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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4:57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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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铁道部


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1987年3月25日,铁道部

为坚决制止敞口花钱,加强投资控制,提高建设效益,以利于我部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要从设计开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扭转概算超估算,修正概算超概算的现象。现制定限额设计试行办法如下。
一、限额设计的内容
(一)实行限额设计的中心内容,是把运输扩能放在第一位。贯彻固本简末,分期投资,先通后备,逐步配套的原则,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的精神,合理选用设计原则和标准。把投资用于扩大运能最需要最有效的地方。
(二)按设计阶段层层限额,形成纵向限额系列。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点是研究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做好经济效益分析,可用铁路新增运输能力万吨公里投资指标作为对可行性研究的限额参考指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估算作为初步设计的限额,影响造价的外界因素变化较大时,一般情况下可允许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超过批准估算的10%,超过这个限度,设计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作为技术设计的限额,不得突破;以批准的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作为施工招标的标底上限。
估算的准确性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要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对估算所用的指标和工程数量要做认真分析,提高估算的准确性。
(三)在各设计阶段内,将项目总限额按技术专业、大型工点、工作单元或其他相应方式分别切块,规定分块限额,形成横向控制。
各设计阶段的限额一经批准,不得变更。如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查批准。
二、限额设计的管理
限额设计是勘测设计质量、水平、效益的综合体现,要用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方法进行限额设计管理。
(一)实行全员的限额设计管理
限额设计成果的好坏,是各项工作和各个生产环节活动的综合反映,与生产部门、工作部门以及所有各部门的生产、工作息息相关。因此,限额设计需要依靠所有与限额设计直接有关的人员共同努力,特别是要增强设计人员的经济效益观念。要严格执行技术责任制,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指定总体设计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组成总体组,负责该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综合管理,包括分阶段的限额框算、检查,切块分配,以及切块间的协调等。其他参加该建设项目的各层组织和人员也要明确制订实行限额设计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各自任务的完成来实现总的限额目标。设计单位的技术、计划职能部门重点负责限额设计的监督、审核、指导。
(二)实行全过程的限额设计管理
限额设计贯穿于勘测设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从可行性研究、初测、初步设计、定测、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直到施工图(或施工设计)的各个勘测设计阶段。而在每一个阶段中又贯穿于各专业的每道工序。要在每个专业每道工序中都把限额设计作为重点工作内容,明确限额目标,实行工序管理。各个专业限额的实现,是实现总限额的保证。
(三)实行防、检结合,以防为主的限额设计管理
采取积极预防和严格把关相结合,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和成品审定三个环节。以事先采取措施,防止突破限额为主,重在管理影响造价升降的各主要因素。要探索限额设计的系统管理,实行改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研究和应用科学管理等方法,逐步形成限额设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的标准化。
(四)加强限额设计的信息反馈
发挥设计单位内部、外部两个反馈的作用,及时将设计单位内部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信息、部门之间的信息以及外部施工、运营单位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分析、研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使限额设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三、限额设计的奖罚
实行限额设计效果显著,并具备优质勘测设计基本条件的项目,酌情增付勘测、设计费。
实行限额设计采取的措施不妥善、效果不好的项目,扣减勘测、设计费。
增付或扣减勘测设计费按《勘测设计实行优质优价的暂行规定》办理。
四、限额设计的试点
一九八七年在四个勘测设计院进行限额设计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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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正在进行汇总。为便于掌握各类煤矿的基本情况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加强综合分析,为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服务,同时便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我们调整设计了新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自印发之日起一律使用新表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文所附的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同时废止。
  各省(区、市)在填报汇总表时,对所有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论其生产能力大小,不论这次核定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都必须逐矿(井)填报,不得有一处遗漏,以全面反映本省(区、市)各类煤矿及其生产能力整体情况。
  各单位除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核定结果时附报新的煤矿生产能力汇总表外,还须将汇总表电子版发至zhangyong@sdpc.gov.cn信箱。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68535525。
  本通知已在我委网站发布,各单位可直接登陆我委网站(www.ndrc.gov.cn)下载汇总表格式,并统一采用A3纸张。

  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中央)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地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613416505330869.xls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在各地方和部门的支持下,共同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先后分四批选择了550家试点企业,分三批对356家创新型企业进行了命名和授牌,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增强了企业创新活力,有力促进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建立完善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三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90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20

附件:
  1. 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1/W020120117575723907080.doc
  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1/W020120117575724066928.doc
  3.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1/W020120117575724060015.doc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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