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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23:02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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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特别在农村国家正式的法律秩序还未形成,这就导致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缺乏科学体系。
  目前,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强制性的手段和非强制性的手段,如何配置这两类手段却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法律往往概括性地授予行政机关“处理”、“裁决”、“责令”、“确定”、“调解”等权限和手段,规范性和约束性比较缺乏,可以说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体系尚未建立。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为方式和手段选择上应当选择给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且能达到目的的行为和方式。在纠纷解决上,行政机关的手段选择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规则,并形成一定的行政解决纠纷的体系。如英国解决社会纠纷机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并且是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其中不同制度之间分工精细、彼此配合、衔接良好,基本上不存在纠纷解决的空白地带,且以司法解决为终点,使得整个社会在有序中平稳前行[1]。因此,如何整合和完善我国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
  (二)承担农村纠纷行政解决任务的机构与人员缺乏一定的中立性。
  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主体往往规定由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至于该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由哪个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则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此外,我国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具体承担解决纠纷的机构与人员上也不具有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只是不隶属于行政争议的一方行政机关而已(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除外),行政复议机构与人员完全属于行政系统,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的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明显不符合人们对解决纠纷主体公正性的期待。
  (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类型狭窄,解决纠纷的手段单一,不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由于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解决范围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予以解决,这完全符合法治行政的要求。但是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纠纷的类型存在范围狭窄的问题。就行政机关以“裁决”的方式解决特定民事争议而言,我国有关法律就显得比较保守,大量涉及专业技术性、政策性较强,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并没有纳入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中。
  同时,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着不愿作被告的心理,他们宁愿将需由自己处理的纠纷推出去,也不愿自己揽下来,承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风险[2]。因此,即使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行政机关也会千方百计地使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这样就事实上出现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手段的单一性和趋同性。
  其实,行政机关处于社会管理的最前沿,能否及时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是衡量任何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现代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推进法律与秩序[3]。政府是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责任主体;法院只是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与矛盾上的退缩,完全不符合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
  (四)行政机关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程序规范不足。
  除了我国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程序作为保障外,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也极为匮乏。目前,我国大量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权限作出规定,但往往并没有对具体的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原因之二是由于有关主管部门尚未重视程序对规范行政权的作用,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规范。没有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权限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程序性问题的严密规范,势必会损害公众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公正性的信赖。因此,程序性规范匮乏是制约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发挥作用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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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507号


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经纪人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佣金金额由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

  二、各保监局应依法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佣金支付是否合法、真实进行监管。当前尤其要加大对利用佣金名义从事非法退费、行贿、侵占单位财产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力度。

  三、各保监局应当尊重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应强制或变相强制保险公司签订有关佣金上限的自律公约。

  四、对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佣金上限或组织会员公司订立关于佣金上限自律公约的行为,各保监局应不主导、不参与。

  五、各保监局对保险机构的行政处罚要依法进行,不应以行业协会或自律公约的规定为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对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及有关单位:

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已建立的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分站进行了复查验收。国家轨道衡等10个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哈尔滨等30个分站通过了复查验收,现予换发计量授权证书,并将上述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名称及其授权的专业计量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的名称及其授权专业计量项目和有关情况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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