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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9:09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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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编办、司法、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并承担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并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相结合。
第九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四)现场调查;
(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表、聘请执法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六)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作为确定评议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通过报纸、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南昌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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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457号

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
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煤炭工业局(行业办)、煤矿安
监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1—4月,煤炭行业实施总量调控、关井压产、扩大出口,经济运行呈现
继续好转的态势。全国煤炭产销量增加,原煤产量达3.19亿吨,同比增长14.5%;
销售量完成3.10亿吨,同比增长11.2%。煤矿库存下降,到3月底,全社会煤炭库
存比年初减少871万吨,煤炭企业库存比年初减少937万吨。国有重点煤矿商品煤
综合价格同比上涨5元/吨左右。但是部分地方关井压产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已
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情况依然存在;1-4月份,比调控目标进度(扣除出口同
比增加部分)超出5%以上的省区有安徽、宁夏、山东、江西以及神华集团公司;
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直接影响煤炭经济形势的进
一步好转,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的整体扭亏和稳定。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2001年煤炭行业总量
调控和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89号)下达的总量调控目标,
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市、县和有关煤炭生产企业,并逐月严格检查、考核其
完成情况。对大量超产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限制。严禁各类煤
矿超能力生产,避免造成事故隐患。
  二、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
点煤矿自办小井。对已落实到具体矿点的811处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各地经
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尽快制定关闭方案,并督促其认真实施。
各地经贸委每月向我委上报关闭小井进展情况。我委将在全国经贸委系统信息网
络公布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名单,各地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提供贷款,其
他相关行业不得为其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
  三、各地经贸委要在二季度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
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凡发生死灰复燃的,必须立即予以
彻底关闭。对复查不严格、走过场,导致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要
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
进行,对不具备条件矿井通过年检的,要严肃追究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的责任;
如无特殊情况,今年一律暂停颁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
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充分发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依法履
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根据
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直至采取关闭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完)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怎样确定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应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机构应以统筹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区别对待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
三、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
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19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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