办法的请示》〔(2000)京康评字第1号〕收悉。
为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委托贷款评估中介服务,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借款人的评估费用。经市中心研究决定,同意你所对原收费办法进行调整的意见,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
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市中心现规定需要评估的范围不做调整。
此项政策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康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在发放个人贷款过程中,注意作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附表:
------------------------------
| 档次| 评估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 1 |100以下(含100) | 5 |
|---|---------------|--------|
| 2 |101以上至1000 | 2.5 |
|---|---------------|--------|
| 3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 4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 5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 6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
| 7 |10000以上 | 0.1 |
------------------------------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收费额计算方法举例:
1.如评估价值为52万元,则收费额为
52万元×5‰=2600元
2.如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则收费额为
100万元×5‰+(120-100)万元×
2.5‰=5500元
新旧评估收费标准比照表
-------------------------
| 抵押物价值 | 原收费标准 | 现收费标准 |
| (万元) | (元) | (元) |
|-------|-------|-------|
| 10 | 1500 | 500 |
|-------|-------|-------|
| 20 | 1500 | 1000 |
|-------|-------|-------|
| 30 | 2500 | 1500 |
|-------|-------|-------|
| 40 | 2500 | 2000 |
|-------|-------|-------|
| 50 | 2500 | 2500 |
|-------|-------|-------|
| 60 | 3500 | 3000 |
|-------|-------|-------|
| 70 | 3500 | 3500 |
|-------|-------|-------|
| 80 | 3500 | 4000 |
|-------|-------|-------|
| 100 | 3500 | 5000 |
|-------|-------|-------|
| 120 | 3500 |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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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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