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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注意事项/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3:34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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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注意事项

陈召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在无锡市,买卖双方应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一经打印就表示备案完成。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可以说简单易行。
  但是,买卖双方一旦因故解除合同需要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则并非那么简单易行。根据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并非买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即可直接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的,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将不会直接受理买卖双方的备案注销申请:
(1)商品房竣工满一年或者已办理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
(2)购房人有3套以上的房屋,包括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3)买方已婚但配偶没有共同办理的。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由购房人一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  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仍需要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共同配合办理。
  上述规定是否合理姑且不论,但在废止前必须执行,因为几乎没有开发商愿意因为此类事情起诉行政机关。那么,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不直接受理,是否意味着买卖双方无法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上述情形下,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合同,并经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将会当场受理并办结。合同注销48小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能在网上销售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合同注销48小时内,可以从房地产市场网的楼盘表中查看到该套处于待售状态。关于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我们建议开发商选择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选择仲裁。因为,一方面,人民法院在送达民事调解书时可以同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节省时间。否则,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还必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费时费力。另一方面,目前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要高得多,选择诉讼方式也节约成本。
  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申请书(有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证明);(二)购房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三)所有的买卖合同(有备案证明的还需提交备案证明);(四)注销原因文件;(五)承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例如,如果商品房位于无锡新区,还需提供无锡新区房产管理局出具该处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证明(原件)。注意,此证明当日有效,必须在准备好备案注销的其他资料后再办理此证明并当天递交注销申请,否则逾期作废。

  作者按:目前,无锡市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相关规定均不对外公开,具体内容只知一鳞半爪。在查询相关资料时,看到无锡市产权监理处管建平处长曾于2007年在《中国房地产》发表的一篇文章,比较详细地介绍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相关规定,附录如下,供参考。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
  作者:管建平 单位:无锡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一些城市实施了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注销(以下简称合同注销)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和统一,以致各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差异较大。为此,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讨。

一、合同注销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日趋频繁,少数购房者因无力继续支付房款、对所购房不满意、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等,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去解决矛盾。同时,也不排除一些炒房者通过变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去牟利。因目前尚未形成严格的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制度,加上房产交易信息不对称,导致商品房合同变更、解除无章可循,秩序混乱,纠纷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商品房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与房屋权属登记关联密切,是权属登记的必要前提,在上位法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无论行政管理部门还是社会各界,都亟待颁布实施相对严密又便于操作的商品房合同订立、变更和注销的管理规定。因此,研究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已成为当前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于其他商品合同,有其特殊性。1.履行周期长。同样是商品,普通商品的合同签订后,钱货两讫,即告履行完毕。而商品房,特别是期房,由于建造周期长,从合同签订至交付使用,存在 l一3年的等待期。2.可变因素多。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因商品房自身的可变性,待到交付使用时,经常与预售合同相异,例如资金匮乏,导致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开发商“先抵后卖”、重复出售,导致合同纠纷;设计或建造发生改变,导致面积、结构、产型、房款变化,等等。3.约定的复杂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复杂,条款多、专业性强、选择性较大,购房者一般只注意面积、金额,许多不会填写付款方式、面积误差、违约责任等条款,少数开发商诚信缺损,在填写合同时,故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式,误导、蒙骗购房者。

