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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副省长雇凶杀妻拷问“官德”底线/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1:53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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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副省长雇凶杀妻拷问“官德”底线

毛立新

近年来,官场如同一座活火山,不时有惊人大案喷发。在反腐风暴下,一个个贪官污吏因经济犯罪而倒下,百姓也已经见怪不怪。倒是另有一种景象,更令人触目惊心,那就是官员参与实施暴力犯罪的越来越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官员为一己私利,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重金雇凶,夺人性命,手段如同黑社会一般。新近公布的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见金羊网6月22日,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6/22/content_925839.htm)。
应当说,近年来,官场屡发雇凶杀人案,已不是什么新闻。稍远一点,有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情妇案,山东省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震程雇凶杀害举报人夫妇案,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局长李志强雇凶杀死情妇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规划局副局长徐建设雇凶杀害局长案等。稍近一些,去年以来,就有呼和浩特市南地公安分局局长粱冠中杀死情妇案,云南省昌宁县县委书记杨国瞿杀死情妇案等。最新的,也是涉案官员职位最高的,当然就是上面提到的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
作为官员,特别是像吕德彬这样级别的高官,居然不惜铤而走险,走到雇凶杀人这一步,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细究他们的杀人动机,无非是图晋升,如副职杀正职;保官位,如杀害举报人;甩感情,如杀妻子、杀情妇。应该说,多数情况下,既非不共戴天之仇,也非你死我活的矛盾,并不存在除此而外、别无选择的绝境。此等嫌隙,何至于要将对方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他们在出重金、雇杀手、害人命的时候,难道就没有想到天地还有正义,人间还有国法吗?
这些官员,受党和国家教育多年,论文化、论能力,都属相当不错。特别是吕德彬,是文革后第一批中国赴美留学生,又是博士生导师、农业科学家,高级干部加高级知识分子。这种地位与身份,居然与自己的博士生、担任河南省新乡市副市长的尚玉和密谋雇凶杀妻,实在是糊涂发昏达到了极点。何以使然?依我看,是权力作崇。权力使他们扭曲了人性,沦丧了道德,并给了他为非作歹的胆量。试想,如果吕德彬不入官场,依然是个博士生导师或者副校长,何以会有今天雇凶杀妻的疯狂?
从弄虚作假、包养情妇到贪污受贿、卖官鬻爵,进而发展到为逞一己之快,不惜勾结黑恶势力雇凶杀人,让我们看到了“官德”的步步失守,直至跌破底线。古人云“政者,正也”、“为政以德”,今天提倡“以德治国”,都是强调为官者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官员有德,方能善待权力、服务百姓,营造一个公正、正义、理性、负责的社会道德环境。一旦“官德”失守,就会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下降。所以,大力强调“官德” 建设,在今天可谓恰逢其时。
吕德彬一案,再次给我们以深刻的警醒:重建“官德”已属刻不容缓!没有良好的“官德”,就没有“以德治国”,就谈不上提高执政能力和巩固执政地位,更无从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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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评估和奖惩兑现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2]2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检查评估和奖惩兑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加大政府统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确保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市政府在与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签订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内容及方法
检查评估的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所签订的《责任状》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检查评估由市政府牵头,采取综合性检查和平时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平时考核
市计划生育业务部门按照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反馈、调查研究、考核评估等形式,对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二)综合检查
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综合性检查评估,每个县(市)区抽取6至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五大连池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样本量相应减少,根据抽查结果评估各地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兑现依据
《责任状》共9项综合指标,总分为900分,主要考核依据为9项综合指标及其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
三、兑现办法
(一)《责任状》经市政府组织考核验收后,分为兑现和不兑现两个档次,凡总分在750分以上的(含750分)均兑现《责任状》,奖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计生局长每人500元奖金,奖金由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自行解决。凡总分在75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为了鼓励先进,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在责任期内《责任状》完成的具体情况,设立优胜奖,奖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奖金每人600元,奖金从市政府专项事业费中列支。
(三)各地代表全市接受国家、省计生工作检查评估或重点解剖时,工作水平达到省先进标准的,某单项工作树立全省典型或参加国家、省经验交流会的,根据具体情况加10-50分;代表全市接受国家、省计生工作检查评估或重点解剖时,工作水平没有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根据具体情况减10-50分。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深化和加快我省的科技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创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科技新体制,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今后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进行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按照国发[1986]47号文件和鲁政发[1986]95号文件的规定,把应该下放的权力一律下放给科研机构,切实改变政府部门直接控
制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依附于政府部门的状况。
政府部门不能与科研机构一个单位两个牌子,不能占用科研机构的编制和经费,不能委托科研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和兼做行政工作。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
(二)鼓励和支持以技术开发为主,特别是以产品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在自愿互利和有利于科技事业及经济建设的前提下,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须双方签订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对未经审批已进入企业
、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需补办审批手续。现有行业公司在未真正建成经济实体之前,其所属科研机构不作为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对待。
(三)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后,可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法人地位和税收待遇不变;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继续拨给,暂定五年不变,由科研机构掌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不变,原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继续保留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可按事业或企业单位标准执行,但只能选择一种,由事业单位标准改为企业单位标准的,须报经劳动、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后,除继续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科研计划任务外,主要承担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任务。科研机构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还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工作原则上应以进入后的科研机构为
主进行。
(五)各类企业、企业集团都要大力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横向联合,积极建立和强化厂办科研机构,不断充实自己的技术开发力量,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省科委另行制定。今后,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都必须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吸收科研机构进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吸收
科研机构进入后,除继续执行国家原有对企业、企业集团的有关规定外,经同级科委、财政部门核实审批可暂从销售总额中提取0.5-1%作为技术开发经费,主要提供给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和开发使用;银行优先给予技术开发贷款支持;为进入企业后的科研机构建筑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

