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摊贩经营场所之特许利用与公物相邻人的权益保护/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16:38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摊贩经营场所之特许利用与公物相邻人的权益保护—一个台湾行政法案例评析

刘建昆


  简要事实:本案被告系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市场管理处。1984年7月,经高雄市政府公告,设置某摊贩临时集中场,原告郭秀珠的建筑物处于集中场之中。2001年7月和2002年6月,高雄市摊贩主管部门先后将原告门前两个摊位,许可给两个摊贩使用,并发放摊贩营业许可证。2003年7月至9月,原告诉诸被告,要求吊销两个许可证。被告经勘查,未做出行政处理。原告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诉愿(类似行政复议)遭不予受理,起诉遭驳回,遂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2006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亦判决驳回其起诉。

案件评析:

  台湾地区的建设行政机关承担着公物管理权和一部分公物警察权的职能。临时摊贩集中场,系设置于道路、公共设施保留地或者其他空地上的公共设施,以供买卖双方交易公用,显然具有公物法上公物的地位。当然,按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政府设定公物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

一、摊贩营业许可系公物利用之特许。

  公物主体许可相对人利用公物的行为,在行政法上有两种,一种系基于公物管理权之特许使用,另一种系基于公物警察权之警察许可;按照学理,在公物警察之许可时,此种利用得视为自由利用,其经警察许可解除禁止,是自由利用之回复,不视为设定权利。在台湾,摊贩许可原为由警察机关办理,后调整至作为公物管理机关的建设单位。这种变迁,显然是立法上将原有公物警察权上的许可,调整为基于公物管理权之的特许。而基于管理权之许可,乃公物利用的特许,即公物利用者,根本上原无此项利用的权利,经特许后始获得公法上的权利。

二、原告的诉权其诉讼请求有程序法上依据。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为系给付之诉。按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它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并认为原告不具有申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分的资格,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则认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吊销参加人之摊贩许可应属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课以义务诉讼。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摊位之设置或摊位许可证之核发,对于相对人系属授益处分而同时生对第三人即相邻合法商店之负担效果。是以,被上诉人核发之系争摊位摊贩许可证,应为诉愿法第3条及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所规定之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肯定了与公物有相邻关系者,在公物主体与其他利用者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具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具有诉权。

三、经过审理驳回原告请求合法且合理。

  一审法院不仅从诉权角度认为原告无诉权,且认为被告无撤销许可之职权。但是,从公物法法理上,公物管理权行政机关与特许使用之许可,系有自由裁量权的,即可以决定许可的撤销,此点判决亦显然与法理不符,可惜终审法院并未在这问题上深入的阐述,而是实体的审查了诉讼参加人即利用临时集中场道路公物的两名摊贩,与原告即公物相邻关系人的关系。按高雄市有关规定,“摊贩临时集中场中部分摊位如影响合法商店营业,或邻接土地使用,或妨害市容交通者,管理机关得于三个月前迳行通知协调迁移。”如按照一般情形,被告未明示的做出决定也有不妥之处,但是终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利用临时集中场的行为,并未实质影响原告的权益,故被告不作出“撤销许可”或者“协调迁移”的行为合法,仅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并在实体上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从而避免了讼累。

四、与公物相邻不动产人的非法利益不予保护

  相邻关系人在公物法中的关系。本案中,法院审查摊贩对原告的影响,仅审查是否“影响合法商店营业,或邻接土地使用”。但公物行政机关变更公物用途的行为,事实上会影响不动产相邻关系人的利益。据一审事实,两名摊贩分别自1969年、1970年即在原告门口摆摊,虽然当时系不法利用道路公物,但却向原告“定时缴交金钱”。在政府设置摊贩临时集中场合作为公物之后,摊贩在场内利用公物,与公物行政机关发生公物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向行政机关缴纳行政规费,以致原告之原有收入减少。本案中,原告之诉讼纠缠,未始不是从利益角度考量。但是公物相邻关系人这种收入,并非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之既得权或者依赖性利用权,系非法利益得不予保护。

五、保护摊贩的行政信赖利益。

  本案中反倒是两名摊贩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法院的保护。按审理实事实,两名摊贩在初次申领许可证时,均有瑕疵,或未作身份变更,或未作户籍变更,但在换领证件时候,这些瑕疵均得以纠正,因此法院认为在当时虽得撤销,但在目前,已无撤销之必要,显然系保护了两名摊贩的信赖利益。

附录原文:

文 号:最高行政法院95.04.07.九十五年度判字第464号判决

日 期:95/04/07

案 由:有关摊贩设置取缔事务

本 文: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95年度判字第00464号

上诉人张光良

送达代收人郭秀珠

民生二路163号3楼之1

被上诉人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市场管理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来个别派出机构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到该地执业须经批准,而且每一笔业务都必须单独报批。这种体现地区封锁的规定与发展全国统一证券市场的政策极不相称,也不符合市场的原则,应予纠正制止,各派出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证券公司、
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市场原则,不得下发,或联合下发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文件。也不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限制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业务。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1999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在一些地方收到了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猛增的势头。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耕地、滥用土
地的现象极为突出。许多地方耕地大量减少,有的省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
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今后势必还要征用一些土地和耕地,农民居民兴建住宅也要使用一些土地。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有些同志对这
个问题的特殊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一些干部和群众在土地使用上,考虑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少。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有些单位不注意节约用地,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的情况相当普遍。农村中不少干部和群众,存在着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
观念,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违反宪法,买卖、租赁、擅自转让土地。针对这些情况。亟需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
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
(一)为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内,对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根据该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城市规划、村镇建房用地等各项规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首先,要抓紧清理正
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以及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凡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刹住。然后,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用地。
(二)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占地的领导干部,必须从严处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把检查清理和狠刹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列为
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检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凡有违反规定乱批乱占土地的,要主动检查,自觉纠正,服从有关部门的查处,否则要从严处理。对清查处理乱占滥用土地的工作领导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上级党委和
政府要及时核查,作出处理。
(四)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五)关于军事单位占地的检查清理,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
(一)加强行政管理。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按照规定,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
房占用耕地、园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报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要坚决纠正目前乡镇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租赁土地等错误做法。今后,无论哪里发现乱批乱用土地的问题,都要追究当地政府和审批人的责任。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制订各类企业、事业、公共设施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对规划确定的重要的农业高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切实保护,严加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
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二)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要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在《土地法》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乡镇企业、农村道路等非农业用地,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经常检查土地法和有关规定
的执行情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四、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管理全国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在国家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乡镇一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
人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6年3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