  由于商品房合同的特殊性,一些开发商及中介机构利用其特殊性进行恶意操作,或囤积房源,或哄抬房价,或通过变更、解除合同乱收费用,或造成合同纠纷,让购房者吃哑巴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通过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利用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为开发商搭建诚信平台,规范操作,使商品房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纳入管理轨道,向社会公开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信息,以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预售商品房监管机制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带期限的交易行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把它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的产生、变更或灭失的依据。正因为如此,国家必须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强制性管理,这就是国家干预。
  在实施国家干预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是必需的重要手段。合同一旦登记备案,就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但是,有些合同会发生变更、解除,这就要求在管理中做相应的延续性、规范性的调整,以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财产性合同,其订立、变更和解除,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或解除,就要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对预售商品房实施更为完善的监管。目前,对预售商品房的监管手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原有的纸质合同登记备案发展到网上登记备案,信息更为公开透明,使合同具备更多的公示性,这也是完善预售商品房监管机制的具体表现。
  完善预售商品房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及时调整商品房网上交易信息,有利于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一方面为购房者提供实时信息,使其不致于受骗上当;另一方面公示销售信息,不致于使所购房屋被再售或抵押。如购房者因虚假信息受到损害,还可通过相应的制度监管或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三)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一般来说,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是对已形成产权的房屋进行登记管理,对末形成产权的房屋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商品房存在期房和现房两种形态,对现房的权属登记管理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对期房的权属登记管理。
  自1994年起,对预售商品房国家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无专门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国务院国办发 (2005)26号文《切实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也规定:“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工作的集中管理,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则明确了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预售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显然,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规定,己充分肯定了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纳入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我们应该通过实践取得经验,逐步完善操作程序,最后升华为成熟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操作程序

  近来关于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争议较多,因此需要对业务操作的程序重新设计,进行归口管理。从实践中来看,可以根据引起合同注销的不同原因,分为直接办理、审查办理和不予办理三种业务类型,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

(一)直接办理的业务

  直接办理的业务是指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备案注销手续的材料,做出准予注销并出具书面证明的行为。
1.直接办理的情形。对于以下四种情况可以由受理人员当场办理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
(1)因直系亲属间主体名称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如购房人合同主体名称为父母亲,现调为父母与其子女的名称或者父母亲名称调为子女的名称);
(2)经法院裁定或仲裁委调解解除合同的:
(3)当事人死亡引起合同调整的;
(4)在同一销售楼盘里进行换房需要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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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7)46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本规定所称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境内外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境内大型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外经贸局负责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财政、税务、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 境内外投资者在南京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由市发改委或市外经贸局对下列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5、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二)以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1、由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公司的申请报告;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市发改委和市外经贸局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内行业排名前五名企业和成长性、具备发展潜力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在企业营运初期,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在南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对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适当扶持。

  第八条 对新引进入驻河西新区CBD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宁政发〔2005〕13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对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引进入驻河西新区CBD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按每个职位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被入驻河西新区CBD的金融总部或地区总部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关于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02〕27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由纳税人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职工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行使投资管理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为其所投资和授权管理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及出口产品。

  鼓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实属于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优先晋升高级职称;
  (三)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四)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 为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中中国大陆员工提供出境便利。

  (一)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中国大陆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地区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中国大陆员工,如提供入台许可证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凭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出国
  对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中国大陆员工,可凭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在本市申办护照。

  第十五条 对设在本市的外国跨国公司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中的外籍人员:

  (一)对设在本市的外国跨国公司企业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二)对需在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二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三)对受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向省公安厅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按规定不受理口岸签证的国家公民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8〕125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市或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
外来投资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四)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
市、县区外经贸局分别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市直、县区外来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立项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该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外立项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引进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市外资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分别受理国内外来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第三条 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实行免收本级政府的部分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供水、供电、电信部门和开发单位负责将公用水电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和通讯设施。同时,对大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实行价格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的技改项目,由政府给予专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能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府办公室备案并统筹安排(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进出口物资、税务部门常规征税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县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本市外来投资企业务工满5年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其子女入学、入园给予照顾。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建设附加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4.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5.房屋租赁手续费
6.劳动合同监证费
7.流动人员调配费
8.再就业基金
9.劳动年审培训费
10.义务植树代劳费
11.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2.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3.公路运输管理费
1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5.气象服务费
16.白蚁防治费(预防免收,灭治的按50%收)
17.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18.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19.企业档案建档费
20.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1.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2.企业公告费
附件2
减收收费目录
1.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和评估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规定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9.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0.5元/平方米收
10.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1.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3.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5.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6.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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