(六)不宜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面向经济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进行联合。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原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税收待遇不变,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不变,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对其中吸收企业,发展成为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
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其工资、奖金、福利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今后凡与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的企业、企业集团,在信贷、税收、利润分配等方面按国发[1986]36号文件和鲁政发[1986]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所长任期目标制。科研机构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对已经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机构,每年可在科研纯收入中提取5%作为所长基金(不再提取后备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研项目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事业费自
立和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考核,全面完成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和这些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报经同级科委批准,其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因主观原因未达到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应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个人收入直至免职。
(八)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不断深化科研机构内部的改革。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以技术承包为中心的各种责任制。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以及人员、固定资产较少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实行招标,由集体或个人进行租赁、承包管理,承租人、承包人按照
有关规定和合同,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他们按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要支持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在改革中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九)本着有利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的原则,加快科研事业费拨款制度的改革。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按照在“七五”期间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立的要求,提出核减事业费的具体措施。这类科研机构中所设立的情报、计量、标准、质量检测等为全省行业服务的中心(站),要积极开展
有偿服务,组织创收,经费有困难的,在国家尚未作出规定之前,暂从核减的事业费中给予支持,同时,要本着政研职责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相应的管理模式。
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在确保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也应积极创收,逐步向事业费自立过渡。具体办法由省科委、财政厅负责制定。
(十)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超前研究,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向国家申请科学基金,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择优给予支持,以稳定这方面的研究队伍,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科研工作的后劲。
(十一)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政府机构和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每年都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派出部分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进行对口技术服务,受益单位应付给派人单位合理报酬。科技人员派出单位可从这部分净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
励下派的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的提取比例可提高到10-20%,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支持和帮助离、退休科技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其报酬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大力提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之间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打破地区、部门和单位界限,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的需要组成智力结构合理的课题组、攻关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这种组织的群体优势。
(十三)鼓励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走出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政府机构和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到基层开展各种技术活动,并按合同规定取得合理报酬。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自科技人员提出书面
申请之日起,所在单位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同意。除从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国家重点科研攻关和地质勘探、油田、采矿等野外或井下作业的科技人员外,只要流向合理,有关部门一般应予批准。若有争议,属调离、辞职的由各级人事部门仲裁;属停薪留职的,由其主管部门仲裁

(十四)科技人员辞职后,被国营或集体单位再度录用的,工龄合并计算,工资待遇、技术职务由录用单位参照原工资待遇和技术职务重新确定、聘任;到农村工作的,可保留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原单位的宿舍应在新单位分给住房后归还。
(十五)科技人员停薪留职,要与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向原单位缴纳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具体数额及缴纳办法由原单位和个人商定,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酌情减免。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限一次不应超过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经单位批准也可继续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期间科技人员的住房、户口、粮食关系,以及子女升学、就业与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本人的医疗费、探亲路费及劳保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十六)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行政关系可落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不占编制),原有身份不变,工资、奖金及各种劳保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允许其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收入归己,并照章纳税。如需利用本单位的专有技术、仪器、设施、资料或占用工作时间,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事先达成的协议交纳一
定的费用。提倡集体有组织地进行业余兼职活动。
因兼职活动影响本职工作的科技人员,单位应进行教育,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有权终止其兼职活动。
(十八)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企事业单位,需同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有关部门对科技人员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信贷、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
予以扶植和支持,这部分科技人员个人或合伙利用上述形式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都应加入社会保险。经营期间,个人的合法收入不受限制,但必须照章纳税。
允许科技人员利用非职务专利和个人的专有技术向承包、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入股,并按股份分享红利。
(十九)鼓励和支持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集体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银行可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用于开发民用新产品,并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领办的企业盈利后,除按规定缴纳税款外,留利按合同分成。
(二十)对到基层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评聘技术职务时,应主要考核其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他们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可作为科研或教学时间计算,外语考核也可适当放宽。
辞职科技人员的技术评聘工作,由新录用单位负责,原单位应主动全面介绍情况,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停薪留职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并与其他在职职工同等对待。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后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98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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