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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同一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的案件法院认为其中几种罪行已经证实另几种尚需退回补充侦查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04:26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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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同一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的案件法院认为其中几种罪行已经证实另几种尚需退回补充侦查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同一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的案件法院认为其中几种罪行已经证实另几种尚需退回补充侦查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7日〔56〕浙法刑上字第59号报告请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同一被告人犯有多种罪行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几种罪行已经证实,另几种罪行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究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先就已证实的几种罪行依法判决,需要补充侦查的几种罪行,可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来文所举吴伟甫反革命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已经证实的几种罪行判处罪刑,是符合内部掌握的“清一罪,判一罪”的原则的。不过,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另行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判决书内只须叙述该罪行部分已经退回补充侦查,无须在判决部分内作出宣告。本案你院既然认为事实还有未查清的地方,需要原审再行调查,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还是适当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办理。
至于来文所引我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的两句话,那是指同一罪行的部分事实尚须调查而言的,并非指多种罪行中的某几种罪行的事实尚须调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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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稀土铁合金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将稀土铁合金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28号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稀土铁合金出口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20日起,将海关商品编号为7202999100“其他按重量计稀土元素总含量>10%的铁合金”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上述商品的企业,应当符合稀土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商务部2010年第77号公告)并获得稀土出口配额,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第11号令)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8号公告)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持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对2011年5月20日(含)之前已签订合同的上述商品出口设立过渡期,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5日(含)之前向持相关合同企业签发铁合金出口许可证,企业于6月30日前向海关申报出口。

  四、2011年7月1日起,企业一律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直接起诉水电最终用户支付水电费

武志国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认识到代收代缴水电费带来的风险,代收代缴水电费,却惹得一身麻烦。就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直接起诉水电最终用户支付水电费略作讨论。

  一、水电供应企业依法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水电费

  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该条明确了水电供应企业在收取水电费时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收取,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代收相关费用,需出具相关部门的委托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水电供应企业并没有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仍沿袭旧制由物业服务企业无偿地代其向最终用户抄表收费。水电供应企业认为最终用户是 注册用户,即应是总表用户而不是分表用户。

  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费的行为何等范畴的法律行为

  如果水电用户与水电供应企业有供用水电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要么是受水电供应企业委托代收水电费,或者是受水电用户委托并因自己代支、代垫水电费而收取水电费。物业服务企业在此种情形下不是水电供应合同的当事人,水电的供应及费用的收取是最终用户与水电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个代理行为(多为无偿代理)。水电费与物业费的缴纳无关,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因为用户拒缴物管费而停水停电,也无权将水电费和物业费捆绑收取。
  如果水电供应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供用水电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将水电费与其物业管理费和租金等营业税服务业收入一同收取,未在发票上注明水电费也未在账上单独核算,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用户水电费的行为是否属于水电转售行为呢?
  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水电费,且直接由水电供应企业向最终用户开具供售水电的发票,那么就不是水电转售行为。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向最终用户开具发票的,应当视为水电转售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为最终用户垫付水电费,也不能向业主提供发票的或者业主拒绝接受的,笔者以为,此情形属于无因管理范畴。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最终用户垫付水电费的前提下,为其垫付水电费后成为无因管理人,并依法取得了向受益人即最终用户请求给付水电费的权利;相反,如果最终用户未缴纳水电费,物业服务企业也未垫付水电费,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则无权通过法院向最终用户索要水电费,而应当由与最终用户之间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的供水供电企业直接起诉最终用户索要水电费。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才能治本

  凡是抄表到户、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制度落实的物业小区,水电公摊费用的纠纷基本上很少发生。


武志国 woo_ey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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